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之二十: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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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之二十:申请再审

2024-02-11 18: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依法提起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权利。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起。刑事案件提出申诉应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诉。

  四、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五、申请再审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或者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六、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民事案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审查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4)具体的再审请求。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1、2项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正或改正。当事人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案件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再审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对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裁判文书案号;(3)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4)具体的再审请求。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刑事案件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七、申请再审是否可以委托代理?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均可以委托代理,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减免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八、申请再审或申诉,经审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再审?

  (一)对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对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对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九、再审申请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十、申请再审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民事、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行政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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