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托管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什么是信托财产托管 信托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托管

2024-07-11 1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㈠ 什么是信托第三方托管

目前提到第三方托管,比较热的是P2P的三方支付平台托管,通常指投资者在第三方平台开通个人账户。这个同私募的托管有所区别。在私募投资领域,第三方托管顾名思义就是把资金放到管理人、融资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通过对资金划出的管理,避免任何一方秘密转移款项的情况。

在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相同)募集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把款项打到一个指定的、全国统一账户中,这个账户称为“募集账户”。投资者可以注意到,这个账户是由管理人在商业银行或券商开具的对公账户,目前大多采取预约进款模式,募集期间投资者先通过理财经理预约确定额度,明确投资意向后进款。如未预约进款出现超募情况,一般还要做退款处理。在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放在该募集账户里面,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动用。

募集结束后,管理方走封账流程。把募集款项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通常为银行或者券商,托管方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管理人出具到账通知书。管理方出具产品成立公告,一般会在产品成立当天把款项划入融资人账户,资金即日起息。以上是债券型的信托/资管/私募基金的一般流程,如果是涉及二级市场或者PE基金,由于涉及基金日常的营运费用、业绩提成等,会更复杂一些。

在三方托管机制中,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由融资方支付,投资者的资金经由“募集账户→托管账户→融资人账户”,参与者分别为管理方(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私募机构)→托管方(银行或券商)→融资方,整个链条清晰明朗,逻辑上来说不存在有一方可以私吞款项的情况。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在债权关系中,管理方通常对款项运行过程不会严密监管,不需要公开披露款项情况,只要定期付息,到期还本即可。三方托管能够有效运转的前提是三方互相独立,不存在裙带关系。由于信托、资管管理人均为机构背景,与融资人联合作弊的可能性极小;但在私募基金中,对私募管理方股东背景并无实质规定,全国大大小小的私募公司经一轮清理后大概还有上万家。例如某集团手握几家私募公司,再成立一些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通过私募公司募集资金后,资金回流到集团公司,成为事实上的资金池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恐怕连项目经理也说不清。

一般来说,投资者要把握好这几点就基本可以确认资金安全:

一、确定自己项目实际上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三者都要走信托通道,有的投资者可能会以为都是信托,一定要通过合同确认。

二、确认募集账户和账号信息(一般由理财经理完成)

三、做好融资方的背景调查。现在企业之间盘根错节,要追究集团关系通常涉及大量的信息确认。这部分通常由您的理财经理代为完成,因此,选一个靠谱的理财经理就尤为重要。

㈡ 若信托计划是银行委托证券公司做的,托管人可以是该银行本身吗

银行做信托不需要托管人的,只要自己给受托方开个账户就行

㈢ 信托资产托管是做什么的

说简单点,信托就是你将钱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拿着你的钱去投资。一般现内在信托容公司60%以上的托管资产业务都是作为银行的通道开展的,也就是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再托付给信托公司去投资具体的项目。具体的投资项目很多,房地产、股票、贷款、基础建设等等,要示信托合同而定。——望采纳,红色金融家

㈣ 信托产品中托管银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什么求详解

托管行的引复入更利于银行监制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中国国内第一只引入托管行的信托产品是5月9日中国外贸信托发售的凯晨广场信托计划。该只产品中,外贸信托引入的托管行是招商银行。但是该产品并未引起媒体太多的注意。在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托管行的引入更有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因为信托计划结构相对复杂,信托资金的用途也非常广泛,如贷款、股权、房产等,不同的信托产品对监管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监管难度要比证券投资基金等高很多。托管行也只能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把信托资金发放到约定的借款方。而资金贷给借款企业之后,资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样,托管行就难以监管。

㈤ 信托中的保管银行起什么作用。

保管银行的来根本作用在于防自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确保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根据法律规定,保管银行在信托投资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㈥ 信托计划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托管人

托管人只负有托管业务。说白了一个信托计划,只有三方。投资人一方,信托公司一方,融资人一方。其他的托管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都不是核心。当然他们也只需要为分内的责任负责。

㈦ 信托和托管的区别是什么

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合同的规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托管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信托是托管的前提。但在具体内涵上,两者又有区别。信托的内涵是资产的委托管理,而托管的内涵是企业的委托经营。两者虽然遵循相同的机理,但因经营领域和方式不同,正在逐步趋向专业化,形成各自不同的专业特色。(1)相同点。从托管的本质来看,托管与信托基本相同,它们都是资产经营权的暂时转移;从托管的关系来看,托管关系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两者都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它们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完全是同一主体;从托管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则来看,托管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则与信托基本相同,托管与信托一样具有三大特征,即信托契约、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们还都必须坚持三大原则,即预定契约原则、委托自主性原则和分开管理原则。(2)不同点。信托与托管之间也存在一些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受托对象不同,信托的受托对象比托管的对象宽泛。托管对象主要指与企业有关的财产、产权或债权的托管,如对主权权属不明的土地的托管、对企业财产的托管、对陷入经营困境或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企业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对特殊历史时期的银行不良债权进行托管。而信托的受托对象不仅指与企业有关的财产、产权或债权,它还包括个人的财产、产权或债权。②受托人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银行等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机构;而托管的受托人一般是专业托管公司或具有托管能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③受托方式不同。托管的受托方式是托管方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将委托方欲托管的资产或子企业(公司)委托给托管方经营管理,委托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该项报酬可约定为定期支付的定额管理费用或因托管经营而产生的利益的相应百分比。所以,托管侧重于对企业财产的委托管理,而信托侧重于对金融资产的委托管理,信托机构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

㈧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㈨ 信托产品中托管行和监管行的区别

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内开发商、容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于资金用途存在“监督“职责,卖方使用资金需符合资金监管合同所约束的条件以及房管部门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门为零售银行部(个人金融部)。该类业务不需要监管部门特批。而资产托管则主要是根据委托,对受托资产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责,受托资产包括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QFII资产等,一般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银行)为乙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此类业务,但也需要业务部门(对公、同业)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另外,提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㈩ 什么是资产托管 托管和信托有什么区别

信托是一种投资方式,是信用委托,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内财产权委托给受容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托管指很多方面,基金有托管方,证券公司也有资金托管银行,是以托管人自己的名义把资金放在托管行进行操作等。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