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2009 (2009年)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什么是人防建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2009 (2009年)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2009 (2009年)

2024-07-17 01: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2009 JSCS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2009 JSCS1 总 则2 建 筑2.1 布局要求2.2 基本要求2.3 主体设计2.4 出入口设计2.5 通风口、水电口设计2.6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2.7 单项工程设计要点3 结 构3.1 一般规定3.2 核武器及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3.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3.4 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3.5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3.6 构造要求3.7 平战转换设计3.8 常用结构构件的设计要点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1 一般规定4.2 防护通风设计4.3 空调与采暖设计4.4 平战结合与平战功能转换设计4.5 柴油电站通风设计4.6 人防物资库、汽车库通风设计5 给水排水5.1 一般规定5.2 给 水5.3 排 水5.4 洗 消5.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6 电 气6.1 一般规定6.2 电 源6.3 配 电6.4 线路敷设6.5 照 明6.6 接 地6.7 柴油电站6.8 通 信6.9 平战转换附录A 术语解释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2009 JSCS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关于发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的通知

建质[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证和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作了第一次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包括《规划·建筑·景观》、《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和《防空地下室》分册,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颁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2009年版)的通知

国人防[2009]40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2009年版)已经通过审查,现予以颁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2003年版)同时废止。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2009年版)

    编委会     主任委员:陈重 李扬     副主任委员:吴慧娟 张德华 孙英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晓音 王焕东 孙兰 孙英 朱林华 华建民 李国繁 李树田 陈宗耀 张勇 张瑞龙 袁代光 殷道伍 贾苇 章善彪 萧泉生 葛洪元

    编写组     编写组负责人:王焕东     编写组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晓音 王焕东 张瑞龙 赵贵华 袁代光 萧泉生 葛洪元     参编单位:(按章节先后为序)     上海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

    审查组     主 审 人:陈宗耀 李国繁     审查组成员:(按专业先后和姓氏笔画为序)     建 筑:王彤 华建民 陈成忠 周旭 姚长庆 徐剑苗 高学先     结 构:马岩土 王建平 李建章 邵筠 姜学诗 殷道五     暖 通:王丹 刘英义 张兢 陈孝华 郭海林     给排水:李树田 张传良 贾苇 崔长起     电 气:孙兰 朱林华 乔斐 李德钜

 

前 言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一套大型的、以指导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为主的技术文件,是对《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年版)的首次修编。在此,特向“2003年版技术措施”的编写组和审查组全体成员以及参编单位致以真挚的敬意,并由衷感谢他们作为“2009年版技术措施”的顾问组成员对本次修编工作所给予的积极支持。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年版)共有《规划·建筑·景观》、《结构体系》、《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及《防空地下室》十一个分册。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供全国各设计单位参照使用,也可供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教学、科研、施工、监理等人员参考。     《防空地下室》分册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共同组织修编完成的。本分册的修编主要以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为依据,参阅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吸收了各地先进的设计、施工经验,并且各章的内容都经过了多个单位的众多专家多次认真地审查。分册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设计中建筑、结构、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水排水和电气等五个专业的内容。     本分册主要是面对量大面广、经常遇到的防空地下室设计问题编写的。与2003版相比较,本分册对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和抗力级别等作了适当地调整。战时用途扩大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一等、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等八种甲、乙类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为核5级、核6级、核6B级以及常5级、常6级等。作此调整的目的是就上述常见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分别给出明确、具体的设计要求,直接推荐设计中可行的做法,指出应该注意的问题。本分册中各章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第1章 总则 王焕东     第2章 建筑 王焕东、赵贵华     第3章 结构 张瑞龙、于晓音     第4章 通风、空调与采暖 袁代光     第5章 给水排水 萧泉生     第6章 电气 葛洪元     附录A 王焕东     本分册编制过程中,上海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广东省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多个单位进行了函审,并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由于本分册的修订工作量大,加之时间仓促,因此所涵盖的内容与深度还不够,有不少内容有待于补充和完善,也难免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敬请批评指正,以便我们今后修订和更新。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邮 编:100048     联系电话:010-68799332     联系人:王焕东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 址:www.chinabuilding.com.cn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

《防空地下室》分册编写组 二〇〇九年四月

1 总 则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城市中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应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一定数量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战时用途、防常规武器、防核武器的抗力级别等,均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地区的人防规划和相关规定确定。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不仅应该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还应满足平时使用的各项要求,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2 为适应各地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需要,本措施的适用范围如下:     1 防护类别:甲类和乙类防空地下室;     2 抗力级别:常5级、常6级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等;     3 战时用途: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等。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使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本措施主要针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对于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的平时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有关分册设计。

1.0.5 本措施是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的全国性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由于各地的战略地位、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的不同,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满足本措施的规定外,尚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 建 筑

2.1 布局要求

2.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2.1.2 与危险目标的距离     1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防空地下室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的甲乙类物品。

2.1.3 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注:“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包括的具体工程名称详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条文说明表1-1。

2.1.4 工程之间的连通: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1.5 周围环境的协调:露出地面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等,其布置应符合战时、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2.1.6 下列工程应设置人防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按照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柴油电站划分为移动电站(机组容量≤120kW)和固定电站(机组容量>120kW)。

2 建 筑

2.1 布局要求

2.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2.1.2 与危险目标的距离     1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防空地下室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的甲乙类物品。

2.1.3 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注:“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包括的具体工程名称详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条文说明表1-1。

2.1.4 工程之间的连通: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1.5 周围环境的协调:露出地面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等,其布置应符合战时、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2.1.6 下列工程应设置人防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按照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柴油电站划分为移动电站(机组容量≤120kW)和固定电站(机组容量>120kW)。

2.2 基本要求

2.2.1 顶板底面的标高     1 乙类防空地下室: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指由室内地面至顶板结构板底面)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甲类防空地下室         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于室外地面;         2)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②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高:宽)不得大于1:3(图2.2.1)。

2.2.2 穿管限制     1 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以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人防围护结构指防空地下室中战时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临空墙、外墙和底板等);         2)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图2.2.2);         3)当防空地下室的上一层为地下车库时,收集其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允许引入防空地下室,但其地漏应采用防爆防毒地漏。

    2 管径限制: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穿管处的防护密闭: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其防护密闭措施的具体做法详见相关专业的规定。

2.2.3 防护区与非防护区:在进行防空地下室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划分防护区(见本措施第A.0.5条)和非防护区。防护区与非防护区之间应设置钢筋混凝土临空墙。战时在临空墙上开设门洞时,应按战时出入口的要求设置防护密闭门等设施;专为平时需要开设的门洞,临战时应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包括用防护密闭门封堵或用结构构件封堵)。非防护区一般包括:     1 电梯间: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间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图2.2.3-1);

    注:图中FM代表防护密闭门;M代表密闭门;H代表防爆波活门(下同)。

    2 上部建筑设备房间: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图2.2.3-2);

    3 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楼梯间、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竖井等;     4 未划入人防范围的普通地下室。

2.2.4 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1 应该划分单元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上部建筑层数等于或少于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时,应按表2.2.4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当防空地下室内部为用承重墙分隔的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注: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围合的面积计算。

    2 可不划分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单元”即指其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1)防空地下室的上部建筑层数等于或多于十层时(允许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200m2),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图2.1.4-1);     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2)对于多层的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图2.2.4-2)。

2.2.5 防护单元、防护单元隔墙和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     1 防护单元的设置要求         1)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包括风、水、电等各专业)应自成系统;         2)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措施第2.4节的相关规定;         3)每个防护单元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第4.11.4条)的规定。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变形缝;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单元内可设置变形缝;         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2 防护单元隔墙: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均可按构造配筋;         2)甲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且应满足本措施第3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3 一道防护单元隔墙上的连通口         1)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2.2.5-1)。墙两侧分别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

        2)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2.2.5-1确定。

    4 两道防护单元隔墙上的连通口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2.2.5-2)。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2)设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两个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连通口(图2.2.5-3),其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             ②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2.2.5-1确定;             b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2.2.5-4确定。

注: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2.11。

    5 上下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通口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2.2.5-4a);             ②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2.2.5-4b)。

        2)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措施本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2.2.6 抗爆隔墙     1 抗爆隔墙与抗爆挡墙         1)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2)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3)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2.2.6-1)。

    2 平时构筑的抗爆隔墙         1)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在平时做好;         2)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采用现浇混凝土墙时,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 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         1)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         2)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②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图2.2.6-2)。

2.2.7 工程防水     1 防水等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二级标准。     2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道柔性防水层(图2.2.7)。

2.2.8 内部装修     1 选材: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     2 防火: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下室的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2.2.8的规定。

    3 具体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2)进风口和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竖井等,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战时最好保持水泥表面。         3)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15mm。

2.2.9 早期核辐射室内剂量限值: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2.2.9 确定。

2.3 主体设计

2.3.1 室内净高、面积标准和掩蔽人数     1 室内净高         1)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库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图2.3.1)。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车辆通过部分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宜小于3.00m;人防汽车库不宜小于2.20m。         3)移动电站:发电机房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3.00m;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     2 面积标准: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人防汽车库的面积标准按表2.3.1确定:

注: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见本措施第A.0.28条); 2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3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2.1-2。

    3 掩蔽总人数: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二等人员掩蔽所宜根据该工程的掩蔽面积和表2.3.1规定的面积标准计算室内掩蔽总人数;物资库的战时人数可按建筑面积每1000m2掩蔽2~5人计;一等人员掩蔽所掩蔽总人数n可根据该工程清洁区的容积V0按下式计算:

2.3.2 顶板厚度、外墙厚度     1 顶板最小防护厚度         1)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固定电站机房和移动电站等防空地下室,其顶板最小厚度可按结构构造要求200mm;         2)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防空地下室,其顶板防护厚度应满足表2.3.2-1的规定;

注: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剂量限值按0.2Gy;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厚度之差的1.4倍。 4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2.2-1和表3.2.2-2。

        3)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上方的管道层: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顶板厚度≥250mm,但不满足表2.3.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图2.3.2-1):

            ①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②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t2与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t1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③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t3与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t1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2 外墙厚度及外墙顶部防护距离         1)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全埋式防空地下室(指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面的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2.3.2-2)应满足表2.3.2-2的规定。

