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定性是什么,对律师税负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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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定性是什么,对律师税负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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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援助的定性是什么,对律师税负有何影响?

文|税盟第096号天使盟员王晓伟律师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权益,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提及法律援助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身为税务律师,不禁想要提示各位律师同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政府补贴还是劳务收入?

律师提供律援助取得法律援助补贴,这笔收入属于政府补贴还是劳务收入?这是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一直困扰着律师行业的问题。

部分人认为,法律援助补贴是法律援助机构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支付的办案补贴,与办案人员的劳务付出不成比例,不是劳务性质的报酬;还有部分人认为,法律援助补贴虽然名为补贴,但实质就是办案费用,属于劳务报酬,应当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法》已就这个问题给了结论。

首先,需要明确免税的含义。免税的意思是该笔收入本身属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可以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

其次,《法律援助法》规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就已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是劳务收入。因为,如果法律援助补贴是政府补贴,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法律援助补贴是政府补贴,它本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何谈给予免税优惠呢。而劳务收入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法律援助法》给予法律援助补贴免税优惠,是按照法律援助法属于劳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作的表述。

最后,《法律援助法》解释补贴标准的表述更倾向于将法律援助补贴定性为劳务收入。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从该内容表述来看,该法是将法律援助补贴定性为劳务收入。

二、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劳务收入对律师税负有何影响?

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劳务收入,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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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律所合伙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取得补贴,就是取得了综合所得,即使该笔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也将导致合伙人律师无法在经营所得汇算中减除费用6万元等扣除项,很可能产生因为几千元的法律援助补贴而少扣除至少6万多元的情况,导致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上升。

其中缘由,各位律师同仁可以阅读税盟第086号天使盟员王军律师撰写的《有综合所得的律所合伙人为何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正方观点》以及第081号天使盟员朱海华律师撰写的《有综合所得的律所合伙人为何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反方观点》。

三、如何解决合伙人律师的困境?

《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立法本意是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但由于制定法律时只考虑了法律援助补贴本身降低税负的效果,而忽略了法律援助补贴带来的其他税收效应。那么如何才能帮助合伙人律师解决困境呢?

笔者注意到《法律援助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笔者建议合伙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援助并取得法律援助补贴。这样取得法律援助补贴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律所合伙人通过利益分配取得法律援助收入,既享受了免税优惠,也是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取得的,不会影响经营所得的扣除问题,也就解决了上述困境。

【结语】

税收问题,是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也是被律师行业长期忽视的自身问题。个中缘由,既有律所法律关系主体定位缺失的系统性原因,也有律所税收征管方式的历史原因,但不论如何,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做好自身税收合规才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是税收法律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主导者”,这是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一贯秉持的理念。税盟关注律师和律所税收,不仅希望律师做好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也希望更多律师投身于税务领域,满足广大纳税人税收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实现税收合规。

税盟始终秉承助力律师成为优秀税务律师、助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的宏愿,欢迎广大律师税海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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