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媒】论“第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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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论“第四权力”

2024-06-03 02: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四权力具有三个重要的、基本的特征:合法、高效、公正。这三大特征是社会舆论这种无形监督权利和其他任何有形的权力监督所不能同时具备的特征,所以,我们才可以说第四权力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公权力,并且,独立监督制度也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必要的机制。

另外,第四权力既可以在一个主权区域内建立,也可以在国际社会中建立,具有普遍的法治意义,这正是第四权力形成的现实性基础。所以,第四权力实在运行的制度化发展趋势也就是可能的。

从实质上看,第四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集合,它是大于国家权力(包括主权)和公民权利的集合性权力。

这里所谓的集合不是一个有机体,即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而是这样的——假如一个集合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元素,集合本身都可以不存在或者说完全发生了改变,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集合体是一种相对的集体(整体)。

任何社会集合体都应当存在有一种公共权力职能,就是要有能够在国家(国际盟邦)和公民(主权者)之间进行独立裁判的权能。在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这样一个合法的社会集合体具有的公权力必须要有一个准国家权力组织来体现,它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独立监督院。

以“第四权力”传播文化,超越文化

跨文化传播

跨文化传播(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指来自不同文化体系的个人及组织、国家等社会群体之间进行的信息传播或文化交往活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跨文化人际传播:分属于不同文化体系的个人之间在日常交往中的沟通与交流;

(2)跨文化组织传播:不同文化背景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3)国家之间的跨文化传播:不同国家之间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文化沟通与信息交流,主要形式为国际传播。

20世纪初,文化人类学者在关于文化传播的研究中即开始注意到不同文化传播和文化族群之间的相互影响。他们发现,不仅在同一文化体系内人与人沟通时会产生误解。

在不同文化的互动交往中,尤其是人们试图跨越那些价值体系差异较大的文化进行沟通时,产生的误解就更大。这不仅给个人之间带来心理情感的隔膜和文化身份的疏离,而且还引起文化族群之间的关系失谐与冲突。

1959年,二战后曾为美国政府培训外交官与技术外援人员的文化人类学者霍尔(E.T.Hall),在他的著作《无声的语言》中第一次使用了“跨文化传播”这一术语。

20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传播科技促进的全球文化交往的日渐频繁,跨文化传播已成为广泛涉及各个社会领域的一种社会行为。

对跨文化传播的研究也在微观层面着重于对有效的传播及沟通能力、行为调试能力的探索;在宏观层面更注重不同文化间的理解与对话,寻求消除因文化差异造成的传播歧义和文化冲突的策略与途径。

以宣传工作引领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权力是一种大众化的公正

做好新形势下的宣传思想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宣传工作在爬坡上行中的思想引领作用。

以更深刻的认识把握导向,找准新定位。把握大势、认清走势、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关键。

一要把握方向。必须认清形势,把握实质,努力做到宣传形势不变调,宣传政策不走样。

二要把握根本。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需,讲述百姓心事,表达百姓心声,大力报道党和政府为克服危机采取的新举措。

三要把握主题。要重点宣传加快发展的好思路、好举措、好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以更开阔的思路拓展内容,紧跟新形势。认真研究社会生活、经济组织、就业方式等多样性的变化,研究宣传思想工作的任务、对象等的变化,紧密结合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提出的新问题,紧密结合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新发展,扩大宣传思想工作覆盖面。

然而在业界和学界人士的眼里,媒体为何沦为弱势群体了呢?看来如何用好第四权,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已是人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舆论监督的载体,监督制约公权力、揭批社会丑恶现象与维护公众利益,自是媒体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酣睡?权力之私,更不容他人染指。由于缺乏监督传统等原因,一些地方官员依然视所谓的负面报道如洪水猛兽,防火防盗防记者。

一些地方对媒体监督屡有打压之举,甚至还发生了县官派人进京捉拿记者的事件。婆婆好做,媳妇难当。淫威的滥施自然导致媒体只敢歌德,不敢揭短,无奈之下,乃以弱势群体自居。

但要真正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仅靠政府表态欢迎监督远远不够。政府公权力对待媒体监督,不能只是叶公好龙式的空谈,更不能凭个人好恶来选择允不允许。

必须切实加强媒体监督的制度化建设,赋予媒体监督以真正的权力。只有在对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加以完善后,媒体拥有的第四权即依法监督权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而目前业界与学界对新闻立法的期盼,正基于此。健全的媒体监督权利保障制度,既是对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监督体系的有效完善,也一并构成了健全的民主政治生态。

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前提。因此恳请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能够正视业界对媒体报道监督权的制度化期待,在更大层面推进相应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倘能如此,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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