        2)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的非全埋式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3.3 密闭隔墙: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1 密闭隔墙的设置: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以及染毒程度不同的染毒区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         ①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指染毒区的房间、通道(如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等) 与清洁区之间;         ②染毒程度不同的染毒区之间:如第一防毒通道(包括脱衣室)与第二防毒通道(包括淋浴室、检查穿衣室)之间、除尘室与滤毒室之间、除尘室与密闭通道之间、滤毒室与密闭通道之间等。     2 密闭隔墙的要求: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3 密闭隔墙与密闭门         1)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穿过密闭隔墙的排水管道,其中一侧的地漏应采用防爆防毒地漏。         2)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凡要求设置密闭门的墙体,应该是密闭隔墙。

2.3.4 辅助房间     1 通风机房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应设进风机房。排风机房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应设排风机房;进风机房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         3)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机房一般不设进、排风机房,但应留出进、排风设备的位置。     2 厕所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移动电站等战时不设厕所。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2)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对于平时未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宜设置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对于平时未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的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可不设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         3)厕所(干厕)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4)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5)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             ②便桶设置数量:物资库设1~2个;其他工程按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贮水间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人防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并宜设贮水间(物资库除外)。物资库、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移动电站等设贮水箱,不专设贮水间;         2)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包括人员生活饮用水、人员洗消用水、口部洗消用水等用水量;人员生活饮用水应根据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并按战时有无可靠内、外水源等条件的贮水时间计算确定(详见本技术措施第5.2节的相关规定)。     注:掩蔽人数按本技术措施第2.3.1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4 防化通信值班室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其清洁区内的进风机房附近应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建筑面积可按10~12m2;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建筑面积可按8~10m2。     5 配电室: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6 防化器材储藏室         1)在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清洁区内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         2)防化器材储藏室建筑面积: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2~14m2;一等人员掩蔽所可按8~10m2。     7 封堵构件存放室: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在防空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封堵构件存放室。

2.4 出入口设计

2.4.1 出入口设置要求     1 一般防空地下室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2)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本措施第2.4.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 需设两个室外出入口的防空地下室         1)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2)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 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室外出入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图2.4.1):

            ①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             ②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③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2.4.2 可不设室外出入口的防空地下室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具有连通条件的常5级、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且连通道长度不宜超过50m(本条仅适用于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或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相邻防护单元应按2.4.1条)。         2)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不适用于常5级)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①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②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③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两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图2.4.2-1),且这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 因地下室已占满用地红线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本条不适用于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具有连通条件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且连通道长度不宜超过50m(本条仅适用于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或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相邻防护单元应按2.4.1条)。         2)不具备连通条件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①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在其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图2.4.2-2);             ②出入口的首层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③在出入口的首层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但不要求与地下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④出入口首层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无窗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⑤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两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图2.4.2-1)。

2.4.3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1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形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出地面段上方设有永久性防倒塌棚架的直通式坡道除外),即宜采用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等室外出入口;     2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长度         1)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图2.4.3中的通道长度=A+B+C),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

        2)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通道净宽不大于2m时,其室外出入口的外通道最小长度还应符合表2.4.3的规定。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2.4.3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ζx,其ζx值可按下式计算:

注: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剂量限值按0.2Gy; 2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3.10-1和表3.3.10-2。

    3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当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的形式、长度符合上述要求时,其临空墙最小厚度为250mm。

2.4.4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1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长度: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外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     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内通道长度: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机房等(即空袭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出入口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不设密闭门;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图2.4.4-1中的通道长度=A+B)应符合表2.4.4-1的规定。

注: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剂量限值按0.2Gy; 2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3.12。

    3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核5级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2.4.4-2的规定。

    4 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临空墙辅助做法:当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在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厚度不小于250mm的条件下,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1)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空袭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图2.4.4-2)。

2.4.5 室内出入口     1 室内出入口形式: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机房等(即空袭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形式(指有无90°拐弯)可按建筑需要确定;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形式应符合表2.4.5-1的要求(图2.4.5)。

    2 室内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对于核5级、核6级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内出入口具有一个拐弯时,其内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2.4.5-2的规定;其他条件的防空地下室室内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可根据表2.4.5-1确定。

注:1 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 “※”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 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的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剂量限值按0.2Gy; 5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表3.3.14。

    3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核5级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2.4.5-3的规定。

注: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的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剂量限值按0.2Gy; 2 本表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3.15。

2.4.6 人防门的设置     1 数量及开启方向         1)人防门数量: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门扇开启方向: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2 人防门的门前尺寸: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2.4.6-1)。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J0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中的人员出入口人防门相关尺寸见表2.4.6-2和表2.4.6-3;车辆出入口人防门相关尺寸见表2.4.6-4;

    3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要求         1)当钢结构防护密闭门设置在(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防倒塌棚架的)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在通道口外)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其关闭状态的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或采用设置防护门垛的做法(图2.4.6-2a);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关闭状态的门扇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或采用设置防护门楣做法(图2.4.6-2b)。

2.4.7 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2.4.7-1确定:

2.4.8 甲类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的防堵塞     1 倒塌范围: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2.4.8确定。

注:1 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 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无窗孔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2 口部建筑与防倒塌棚架         1)当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注:轻型建筑系指采用轻质薄壁材料构筑,容易被冲击波击碎,并能依靠人力将碎片清理掉的小型轻质建筑。         2)当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①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平时预留,临战时构筑。其做法应符合本措施第2.6节的相关规定。         3)防倒塌棚架的设计要求:永久性防倒塌棚架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棚架的顶板应采用平板,并应呈水平状态设置;柱的断面不宜大于400mm×400mm;围护墙宜采用无拉接的轻质墙体或砌体墙。     注: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考虑地面建筑的倒塌影响。

2.4.9 备用出入口     1 备用出入口通常采用竖井式,一般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     2 用作备用出入口的竖井,其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0m×1.00m;     3 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吊钩直径不宜小于 10(图2.4.9);     4 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面的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2.4.10 密闭通道     1 设置位置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以及固定电站控制室)等防空地下室,其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以及与普通地下室的连通口等均应设置密闭通道;         2)物资库的各战时出入口(包括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以及与普通地下室的连通口)均需设置密闭通道。     2 设置要求         1)密闭通道的组成: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或密闭门+密闭门;         2)通道大小             ①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②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本款本项中①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即图2.4.10中所示应C×D≥A×B。

2.4.11 防毒通道     1 设置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二等人员掩蔽所以及固定电站控制室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     2 设置要求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最小防毒通道和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毒通道(包括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表2.4.11规定的在滤毒通风条件下的换气次数要求;

注:换气次数应该通过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滤毒通风的新风量和漏风量计算确定。

        3)防毒通道的大小还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停留区(图2.4.11)。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停留区宽度b不宜小于0.40m;其他防空地下室的停留区宽度b不宜小于0.50m);             ②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

2.4.12 洗消间     1 设置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洗消间;     2 房间组成         1)洗消间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的一侧(图2.4.12-1);

        2)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室外经防护密闭门与第一防毒通道相通;第一防毒通道经普通门与脱衣室相通;脱衣室经密闭门与淋浴室相通;淋浴室经普通门与检查穿衣室相通;检查穿衣室经普通门与第二防毒通道相通;第二防毒通道经密闭门与室内清洁区相通。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设有密闭门;         3)要求设置密闭门的(及其延伸的)墙体应该是密闭隔墙。     3 设置要求         1)淋浴室的入口(即脱衣室与淋浴室之间)应设置一道密闭门;         2)淋浴器、洗脸盆的数量和脱衣室、淋浴室、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按表2.4.12确定:

    4 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连通口的洗消间:当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时,两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其洗消间可按图2.4.12-3布置:         1)相邻的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同属一个防护单元时(图2.4.12-3a)

        2)相邻的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防护单元时(图2.4.12-3b)

2.4.13 简易洗消     1 设置位置:二等人员掩蔽所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简易洗消设施,并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2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         1)通道大小应满足在滤毒通风条件下的换气次数≥40h-1的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             ①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             ②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0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2.4.13-1)。

    3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         1)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如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二等人员掩蔽所),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的主要出入口,其防毒通道应满足在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40h-1的要求;         2)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门洞,并应设一道密闭门(图2.4.13-2)。

2.4.14 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入口     1 掩蔽入口总宽度: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人防工程之间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且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2 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其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人数之和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举例:甲防护单元掩蔽1005人,室内出入口1.50m+1.00m,通过833人,室外口预计通过172人,需掩蔽入口宽0.516m,取最小门洞宽0.80m;乙防护单元掩蔽1100人,室内出入口1.20m+1.20m,通过800人,室外口预计通过300人,需掩蔽入口宽0.900m,选门洞宽1.00m。因此,合计通过人数172人+300=472人,需共用通道净宽472×0.01×0.30m=1.416m,此时通道取最小净宽取为1.50m,即已满足要求;否则若按两门宽度之和计算,则需0.80m+1.00m=1.80m。     3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         1)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00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2.5 通风口、水电口设计

2.5.1 通风口的设置     1 设置要求         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2)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4)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2 通风口与出入口之间的关系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并应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相结合;         2)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移动电站的通风口一般单独设置;         3)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排风口一般单独设置,其进风口可设在主要出入口。     3 通风口防堵塞         1)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图2.5.1-1);

        2)当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二等人员掩蔽所的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2.5.1-2)。

2.5.2 消波设施     1 设置要求:为防止空气冲击波从敞开的通风口进入室内,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以及柴油电站等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等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2.5.2-1)。

    2 防爆波活门         1)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嵌入深度D不应小于300mm(图2.5.2-2);相关尺寸按表2.5.2-1采用;         2)悬板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措施第2.4.7条的规定确定。

    3 扩散室         1)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战时通风量不大于14 500(m3/h)的防空地下室,采用BMH系列悬板活门的扩散室,其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内部空间最小尺寸的长×宽×高可按1.0m×1.0m×1.6m;             ②核5级、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表2.5.2-2采用;

        2)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             ①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ls处(图2.5.2-3a);             ②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ls处(图2.5.2-3b)。         3)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4 扩散箱: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采用钢板制作,并已有定型产品(表2.5.2-3),扩散箱的选用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J0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

    5 重要提示: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BMH系列悬板活门。当采用其他系列的防爆波活门时,由于其基本参数不同,其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等消波设施的设置,不得随意套用表2.5.2-2或表2.5.2-3等;应根据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相关参数(如转动惯量、活门个数、风口面积等),按照《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录F的规定计算确定。

2.5.3 滤毒室     1 设置要求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滤毒室;滤毒室是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滤毒室应设在进风口附近,并与进风机室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在滤毒室的一侧应设置一个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滤毒室与密闭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图2.5.3-1)。     注:“通往地面”系指可通过室内出入口、竖井式出入口、室外出入口或经非防护区通往室外地面。     2 房间关系

