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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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2023-12-25 12: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省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调整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地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补偿范围进行补充和细化。

三、补偿标准

省级补偿标准原则上为永久基本农田每年40元/亩,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每年30元/亩;同时,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山区26县财力等因素作适当调整。省财政在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中下达市县补偿资金。

四、补偿对象和补偿资金使用

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

五、其他要求

(一)优化完善政策。各地要对现行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耕地面积、质量、利用状况,统筹财力,加快完善本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调整完善后的政策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强化绩效导向。鼓励各地在修订完善当地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时强化绩效导向,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对年度现状耕地面积增加、质量显著提升的,予以倾斜;对年度现状耕地面积无正当理由减少、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予以扣减;对年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恢复原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安排。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现状耕地面积增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情况,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宁波市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由宁波市参照省级政策自行确定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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