        1)扩散室:应与室外(包括竖井或室外通道,设防爆波活门)相通;与滤毒室相邻;         2)滤毒室:应分别与扩散室、进风机室相邻;与密闭通道(设密闭门)相通;         3)密闭通道:应分别与室外(设防护密闭门)、滤毒室(设密闭门)、室内清洁区(设密闭门)相通;         4)进风机室:应与滤毒室相邻;与室内清洁区(一般设防火隔声门)相通。     3 除尘室         1)当进风量大于5000m3/h时,宜设置除尘室。除尘室是装有通风除尘设备的专用房间;         2)除尘室应设置在扩散室与滤毒室之间;其进风侧应与扩散室相邻,并设临空墙。其出风侧应与滤毒室相邻,并设密闭隔墙。与滤毒室相连接的除尘室属于染毒区。除尘室宜与滤毒室相通,并设密闭门(图2.5.3-2a);         3)当除尘室不便与滤毒室相通时,除尘室应与密闭通道相通,并设密闭门;         4)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油网除尘器可设置在扩散室的后墙或侧墙上(图2.5.3-2b);扩散室与滤毒室相通时应设置防护密闭门(可采用FM0608-10或FM0716-10防护密闭门)。

2.5.4 空袭时暂停通风的通风口防护     1 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物资库的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         1)不设除尘室的通风口             ①“密闭通道作为集气室”的防护做法(图2.5.4-1);             ②“密闭通道+集气室”的防护做法(图2.5.4-2);

    2 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的防护做法(图2.5.4-4)。

注:当为战时专用通风口时,防火门FHM可改用普通门,其开启方向需适应进、排风的需要。

    3 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设计压力值应按本措施的表2.4.7-1或表2.4.7-2确定。

2.5.5 洗消污水集水坑     1 设置位置: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平时设有截水沟或集水池的可不另设洗消污水集水坑。     2 设置要求: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采用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或使用手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图2.5.5)。与室内染毒区相通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战时容易打开的防护盖板。

    3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外集水坑(池)的设置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             ①清洁区内:平时设有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可以结合设置;平时未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宜设置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二等人员掩蔽所平时未设的战时可不设;             ②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内的染毒区应设置人员洗消废水集水池;             ③进风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或竖井)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若防护密闭门内的染毒区不设洗消废水集水池时,可将其墙地面洗消废水通过防爆防毒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且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应设有满足抗力要求的防护盖板。         2)物资库             ①清洁区内:平时设有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可以结合设置,平时未设的宜设置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             ②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若防护密闭门内的密闭通道不设洗消废水集水池时,可将其墙地面洗消废水通过防爆防毒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且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应设有满足抗力要求的防护盖板;             ③进风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或竖井)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若防护密闭门内的密闭通道不设洗消废水集水池时,可将其墙地面洗消废水通过防爆防毒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且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应设有满足抗力要求的防护盖板。         3)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             ①主体内:平时设有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可以结合设置,平时没有的可不设;             ②主要出入口和进风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或竖井)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平时设有截水沟的可不另设洗消污水集水坑。     注:防护密闭门内清洁区生活污水集水池以及染毒区洗消废水集水池的设置由给水排水专业人员确定。

2.5.6 防爆波电缆井:系具有防爆波性能的电缆井。     1 设置要求:当电气线路战时采用室外埋地电缆直接进出防护密闭门以内区域(即防护区)的做法时(一般为单建式工程),应根据电气专业的意见,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波电缆井,且强电、弱电宜分别设置防爆波电缆井;     2 设置位置: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围护结构墙的外侧或顶板的上方。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图2.5.6)。

2.6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2.6.1 基本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采用的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     3 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如室内设封堵构件储藏室);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2.6.2 不得转换的内容     1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2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包括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4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防毒地漏。

2.6.3 设计示例     1 平时出入口、通风口的临战封堵示例见图2.6.3-1(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7FJ02第113~122页);     2 单元之间平时通行口的临战封堵示例见图2.6.3-2(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7FJ02第123~125页);

    3 顶板开孔的封堵的临战封堵示例见图2.6.3-3(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7FJ02第126、127页);

    4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示例见图2.6.3-4(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7FJ02第59~74页)。

2.7 单项工程设计要点

2.7.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示意见图2.7.1)

    1 基本要求         1)单元划分:防护单元≤1000m2(建筑面积);抗爆单元≤500m2(建筑面积)[一等人员:防护单元≤2000m2(建筑面积);抗爆单元≤500m2];         2)主体防护要求: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按0.1Gy)[一等人员:防辐射按0.2Gy];         3)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4)主要出入口:设全身洗消。     2 主体设计         1)净高:室内净高≥2.4m;梁底净高≥2.0m;         2)面积标准:3.0m2/人(掩蔽面积) [一等人员按≥1.0m2/人;掩蔽总人数按本措施公式(2.3.1)计算];         3)顶板、外墙防护厚度:分别按表2.7.1-1、表2.7.1-2[一等人员按表2.7.2-1、表2.7.2-2];

注:抗力级别高于核5级时,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3.2.2-2确定。

        4)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10MPa;常5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03MPa[一等人员按表2.7.2-3];         5)辅助房间:①进风机房;②厕所按干厕;③防化通信值班室(10~12m2);④贮水间;⑤防化器材室(12~14m2)[一等人员按8~10m2];⑥排风机房(依工程条件确定)。     3 口部设计         1)室外出入口             ①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当通道净宽bT≤2m时,外通道形式与外通道长度按表2.7.1-3[一等人员按表2.7.2-4];

注:1 核5级队员掩蔽部当通道净宽大于2m时,外通道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ζx=0.8bT-0.6;bT—通道净宽(m); 2 抗力级别高于核5级时,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第3.3.10条确定。

            ②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内通道长度按表2.7.1-4[一等人员按表2.7.2-5];

        4)主要出入口:包括扩散室、洗消污水集水坑、两道防毒通道(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50h-1)和洗消间(脱衣室、淋浴室、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淋浴器3.0m2计;其淋浴器数量按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m2设2个,建筑面积>400m2,≤600m2设3个,建筑面积>600m2设4个计[一等人员:建筑面积≤500m2设1个,建筑面积>500m2且≤1000m2设2个,建筑面积>1000m2设3个]);并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5)附进风口的出入口:包括扩散室、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滤毒室(及除尘室);         6)其他出入口:密闭通道;         7)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30MPa;常5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20MPa(常5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15m时,△Pcm≥0.30MPa)[一等人员按表2.7.2-8];         8)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门洞宽1.0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20m[一等人员按门洞宽0.8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00m;];     [一等人员的战时出入口还需满足掩蔽入口总宽度要求:0.30m/100人;梯段做法:①踏步高宽:踏步高≤0.18m,踏步宽≥0.25m;②扇形踏步:其要求与消防规范相同]。

2.7.2 二等人员掩蔽所(示意见图2.7.2)

    1 基本要求         1)单元划分:防护单元≤2000m2(建筑面积);抗爆单元≤500m2(建筑面积);         2)主体防护要求: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按0.2Gy);         3)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4)主要出入口:设简易洗消。     2 主体设计         1)净高:室内净高≥2.4m;梁底净高≥2.0m;         2)面积标准:1.0m2/人(掩蔽面积);         3)顶板、外墙防护厚度:分别按表2.7.2-1、表2.7.2-2;

        4)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按表2.7.2-3;

        3)临空墙厚度:按表2.7.2-7;         4)主要出入口:包括扩散室、洗消污水集水坑、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换气次数≥40h-1);并应设在室外口;         5)附进风口的出入口:包括扩散室、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滤毒室(及除尘室);

        8)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门洞宽0.8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00m;         9)掩蔽入口总宽度:0.30m/100人;         10)掩蔽入口梯段做法             ①踏步高宽:踏步高≤0.18m,踏步宽≥0.25m;             ②扇形踏步:其要求与消防规范相同。

2.7.3 人防物资库(示意见图2.7.3)

    1 基本要求         1)单元划分: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2)主体防护要求: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按0.2Gy);         3)进风系统:设清洁、隔绝两种通风方式;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4)主要出入口:按物资进出口设计。     2 主体设计         1)净高:室内净高≥2.4m;梁底净高≥2.0m;         2)顶板、外墙防护厚度:按表2.7.2-1、表2.7.2-2;         3)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按表2.7.2-3;         4)辅助房间:①进风机房;②厕所,可按1~2个便桶;③不专设人员休息室;④设贮水箱,不单独设贮水间、⑤排风机房(依工程条件确定)。     3 口部设计         1)室外出入口             ①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通道形式和外通道长度按表2.7.2-4;             ②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长度和内通道长度按表2.7.2-5;         2)室内出入口:通道形式和内通道长度按表2.7.2-6;         3)临空墙厚度:按表2.7.2-7;         4)主要出入口:包括扩散室、洗消污水集水坑;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净宽≥1.5m;建筑面积>2000m2时,门洞净宽≥2.0m);并应设在室外口;         5)附进风口的出入口:包括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         6)其他出入口:密闭通道;         7)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按表2.7.2-8;         8)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门洞宽0.8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00m。

2.7.4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示意见图2.7.4)     1 基本要求         1)单元划分:防护单元≤4000m2(建筑面积);抗爆单元≤2000m2(建筑面积);         2)主体防护要求:防爆波;         3)通风系统:设清洁通风方式,一般采用机械排风,负压进风;空袭时可暂停通风;         4)主要出入口:按轻型车(车高按2.75m)进出口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小型车进出口设计]     2 主体设计         1)净高:梁底净高≥3.0m;[人防汽车库可按梁底净高≥2.2m];         2)面积标准:轻型车40~50m2/台(掩蔽面积);[人防汽车库可按小型车30~40m2/台(掩蔽面积)];         3)顶板、外墙防护厚度:顶板最小厚度200mm;外墙最小厚度250mm;         4)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10MPa;常5级、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03MPa;[人防汽车库按表2.7.2-3];         5)辅助房间:①排风机房;②不设厕所;③不设人员休息室;④设贮水箱,不单独设贮水间、⑤进风机房(依工程条件确定)。     3 口部设计         1)室外出入口:通道有防护顶盖段长度不应小于5.0m;             ①出地面段上方未设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的坡道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对于未设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的直通式坡道,当采用钢结构防护密闭门时,应采取不被室外炸弹爆炸破片击中的措施;             ②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2)室内出入口形式: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临空墙:临空墙最小厚度250mm;         4)主要出入口:包括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一道(门洞净高不宜小于3.0m,门洞净宽不宜小于4.0m)[人防汽车库门洞净高不宜小于2.2m];并应设在室外口;         5)排风口:包括防护密闭门一道、集气室;         6)其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一道;         7)出入口、通风口防护密闭门: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30MPa;常5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按△Pcm≥0.20MPa(常5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15m时,△Pcm≥0.30MPa)[人防汽车库按表2.7.2-8];         8)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门洞宽1.0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20m;[人防汽车库按门洞宽0.80m;楼梯宽1.00m]。

2.7.5 移动电站     1 基本要求         1)抗力级别:与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最高抗力级别相一致;         2)单元划分:移动电站宜与其他防空地下室相结合设置;其单元划分应以合并的建筑面积,按与其相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规定确定;         3)主体防护要求:防爆波;         4)通风系统:电站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一般采用机械排风,机械进风;         5)主要出入口: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2 主体设计         1)使用面积:满足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宜大于120kW;发电机组可按1~2台)、进风机、排风机以及1~2名工作人员操作的需要;         2)净高:室内净高≥3.0m;梁底净高≥2.0m;         3)顶板、外墙防护厚度:顶板最小厚度200mm;外墙最小厚度250mm;         4)辅助房间:①贮油间(使用面积≥8.00m2);②不设进、排风机房(留出进、排风机位置);③不设厕所;④设贮水箱,不单独设贮水间;⑤不设人员休息室;         5)贮油间设置             ①贮油间应与机房分开单独设置(贮油间与发电机房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②贮油间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③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6)与相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之间的隔墙及连通口             ①与救护站、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人员掩蔽工程等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移动电站:移动电站与相邻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并应与其清洁区之间设置连通口,连通口应设置防毒通道(图2.7.5-1);

            ②与人防物资库结合设置的移动电站:移动电站与相邻的物资库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与物资库清洁区之间宜设置连通口,在连通口的移动电站一侧应设置专用的滤毒进风设施和防毒通道(图2.7.5-2);

            ③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或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移动电站:移动电站与相邻的防空地下室之间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连通口宜设置密闭门;影响平时使用的隔墙可在临战时构筑(砌筑)(图2.7.5-3)。

    3 出入口设计         1)室外出入口:通道有防护顶盖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         2)临空墙厚度:最小厚度250mm;         3)主要出入口             ①组成:洗消污水集水坑和一道防护密闭门;             ②大小、位置:发电机组进出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1.5m,门洞净高不宜小于2.0m;并应设在室外口(当与其相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能够满足发电机组进出要求时,其出入口可与电站共用);         4)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按表2.7.5。

    4 通风口设计         1)通风口的设置             ①进风口:包括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进风竖井(或通道);             ②排风口:包括扩散室、排风竖井(或通道);             ③排烟口:包括扩散室、排烟竖井(可与排风竖井共用);排烟口不得采用胶管式防爆波活门;         2)通风口之间的距离:电站进风口宜设置在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3)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按表2.7.5。

2.7.6 固定电站(示意见图2.7.6)

    1 基本要求         1)抗力级别:与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最高抗力级别相一致;         2)单元划分:固定电站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或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应以合并的建筑面积,按与其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规定划分防护单元;         3)电站的组成:由控制室(清洁区)和发电机房(染毒区)两部分组成;         4)主体防护要求             ①控制室:应满足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按0.2Gy)等要求;             ②发电机房:应满足防爆波要求;         5)通风系统             ①发电机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其控制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②控制室设清洁、隔绝、滤毒三种通风方式;             ③发电机房设机械排风、机械进风的通风方式以及柴油机排烟系统;         6)主要出入口             ①控制室宜设带简易洗消的人员出入口;             ②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2 主体设计         1)控制室             ①净高:室内净高应满足配置低压配电柜和检修作业需要;             ②使用面积:满足放置低压配电柜、控制台以及两名工作人员操作的需要;             ③顶板、外墙防护厚度:分别按表2.7.2-1、表2.7.2-2;             ④辅助房间:进风机房、水井水泵间(依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等设置深水井),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应设人员休息室(≥4m2)、厕所(干厕,一个便桶)等;             ⑤与发电机房之间的隔墙及连通口: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并应设置密闭观察窗和连通口;其中一个连通口应设防毒通道(换气次数≥40h-1);其他连通口宜设密闭通道;         2)发电机房             ①净高:室内净高应满足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含吊装)、维修、管道敷设的需要;梁底或管底净高≥2.0m;             ②使用面积:满足放置柴油发电机组、进风机、排风机以及两名工作人员操作的需要;发电机组总容量应大于120kW;柴油发电机组不宜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且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③顶板、外墙防护厚度:顶板最小厚度200mm;外墙最小厚度250mm;             ④辅助房间:贮油间、油泵间、贮水间、水泵间等;不设进、排风机房(发电机房留出进、排风机位置);             ⑤贮油间、油泵间的设置             a 贮油间、油泵间应单独设置(贮油间、油泵间与发电机房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并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b 贮油间、油泵间的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c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油泵间。     3 出入口设计         1)出入口设置             ①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其主要出入口宜与发电机房相通,并按发电机组进出口设计,门洞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0m;宜设在室外出入口;电站次要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             ②与其他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当与其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能够满足发电机组进出要求时,电站可与该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共用;         2)主要出入口组成:洗消污水集水坑、防护密闭门一道(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的连通口应设有防毒通道)、通往地面的通道;         3)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按表2.7.6;

        4)通道形式、通道长度、临空墙厚度             ①与控制室相连的出入口:其通道形式、通道长度、临空墙厚度应分别按表2.7.2-4、表2.7.2-5、表2.7.2-6、表2.7.2-7确定;             ②与发电机房相连的出入口:其室外出入口通道有防护顶盖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各出入口临空墙最小厚度250mm;         5)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门洞宽0.80m;通道宽1.50m;楼梯宽1.00m。     4 通风口设计         1)通风口的位置: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2)控制室通风口             ①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与人防物资库、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或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其控制室通风口应按独立设置的固定电站设计):             a 进风口:包括洗消污水集水坑、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滤毒室、扩散室、进风竖井、通往地面的出入口(可利用发电机房的主要出入口或采用竖井式)等;其中集水坑、扩散室、竖井等可与发电机房共用;             b 排风口:包括扩散室(可与发电机房共用)、排风竖井;             ②与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或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等防空地下室结合设置的固定电站:控制室可采用与其相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系统;         3)发电机房通风口             ①进风口:包括洗消污水集水坑、扩散室、进风竖井等;             ②排风口:包括扩散室、排风竖井;             ③柴油机排烟口:包括排烟扩散室(独立设置)、排烟竖井(可与排风竖井共用);排烟口不得采用胶管活门;当排烟口与排风口的地面位置不符合环保要求时,排风、排烟竖井应分开设置。             ④防爆波活门设计压力:按表2.7.6。

3 结 构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     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椐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别一般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二种,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一般核6级、常6级及以下)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     3 砌体结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外墙、内墙均采用砌体;另一种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墙采用砌体。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均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面时,外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常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无梁楼盖)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不得采用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 目前在防空地下室中采用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构件有叠合板、钢管混凝土柱及螺旋筋套管混凝土柱等。其他预制装配式构件,如有充分试验依据,也可逐步用于防空地下室。

3.1.2 防空地下室基础选型     1 防空地下室基础的选型,应根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要求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基础类型,如筏板基础(有梁或无梁)、箱形基础、桩基础、刚性条形基础、扩展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等,均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当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础,且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水底板,防水底板应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     3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受弯、受剪、受冲切承载力等),可不验算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基础平面尺寸根据平时荷载组合作用计算确定,在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不进行验算。

3.1.3 防空地下室结构布置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布置,必须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对应,以使地面建筑的荷载通过防空地下室的承重结构直接传递到地基上。

3.1.4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3.1.5 结构重要性系数     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结构的重要性已完全体现在抗力级别上,因此当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防空地下室结构承载力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均取1.0。当防空地下室结构按平时荷载组合作用进行承载力验算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取值。

3.1.6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动荷载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与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结构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暴露于空气中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如高出地面不覆土的外墙、不覆土的顶板、口部防护密闭门及门框墙、临空墙等部位,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其他埋入土中的围护结构构件,如有覆土顶板、土中外墙及底板等,则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的作用。此外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柱等构件则间接承受围护结构及上部结构传来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3.1.7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原则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满足设计抗力的前提下,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强柱弱梁(弱板)”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     1 应充分利用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变形吸收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的能量,以减轻支座截面的抗剪与柱子抗压的负担,确保结构在屈服前不出现剪切破坏和屈服后有足够的延性,最终形成塑性破坏,而不是脆性破坏,提高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     2 受弯构件应双面配筋,双面配筋对承受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能的回弹和防止在大挠度情况下构件坍塌十分重要。     3 在构造上,应特别注意在梁、板、柱的节点区应有足够的抗剪、抗压能力和足够的钢筋锚固长度。

3.1.8 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安全储备不同等因素,保证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各部位(如出入口和主体结构)都能正常地工作,防止由于存在个别薄弱环节致使整个结构抗力明显降低。

3.1.9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动荷载作用下,可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变形极限通常用允许延性比[β],即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来控制。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主要与结构构件的材料、受力特征及使用要求有关。     按允许延性比进行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可认为满足防护和密闭要求。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与结构材料的延性无对应关系,在开展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设计时,可不进行结构材料(如钢筋)的延性验算。

3.1.10 结构设计验算内容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因而在结构计算中不必再单独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的验算。

3.1.11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控制条件     多层或高层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是整个建筑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结构设计既要满足平时使用的结构要求,又要满足战时作为规定设防类别和级别的防护结构要求,即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3 结 构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     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椐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别一般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二种,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一般核6级、常6级及以下)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     3 砌体结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外墙、内墙均采用砌体;另一种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墙采用砌体。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均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面时,外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常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无梁楼盖)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不得采用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 目前在防空地下室中采用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构件有叠合板、钢管混凝土柱及螺旋筋套管混凝土柱等。其他预制装配式构件,如有充分试验依据,也可逐步用于防空地下室。

3.1.2 防空地下室基础选型     1 防空地下室基础的选型,应根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要求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基础类型,如筏板基础(有梁或无梁)、箱形基础、桩基础、刚性条形基础、扩展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等,均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当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础,且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水底板,防水底板应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     3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受弯、受剪、受冲切承载力等),可不验算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基础平面尺寸根据平时荷载组合作用计算确定,在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不进行验算。

3.1.3 防空地下室结构布置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布置,必须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对应,以使地面建筑的荷载通过防空地下室的承重结构直接传递到地基上。

3.1.4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3.1.5 结构重要性系数     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结构的重要性已完全体现在抗力级别上,因此当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防空地下室结构承载力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均取1.0。当防空地下室结构按平时荷载组合作用进行承载力验算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取值。

3.1.6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动荷载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与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结构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暴露于空气中的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如高出地面不覆土的外墙、不覆土的顶板、口部防护密闭门及门框墙、临空墙等部位,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其他埋入土中的围护结构构件,如有覆土顶板、土中外墙及底板等,则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的作用。此外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柱等构件则间接承受围护结构及上部结构传来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3.1.7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原则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满足设计抗力的前提下,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强柱弱梁(弱板)”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     1 应充分利用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变形吸收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的能量,以减轻支座截面的抗剪与柱子抗压的负担,确保结构在屈服前不出现剪切破坏和屈服后有足够的延性,最终形成塑性破坏,而不是脆性破坏,提高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     2 受弯构件应双面配筋,双面配筋对承受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能的回弹和防止在大挠度情况下构件坍塌十分重要。     3 在构造上,应特别注意在梁、板、柱的节点区应有足够的抗剪、抗压能力和足够的钢筋锚固长度。

3.1.8 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安全储备不同等因素,保证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各部位(如出入口和主体结构)都能正常地工作,防止由于存在个别薄弱环节致使整个结构抗力明显降低。

3.1.9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动荷载作用下,可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变形极限通常用允许延性比[β],即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来控制。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主要与结构构件的材料、受力特征及使用要求有关。     按允许延性比进行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可认为满足防护和密闭要求。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与结构材料的延性无对应关系,在开展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设计时,可不进行结构材料(如钢筋)的延性验算。

3.1.10 结构设计验算内容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因而在结构计算中不必再单独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的验算。

3.1.11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控制条件     多层或高层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是整个建筑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结构设计既要满足平时使用的结构要求,又要满足战时作为规定设防类别和级别的防护结构要求,即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3.2 核武器及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

3.2.1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1 地面空气冲击波及计算参数         1)核爆炸方式按“空爆”考虑,防空地下室所受的冲击波作用按平行于地表传播的地面空气冲击波考虑。         2)超压是冲击波最主要的参数,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就是按不同地面超压值划分的。冲击波超压是按复杂的曲线规律随时间变化的荷载,为便于进行动力分析,通常将其简化为典型的按直线规律变化。在结构计算中,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取在最大压力处按切线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3.2.1-1)。         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采用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简称地面超压)△Pm,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地面空气冲击波的其他主要设计参数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表4.4.1采用。

    2 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及计算参数         1)空气冲击波作用于地表,压迫土体并使其产生运动,这种土体的压缩状态由上向下在土中逐层传播形成土中压缩波。在结构计算中,土中压缩波波形可取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3.2.1-2)。         2)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Ph及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t0h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公式(4.4.3-1~3)计算,其中h为土的计算深度(m),计算顶板时,取顶板的覆土厚度;计算外墙时,取防空地下室结构土中外墙中点至室外地面的深度。

    3 防空地下室结构周边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方式         1)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①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可按同时作用在结构各部位进行受力分析;             ②顶板和底板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为垂直荷载,沿跨度均匀分布;侧墙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为水平荷载,沿高度均匀分布(图3.2.1-3)。

        2)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防空地下室             ①埋置在土中的顶板、底板及土中外墙上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方式同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②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单向作用。由于空气冲击波的实际作用方向不确定,可按四周高出地面的外墙均可能成为迎爆面分别验算(图3.2.1-4)。

        3)作用在防空地下室顶板、外墙、底板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Pc1、Pc2及Pc3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4.5.2条~第4.5.7条计算确定,并应注意以下几个参数的取值方法:             ①对于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当覆土厚度h≤0.5m时,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综合反射系数可取K=1.0;当覆土厚度h≥hm(结构不利覆土厚度)时,K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表4.5.3确定;当0.5m<h<hm,时,K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②ζ及η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情况,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4.5.5条和第4.5.7条确定;             ③作用在防空地下室顶板上的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t0h,当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时,应增加0.025s;             ④当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外墙最大水平均布压力Pc2′可取2△Pm。     4 动力计算         1)当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力计算时,宜将结构体系拆成顶板、外墙、底板等结构构件,分别按单独的等效单自由度体系进行动力分析。         2)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取值:             ①对砌体结构构件,应取1.0;             ②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可按表3.2.1取值。

            ③结构构件的自振圆频率w(1/s)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C或本措施第3.2.3条计算确定。     5 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顶板、外墙、底板的均布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1、qe2、qe3,可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公式4.6.4-1~3计算确定。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后,可以按照静力分析的模式,利用各种现成图表计算各结构构件的内力。

3.2.2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     1 防空地下室仅考虑防常规武器的整体破坏作用     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对于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6级的防空地下室,常规武器爆心距防空地下室外墙及出入口有一定的距离,其爆炸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主要产生整体破坏效应。因此,防空地下室只按防常规武器的整体破坏效应进行设计,可不考虑常规武器的局部破坏作用。     2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及计算参数         1)与核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相比,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其正相作用时间较短,一般仅数毫秒,往往小于结构发生最大动变位所需的时间,且其升压时间极短。         2)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3.2.2-1)。         3)设计计算中常规武器等效TNT装药量、爆心至主体结构外墙外侧的水平距离以及爆心至口部的水平距离,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图3.2.2-1中△Pcm及t0可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B中公式(B.0.1-1)、(B.0.1-2)计算确定。     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及计算参数         1)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在土中产生的压缩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有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3.2.2-2)。

    4 防空地下室结构周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方式         1)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①常规武器地面爆炸时,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动荷载可按均布进行受力分析(图3.2.2-3);             ②对同一覆土厚度不同区格跨度顶板的等效静荷载取单一数值;             ③对于常5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

        2)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防空地下室             ①埋置在土中的顶板、底板及外墙上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方式同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②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单向作用。由于空气冲击波的实际作用方向不确定,可按四周高出地面的外墙均可能成为迎爆面分别验算(图3.2.2-4)。

        3)作用在防空地下室顶板、外墙上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B中有关公式计算确定,计算中应注意公式的适用范围及参数的取值:             ①计算顶板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时,可采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B中公式(B.0.2-1~4)及公式(B.0.3);计算外墙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最大压力时,可采用公式(B.0.2-5~7)、公式(B.0.4-1~2)及公式(B.0.5-1~3);             ②爆心至作用点距离R(m)的取值各公式有所不同。计算顶板动荷载时,R为爆心至板中心的水平距离;计算土中外墙动荷载时,R为爆心至外墙顶点的距离;计算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动荷载时,R为爆心至外墙外侧的水平距离。     5 动力计算         1)常规武器爆炸作用时,一般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动力分析,其方法同核武器爆炸作用。         2)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β]取值:             ①对砌体结构构件,应取1.0;             ②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可按表3.2.2-1取值。

            ②对于埋入土中的围护结构构件(如有覆土顶板、土中外墙等),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波形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三角形,此时:

            ③注意公式(3.2.2-3)中td的取值:计算顶板Kd时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D中公式(B.0.2-3),计算外墙Kd时应按公式(B.0.2-7);公式(3.2.2-4)中的角度为弧度;             ④结构构件的自振圆频率ω(1/s)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C或本措施第3.2.3条计算确定。     6 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顶板、外墙的均布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ce1、qce2,可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公式(4.6.3-1)及(4.6.3-2)计算确定。确定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后,可以按照静力分析的模式,利用各种现成图表计算各结构构件的内力。

3.2.3 自振圆频率计算

3.2.4 上部建筑对结构顶板荷载的影响     1 在计算结构顶板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或常5级、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计入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简称上部建筑对顶板荷载的影响)。这里的上部建筑系指防空地下室上方的非人防建筑,可能是地面建筑,也可能是多层地下室(包括无地面建筑的纯地下室)中防空地下室层上方的非人防地下室层。         1)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2)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对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其上部建筑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平台形(图3.2.1-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4.4.3条计算时,升压时间取t0h=0.025s;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对于核5级防空地下室取△Pms=0    95△Pm,对于核6级和核6B级取△Pms=△Pm,其中△Pm为地面超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     3 对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常5级和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B计算时,可将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Pcm乘以0.8的折减系数。     4 当上部建筑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或无上部建筑时,防空地下室顶板荷载不得考虑上部建筑影响。

3.2.5 上部建筑对结构外墙荷载的影响     1 在计算土中外墙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下列情况计入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简称上部建筑对外墙荷载的影响)。这里的上部建筑系指地面建筑。         1)对核5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时,防空地下室外墙采用的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取△Pms=1.2△Pm;         2)对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或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外墙时,防空地下室外墙采用的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取△Pms=1.1△Pm。     2 当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或无地面建筑时,防空地下室外墙荷载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此时,防空地下室外墙采用的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取△Pms=△Pm。     3 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主要受直接地冲击作用,不考虑上部建筑对结构外墙荷载的影响。

3.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

3.3.1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一次作用,理论上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3种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最不利的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     1 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 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 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实际上,由于战时材料强度取值、截面设计规定、结构构造要求等均相同,仅等效静荷载取值不同,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结构设计计算时,可将战时的2种组合合并为1种,取用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中的较大值作为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仅供设计计算时采用,并不是荷载的作用方式。

3.3.2 主体结构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 顶板         1)当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或密肋板结构,且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或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4.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1确定。         2)顶板区格最大短边净跨小于3.0m时,可采用通道顶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表3.3.4-1确定。         3)当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其他条件同上述第1)项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近似按表3.3.2-1确定。         4)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有关章节分别计算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与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并取其中的较大值作为设计采用值。     2 外墙         1)钢筋混凝土外墙             ①当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单向板或双向板,埋置于非饱和土中,计算高度≤5m,且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2.0或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2确定。             ②当外墙埋置于饱和土中,其他条件同上述①,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土的类别,分别查表3.3.2-3及3.4.2-3,取其中的较大值作为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③当外墙计算高度>5.0m时,可近似采用表3.3.2-2或表3.3.2-3和3.4.2-3中的较大值。             ④当顶板埋置深度>3.0m或防空地下室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时,土中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近似按顶板埋置深度等于3.0m时确定。             ⑤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有关章节分别计算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与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并取其中的较大值作为设计采用值。

        2)砌体外墙             ①甲类防空地下室采用砌体外墙时,防空地下室必须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且顶板埋置深度≤1.5m,并应符合第3.6节的构造要求。             ②当外墙结构净高≤3m,开间≤5.4m,且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或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1.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4确定。             ③当不符合上述①、②条件或甲类防空地下室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外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注:1 表中带*的为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当顶板覆土厚度为小值时,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大值;其余为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于碎石土及砂土,密实、颗粒粗的取小值;对于粘性土,液性指数低的取小值; 2 表中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条件见第3.2.4条。

        3)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             ①对于符合第2.2.1条规定,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核6B级、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单向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5确定。             ②位于室外地平面以下部分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同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③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             a 当位于室外地平面以上及以下的外墙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均大于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时,外墙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取值;             b 当位于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外墙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小于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时,外墙应分别按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进行内力分析,并取较大的内力进行截面设计。

    3 底板         1)只考虑核武器爆炸作用,可不考虑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计算底板等效静荷载。         2)无桩基整体式底板             ①无桩基整体式底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6确定。             ②当顶板区格最大短边净跨小于3.0m时,可采用通道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表3.3.4-2确定。             ③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有关章节计算规定。

        3)有桩基的整体式底板             ①当基础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底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2-7确定。             ②桩本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验算其承载力。             ③当防空地下室采用控制沉降的复合桩基或抗拔桩时,底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无桩基的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底板确定(表3.3.2-6)。         4)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加防水底板         当基础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加防水底板时,底板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6B级可取15kN/m2,对核6级可取25kN/m2,对核5级可取50kN/m2。

3.3.3 多层地下室主体结构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 当多层甲类防空地下室上、下层为同一防护单元时,中间楼板可不计入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顶板、外墙、底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同单层甲类防空地下室(图3.3.3-1)。

    2 当相邻楼层划分为上、下两个抗力级别相同的防护单元时,中间楼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5级可取100kN/m2,对核6级可取50kN/m2,对核6B级可取30kN/m2,且只计入作用在楼板上表面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图3.3.3-2)。     3 当图3.3.3-2中相邻楼层划分为上、下两个抗力级别不同且下层抗力级别大于上层的防护单元时,按下层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计入作用在楼板上表面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当下层抗力级别为核5级时取100kN/m2,核6级时取50kN/m2。

    4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设在下层,其上层为普通地下室时(图3.3.3-3),中间楼板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考虑上部建筑影响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取值。

    5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设在最上层时,宜在临战时对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采取临战封堵转换措施,确保空气冲击波不进入防空地下室以下各层。此时防空地下室顶板和防空地下室及其以下各层的内、外墙、柱以及最下层底板均应考虑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考虑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按平时使用荷载计算,但该底板应符合第3.6节的构造要求(图3.3.3-4)。

    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设在中间层时,其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第4款,其余构件取值方法同第5款(图3.3.3-5)。     7 按以上第5款、第6款设置的防空地下室在结构受力上不合理,且不够经济,尽量避免采用,宜按第4款将防空地下室设在最下层。当防空地下室不是满堂红全覆盖或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线较多时,防空地下室应设在最下层。

3.3.4 口部结构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 出入口通道         1)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板的通道结构,当通道净跨小于3m时,钢筋混凝土顶、底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表3.3.4-1、表3.3.4-2采用。         2)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板的通道结构,当净跨不小于3m时,钢筋混凝土顶、底板上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主体结构顶板(表3.3.2-1)、底板(表3.3.2-6)中不考虑上部建筑影响项采用。         3)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土中有顶板的通道结构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同主体结构外墙。         4)无顶盖敞开段通道结构,可不考虑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2 竖井         1)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顶盖,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不计入内压作用。         2)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第3.3.2条外墙取值。     3 临空墙         1)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在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2.0或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3确定。         2)表3.3.4-3中的L为室外出入口至防护密闭门的距离,如图3.3.4所示。当5m<L<10m及10m<L<15m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4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直接作用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kN/m2),可按表3.3.4-4确定。         2)作用在防护单元间隔墙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kN/m2),可按表3.3.4-5确定。

    5 相邻防护单元间隔墙以及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临空墙)         1)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之间的隔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只考虑核武器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         2)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之间的隔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5采用。设计时,隔墙与门框墙两侧应分别按单侧受力计算。     6 扩散室         1)甲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与防空地下室内部房间相邻的临空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6确定。         2)与土直接接触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顶板、外墙、底板的等效静荷载取值方法同主体结构。         3)甲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前墙(安装悬板活门的墙面),其等效静荷载取值方法同出入口临空墙。     7 楼梯         1)当抗力等级为核5级及以下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采用室外楼梯出入口时,或按本措施第2.4.2条第2款规定,将核6B级和核6级防空地下室楼梯式室内出入口用作主要出入口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7确定。         2)表3.3.4-7中,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武器爆炸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和反面不同时受力分别计算,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

    8 防倒塌棚架         1)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由空气冲击波动压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由房屋倒塌产生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8采用,水平与垂直荷载二者应按不同时作用分别计算。

        2)当核6B级、常6级和核6级、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符合本措施第2.4.2条第2款规定,将室内出入口用作主要出入口时,其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防倒塌挑檐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按表3.3.4-9确定,且挑檐的上、下表面应按等效静荷载不同时作用分别计算。

3.4 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等效静荷载

3.4.1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在战时荷载作用下,乙类防空地下室各部位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3.4.2 主体结构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 顶板         1)当乙类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一层,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或密肋板结构,且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4.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1确定。         2)当顶板覆土厚度对于常5级大于2.5m,对于常6级大于1.5m时,顶板可不计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顶板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3.6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3)当乙类防空地下室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其他条件同上述第1)项时,防空地下室顶板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仍可按表3.4.2-1确定。         4)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有关章节计算确定。

    2 外墙         1)钢筋混凝土外墙             ①当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单向板或双向板,埋置于非饱和土中,计算高度≤5m,且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2确定。             ②当外墙埋置于饱和土中,其他条件同①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土的类别,查表3.4.2-3确定。             ③当外墙计算高度>5.0m时,可近似采用表3.4.2-2~3中的数值。             ④当顶板埋置深度>3.0m或防空地下室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时,土中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近似按表3.4.2-2及表3.4.2-3中顶板埋置深度等于3.0m确定。

        2)砌体外墙             ①当乙类防空地下室采用砌体外墙时,防空地下室必须位于地下水位以上,顶板埋置深度≤1.5m,并应符合本措施第3.6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②当防空地下室室内净高≤3m,开间≤5.4m,且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1.0计算时,砌体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4确定。             ③当不符合上述①、②条件或乙类防空地下室位于饱和土中时,外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             ①对按本措施第2.2.1条规定,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常5级、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的钢筋混凝土外墙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c2对常5级可取400kN/m2,对常6级可取180kN/m2。             ②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乙类防空地下室,位于室外地平面以下部分的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同全埋式防空地下室。     3 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底板设计应符合本措施第3.6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注:当顶板覆土厚度为小值时,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大值。

3.4.3 多层地下室主体结构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 当乙类防空地下室上、下层为同一防护单元时(图3.4.3-1),中间楼板及底板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的作用,顶板、外墙等效静荷载取值方法同单层。     2 当相邻楼层划分为上、下两个抗力级别相同或不同的防护单元时,中间楼板及底板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的作用,顶板、外墙等效静荷载取值方法同单层。

    3 多层地下室,当乙类防空地下室设在下层,其上层为普通地下室时(图3.4.3-2),防空地下室顶板及底板均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单层乙类防空地下室。

    4 多层地下室,当防空地下室设在最上层时(图3.4.3-3),应确保防空地下室达到密闭要求,防止毒剂从普通地下室进入防空地下室内部。此时防空地下室顶板和防空地下室及其以下各层的内、外墙、柱均应考虑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按平时使用荷载计算,但应符合本措施第3.6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5 多层地下室,当乙类防空地下室设在中间层时(图3.4.3-4),其顶板及底板均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应符合本措施第3.6节规定的构造要求,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单层乙类防空地下室。

    6 按以上第4款、第5款设置的防空地下室在结构受力上不合理,且不够经济,尽量避免采用,宜按第3款将防空地下室设在最下层。     7 当乙类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图3.4.3-5),其顶板、上下两个防护单元之间楼板及底板均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作用,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单层乙类防空地下室。

3.4.4 口部结构     1 出入口通道         1)有顶盖的通道结构,按承受土中压缩波产生的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计算,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1~4确定。         2)无顶盖敞开段通道结构,可不计入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2 竖井         1)土中竖井结构,无论有无顶盖,可均按由土中压缩波产生的法向均布动荷载计算,不计内压作用。         2)竖井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2~4取值。     3 临空墙         1)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按允许延性比[β]等于3.0计算时,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4-1确定。         2)表3.4.4-1中的L为室外出入口至防护密闭门的距离,如图3.3.4所示。当5m<L<10m及10m<L<15m时,临空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4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采用的直接作用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kN/m2)可按表3.4.4-2确定。         2)防护单元隔墙上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     5 防护单元间隔墙及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临空墙)         1)乙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临空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         2)常5级、常6级隔墙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50mm、200mm,配筋应符合构造要求。     6 扩散室         1)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与防空地下室内部房间相邻的临空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         2)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的顶板、外墙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主体结构。         3)扩散室的前墙(安装悬板活门的墙面),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方法同出入口临空墙。

    7 楼梯         1)当乙类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采用楼梯式出入口,或按本措施第2.4.2条第2款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楼梯式室内出入口用作主要出入口时,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4-3确定。         2)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可按构件正面受荷考虑,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

3.5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3.5.1 荷载组合     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荷载,应包括武器爆炸动荷载、上部建筑自重、土压力、水压力及防空地下室自重等。防空地下室结构自重及土压力、水压力等均可取实际作用值。上部建筑自重系指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墙体(柱)和楼板传来的静荷载,即墙体(柱)、屋盖、楼盖自重及战时不拆迁的固定设备自重等,可根据在给定的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作用下上部建筑的倒塌情况确定。     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荷载组合可按表3.5.1确定;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不致造成建筑物的整体倒塌,在确定战时常规武器与静荷载同时作用的荷载组合时,可按上部建筑物不倒塌考虑。

3.5.2 内力分析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动力分析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即将动力作用下求内力问题转化成静力作用下求内力问题。从而可按一般静力结构进行内力分析,并可采用静力计算手册和相应图表来计算内力。     动荷载一般可按同时作用于结构各部位考虑,因此结构一般不产生侧移。动荷载产生的等效静荷载可按结构部位(如顶板、外墙、底板、门框墙、临空墙等)分别确定。内力分析既可按结构整体计算图形来计算内力,也可将结构拆成单个构件来分析内力。例如对简单规整结构形式如竖井、通道等可作为平面应变问题按整体计算简图确定内力;对比较复杂的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为便于计算,往往分成顶板、外墙、底板、内墙、柱等构件按各自所受荷载值和不同的动力特征分别计算内力,此时应注意各构件的边界条件,应按接近实际支承情况进行处理。     对砌体构件,如砌体外墙,由于它是脆性材料,所以在内力分析中只能采用弹性分析方法。对超静定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内力分析可采用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方法。当按弹塑性工作阶段确定等效静荷载,按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将可获得最佳经济效果,且能与截面设计时考虑材料塑性性能相协调。防空地下室的一般构件如钢筋混凝土顶板、外墙、临空墙等都可这样考虑。对主梁,一般采用弹性方法分析内力,也可采用塑性内力重分布方法计算内力。

3.5.3 结构材料     1 试验表明,加载速率直接影响材料的力学性能。在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所经受的是毫秒级快速变形过程,与标准静载试验速度相比要快千百倍,这时材料力学性能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强度提高。

    同一材料在不同受力状态下可取同一材料强度提高系数。根据对钢筋、混凝土及砖砌体的试验,材料或构件初始静应力即使高达屈服强度的65~70%,也不影响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的比值,因此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材料动力强度提高系数可取同一数值。     结构材料动力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注:1 表中同一种材料或砌体的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适用于受拉、受压、受剪和受扭等不同受力状态; 2 对于采用蒸气养护或掺入早强剂的混凝土,其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应乘以0.90折减系数。

    2 混凝土动力强度设计值和动力弹性模量见表3.5.3-2,钢筋动力强度设计值和动力弹性模量见表3.5.3-3。

    3 对防空地下室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来说,处于屈服后开裂状态仍属正常的工作状态,这点与静力作用下结构构件所处的状态有很大不同。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伸长率低,塑性变形能力差,延性不好,不得用于防空地下室。对于无粘接预应力结构,由于结构构件允许产生的塑性变形和屈服开裂会造成预应力丧失,导致结构构件失去承载能力,故不得用于防空地下室。

3.5.4 截面设计     1 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相关系数的取值如下:         1)结构重要性系数,取1.0;         2)等效静荷载分项系数,取1.0;         3)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     2 计算梁板体系中板的抗弯承载能力,且板的周边支座横向伸长受到约束时,跨中截面的计算弯矩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7;当计算板柱结构平板的抗弯承载能力,板的横向伸长受到约束时,其跨中截面的计算弯矩值可乘以折减系数0.9;当在设计中已考虑板的轴力影响时,可不再乘折减系数。     3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受剪承载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截面承载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4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钢筋混凝土梁斜截面受剪承载能力验算时,混凝土抗剪承载能力项应按下列公式进行修正。

    5 结构构件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5%。当必须大于1.5%时,受弯构件或大偏心受压构件应适当加大纵向受压钢筋配筋率,使允许延性比[β]满足下列公式要求,但应控制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按表3.6.8采用)。

3.5.5 关于计算机软件计算     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当采用用于平时荷载作用下的计算软件进行人防战时荷载作用下的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软件的情况,对输入的荷载、材料强度等进行调整,使之符合人防的计算要求,并对截面的抗剪承载力按人防要求进行验算。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如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作必要的调整,当确有依据不作调整时,应说明其理由。

3.5.6 关于砌体结构     1 砌体外墙的计算高度,当条形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当沿外墙下端设有管沟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管沟底面的高度;当采用整体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底板上表面的高度。     2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偏心受压砌体的轴向力偏心距e0不宜大于0.95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当e0小于或等于0.95y时,结构构件可按受压承载力控制选择截面。     3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顶板可采用叠合板,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预制板除按一般预制构件进行验算外,尚应按浇筑叠合层混凝土时的施工荷载(包括预制板、现浇板自重)校核预制板强度与挠度,其挠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的计算跨度,双向板系指短边计算跨度);         (2)叠合板可按预制板与其上部的现浇叠合层作为共同工作的整体进行设计。

3.6 构造要求

3.6.1 材料强度等级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3.6.1的规定。选用结构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1 防空地下室结构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     2 装配填缝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 防水混凝土基础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注: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有防水要求时,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3.6.2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工程埋置深度按表3.6.2采用,且不应小于P6。表中符号"P"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符号"S"的含义相同。

3.6.3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6.3的规定。关于表中给出的数值,尚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表中最小厚度不包括甲类防空地下室防早期核辐射对结构厚度的要求;     2 表中顶板、中间楼板最小厚度系指实心截面。如为密肋板,其实心截面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且折合厚度不应小于200mm;如为现浇空心板,其板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且折合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 砖砌体项括号内最小厚度仅适用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     4 砖砌体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以及非粘土砖砌体。

3.6.4 结构变形缝的设置     防空地下室结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当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无防毒要求(如战时汽车库),且由于结构超长或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时,可在防护单元内设置;     2 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置;     3 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宜设置沉降缝;     4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

3.6.5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3.6.5的规定。另外,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基础板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板、墙、壳中非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

3.6.6 钢筋的锚固和连接接头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laF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aF=1.05la    (3.6.6-1)

    式中 la——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l1F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 1F=ζlaF    (3.6.6-2)

    式中 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可按表3.6.6采用。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分为两类:绑扎搭接,机械连接和焊接,宜按不同情况选用合适的连接方式。     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接头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50%。

3.6.7 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3.6.7规定的数值。当采用该表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1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 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应采用括号内数值;     3 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筋,当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有关规定;     5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当其截面设计系由平时设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3.6.8 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3.6.8的规定。

3.6.9 构造钢筋     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等构件应双面配筋。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通长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连续梁及框架在距支座边缘1.5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h0/4,且不宜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在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当拉结钢筋兼作受力箍筋时,其直径及间距应符合箍筋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图3.6.9)。对于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乙类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底板,当其截面设计由平时荷载控制,且受拉钢筋配筋率小于表3.6.7规定的数值时,可不设置拉结钢筋;当其截面设计虽由平时荷载控制,但其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小于表内数值时,仍需设置拉结钢筋。

3.6.10 叠合板的构造     叠合板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叠合板的预制部分应作成实心板,板内主钢筋伸出板端不应小于130mm;     2 预制板上表面应做成凸凹不小于4mm的人工粗糙面;     3 叠合板的现浇部分厚度宜大于预制部分厚度;     4 位于中间墙两侧的两块预制板间,应留不小于150mm的空隙,空隙中应加1Φ12通长钢筋,并与每块板内伸出的主筋相焊不少于三点;     5 叠合板仅适用于核5级、常5级及该等级以下的防空地下室顶板。

3.6.11 非承重墙的构造     防空地下室非承重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墙宜采用轻质隔墙,轻质隔墙与结构的柱、墙及顶、底板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2 非承重墙当采用砌体墙时,与钢筋混凝土柱(墙)交接处应沿柱(墙)全高每隔500mm设置2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1000mm。非承重砌体墙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咬槎砌筑,并应沿墙全高每隔500mm设置2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1000mm。

3.6.12 砌体结构的构造     1 防空地下室砌体结构墙体转角及交接处,当未设置构造柱时,应沿墙全高每隔500mm配置2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当墙厚大于360mm时,墙厚每增加120mm,应增设1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1000mm。     2 防空地下室砌体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和过梁:         (1)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叠合板时,沿内、外墙顶应设置一道圈梁,圈梁应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应相互连通,不得断开。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应同墙厚,上下应各配置3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圈梁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当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增配。顶板与圈梁的连接处(图3.6.12),应设置直径为8mm的锚固钢筋,其间距不应大于200mm,锚固钢筋伸入圈梁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40mm,伸入顶板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0/6(l0为板的净跨);         (2)当防空地下室顶板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沿外墙顶部应设置圈梁。在内隔墙上,可间隔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2m,配筋同上款要求;         (3)砌体结构的门洞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伸入墙内长度应不小于500mm。

3.7 平战转换设计

3.7.1 基本要求     平战转换设计是用于解决防空地下室平时与战时的使用要求出现矛盾的一种设计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在设计中对防空地下室的某些部位(如专供平时使用的较大出入口),可以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进行设计,但与此同时,设计中也考虑了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所必需的平战转换措施(包括转换的部位,如何适应转换后结构支承条件的变化及如何在规定的转换时间内实施全部转换工作的具体措施)。通过这种设计,防空地下室既能充分地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又能通过战前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平战转换设计只能在抗力级别较低,且防空地下室平时往往作为公共设施的情况下使用,一般限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采用。     平战转换应在30天内完成器材筹措和构件加工,在15天内完成出入口及孔口封堵,在3天内完成连通口的转换及综合调试。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在施工时可分预留、预埋和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两个阶段进行。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完成,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3.7.2 乙类防空地下室封堵构件荷载取值     乙类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表4.7.6采用;     2 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30kN/m2;     3 防空地下室顶板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4.2-1采用。

3.7.3 甲类防空地下室封堵构件荷载取值     甲类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通道内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7.3采用;

    2 防空地下室单元之间隔墙上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5甲类防空地下室单元间隔墙上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采用;     3 防空地下室顶板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当封堵顶板区格短边净跨≥3m时,可按表3.3.2-1采用;当封堵顶板区格短边净跨<3m时,按表3.3.4-1采用;     4 对于室外出入口内封堵构件及其支座和联结件,应验算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在其上的负向动反力(反弹力),负向动反力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常5级可取130kN/m2,对常6级可取60kN/m2。

3.8 常用结构构件的设计要点

3.8.1 临空墙     1 一侧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称为临空墙。临空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临空墙的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本措施第2.4节的规定。     3 甲类及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分别按表3.3.4-3及表3.4.4-1确定。计算内力时,按水平等效静荷载作用于临空墙外侧。     4 当计入顶板传来的竖向等效静荷载、静荷载时,临空墙可按大偏心受压构件计算;也可不计入竖向荷载,近似按单向或双向受弯构件计算。     5 考虑武器爆炸的反弹作用,临空墙两侧受力钢筋的支座锚固长度均按受拉钢筋取值,并按本措施第3.6.9条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

3.8.2 防护单元间隔墙及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     1 在防空地下室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称为防护单元,分隔防护单元的墙体即为防护单元间隔墙。隔墙的两侧可以为抗力等级相同或不同的防空地下室,也可以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另一侧为普通地下室。     2 单元间隔墙的最小厚度:甲类防空地下室核5级时为250mm,核6级、核6B级时为200mm;乙类防空地下室常5级时为250mm,常6级时为200mm。当隔墙两侧抗力级别不同时,隔墙的最小厚度应按抗力级别高的一侧取值。     3 甲类工程单元间隔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5采用。设计时,隔墙两侧应分别按单侧受力计算配筋。乙类防护单元间隔墙不计入常规武器爆炸的作用。     4 当计入顶板传来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静荷载时,防护单元间隔墙可按大偏心受压构件计算;也可不计入竖向荷载,近似按受弯构件计算。     5 钢筋锚固及墙体拉结筋要求同临空墙。

3.8.3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1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称为防护密闭门,对于5级以下的甲类及乙类防空地下室来说,一般为战时出入口最外面的一道门。支撑该门的门框墙就是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2 作用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的荷载由两部分组成,其荷载分布如图3.8.3-1。         1)甲类及乙类防空地下室直接作用在门框墙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e可分别按第3.3.4条第4款和第3.4.4条第4款确定。         2)由钢筋混凝土门扇传来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qi,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 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图3.8.3-3);

        2)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图3.8.3-4);

        3)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         4)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3.8.4 楼梯     1 甲类和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内及室外主要出入口采用的多跑式楼梯,应计入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7或表3.4.4-3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出入口内楼梯踏步与休息平台上的武器爆炸动荷载应按构件正面和反面不同时受力分别计算。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方向与构件表面垂直,如图3.8.4-1所示。

    3 楼梯的支座形式及计算跨度同地面房屋建筑确定,但等效静荷载应沿梯段方向布置,计算简图如图3.8.4-2所示。

3.8.5 防倒塌棚架     1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之内时,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由于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不致造成建筑物的整体倒塌,故战时出入口出地面段上方可不设防倒塌棚架。     2 防倒塌棚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3.4-8确定。设计时,应按水平与垂直荷载二者不同时作用计算,其水平等效静荷载作用方式如图3.8.5-1、2所示。     3 作用在防倒塌棚架上的核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可能来自前后、左右方向,设计时每根柱均应按两个方向分别进行计算(沿l1和l2),并应按两个方向分别对称配筋。     4 构造要求         1)顶板应采用水平板,不宜做成折板或拱形板。         2)檐口的悬挑尺寸不宜过大,一般为300~500mm,悬挑板下部受压区不宜配置钢筋。         3)柱宜采用正方形截面,其截面尺寸宜小,一般边长250~300mm。         4)围护墙应采用在冲击波作用下易破碎的材料构筑,并不得与柱采用钢筋拉结。

    2 设计基本要求         ①通风采光窗井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综合确定。         ②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指轴线之间的距离)的1/3。         ③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④结构计算应按墙体的实际情况,考虑墙体受垂直力和水平力作用,还应考虑挡窗板传来的水平力。     3 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1)战时全填土窗井,如图3.8.6-1(a)             ①甲类防空地下室,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非饱和土中钢筋混凝土外墙(表3.3.2-2)取值;             ②乙类防空地下室,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顶板(表3.4.2-1)中数值乘以0.3采用(此时表中h取挡窗板中心至室外地面的深度)。         2)战时半填土窗井,如图3.8.6-1(b)             ①甲类防空地下室,采光井外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土中钢筋混凝土外墙(表3.3.2-2或表3.3.2-3与表3.4.2-3中的较大值)取值;盖板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表3.8.6采用。             ②乙类防空地下室,采光井外墙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土中钢筋混凝土外墙(表3.4.2-2或表3.4.2-3)取值;盖板的垂直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同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表3.4.2-1)。

        3)高出地平面的采光窗,如图3.8.6-1(c)             ①甲类防空地下室             a 仅适用于核6级及核6B级防空地下室;             b 外墙和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第3.3.2条第3款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确定;             c 作用在挡窗板上的负向动反力(反弹力)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于核6级及核6B级防空地下室,均可取60kN/m2。             ②乙类防空地下室             a 外墙和挡窗板的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常5级可取400kN/m2,对常6级可取180kN/m2;             b 作用在挡窗板上的负向动反力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于常5级可取130kN/m2,对于常6级可取60kN/m2。     4 对于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窗井外墙,如图3.8.6-1(a)、(c),应满足以下构造要求:         1)对砌体外墙,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上端主筋应伸入顶板,并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当采用条形基础时,柱下端应嵌入室内地面以下500mm,如图3.8.6-2(a);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基础时,主筋应伸入底板,并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柱断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乘以墙厚;         2)对砌体外墙,在洞口两侧每300mm高应加3根直径为6mm的拉结钢筋,伸入墙身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应与柱内钢筋扎结,如图3.8.6-2(b);         3)对钢筋混凝土外墙,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暗)柱,柱上、下端主筋应伸入顶、底板,并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如图3.8.6-2(c),且应在洞口四角各设置2根直径为12mm的斜向构造钢筋,其长度为800mm,如图3.8.6-2(d)。

3.8.7 梁板式结构     1 整体式梁板结构,可区分为单向板梁板结构和双向板梁板结构。对双向板梁板结构,可整体计算,也可简化为单跨双向板进行近似计算。边界条件取法与静力计算相同。     2 由于顶板为受弯构件,使其先进入塑性工作阶段能减轻下部支承构件的负担,所以顶板应设计得相对弱一些,宜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计算内力。     3 考虑到板的四周由于侧移受约束产生一定的推力而使板的承载力有所提高,所以应对跨中弯矩值乘以0.7(或0.8)的折减系数。     4 对顶板还应验算斜截面抗剪强度,防止出现剪切破坏。抗剪验算时混凝土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     5 底板的计算简图可和顶板一样。对于有防水要求的底板,宜按弹性工作阶段计算,不考虑塑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 初步设计时,板的厚度可参考表3.8.7-1进行估算,板的最小厚度为200mm。梁的截面高度可按表3.8.7-2及表3.8.7-3进行估算。     7 对主梁,一般采用弹性方法分析内力,当含钢率较低时也可采用塑性内力重分布方法计算内力。     8 板、梁的配筋构造见第3.6节。

3.8.8 主体结构外墙     1 根据两个方向长度比值的不同,外墙可能是单向板或双向板。在战时水平等效静荷载作用下,宜按塑性内力重分布计算内力。     2 支承条件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考虑:         1)垂直方向:在砌体结构中,当墙体厚度与基础宽度之比不大于0.7时,按上端简支、下端固定计算。当基础为整体式底板时,下端也按简支计算。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支承条件应按相对刚度比而定,一般和顶板连接处的墙顶视为铰接(或弹性嵌固),与底板连接处的墙底视为固定端。         2)水平方向:对砌体墙,如纵墙与横墙或山墙整体砌筑,则可将横墙视作纵墙的固定支座;对钢筋混凝土墙,中间支座可按固定端考虑。     3 外墙在垂直方向可按偏心受压计算,当为双向板时,水平方向可按受弯构件考虑。由于外墙在垂直方向往往为大偏心受压,为简便和偏于安全,也可不考虑墙顶所受轴心压力,将受压弯作用的墙板简化为受弯构件。

3.8.9 无梁楼盖     1 结构布置及内力分析         1)对柱网布置的要求:无梁楼盖在两个方向均不应少于三跨;柱网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以正方形比较经济;区格内长短跨之比不应大于1.5;相邻跨长短跨度之比不宜大于4:3。         2)无梁楼盖通常以纵横两个方向划分为柱上板带和跨中板带进行配筋,板带的宽度取垂直于计算方向柱距的一半,见图3.8.9-1。

        3)在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共同作用下,无梁楼盖的内力分析宜采用等代框架法,若外墙为砌体墙也可采用经验系数法。当采用等代框架法时,等代框架梁的计算宽度取垂直于计算跨度方向的两相邻区格中心之间距离(图3.8.9-2),计算中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承担全部荷载。         4)等代框架计算简图:             ①对于多层防空地下室,可将所计算的楼盖下层柱远端视为固定,如图3.8.9-3(a)所示;             ②对于单层防空地下室,可将顶、底板和墙视为封闭框架,如图3.8.9-3(b)所示。

    2 截面设计         1)柱上板带支座截面板的有效高度:当为Ⅰ、Ⅱ型柱帽时,取等于板的有效高度加hn/2,见图3.8.9-4(a)、(b);当采用Ⅲ型柱帽时,如柱帽上部的斜度(垂直尺寸与水平尺寸之比)不大于1/3时,支座截面的有效高度取距柱轴c处的实际有效高度;当斜度大于1/3时,板的有效高度仍按此法取值,但不得大于板的有效高度加hn/2,见图3.8.9-4(c)。         2)考虑到拱效应的影响,对跨中截面的计算弯矩均可乘以0.9的折减系数。如板的计算中已计入轴力的作用,则不应再乘以折减系数。         3)当无梁楼盖的跨度大于6m,或其相邻跨度不等时,冲切荷载设计值应取按等效静荷载和静荷载共同作用下求得冲切荷载的1.1倍;当无梁楼盖的相邻跨度不等,且长短跨之比超过4:3,或柱两侧节点不平衡弯矩与冲切荷载设计值之比超过0.05(c+h0)(c为柱边长或柱帽边长)时,应增设箍筋。         4)沿柱边、柱帽边、托板边、板厚变化及抗冲切钢筋配筋率变化部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抗冲切验算:             ①当板内不配置箍筋和弯起钢筋时,抗冲切可按下式验算:

    3 构造要求         1)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3%和0.45ftd/fvd中的较大值。         2)无梁楼盖的板内纵向受力钢筋宜通长布置,间距不应大于2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邻跨之间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或伸入邻跨内锚固;             ②底层钢筋宜全部拉通,不宜弯起;顶层钢筋不宜采用在跨中切断的分离式配筋;             ③当相邻两支座的负弯矩相差较大时,可将负弯矩较大支座处的顶层钢筋局部截断,但被截断的钢筋截面面积不应超过顶层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1/3,被截断的钢筋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设置钢筋处以外,延伸的长度不应小于20倍钢筋直径。         3)顶层钢筋网与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6倍拉结筋的直径,且不应小于50mm。         4)在离柱(帽)边1.0h0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h0/3,箍筋面积Asv不应小于0.2umh0ftd/fvd,并应按相同的箍筋直径与间距向外延伸不小于0.5h0的范围。对厚度超过350mm的板,允许设置开口箍筋,并允许用拉结筋部分代替箍筋,但其截面面积不得超过所需箍筋面积ASV的25%。         5)板中抗冲切钢筋可按图3.8.9-5配置。         6)底板反柱帽构造见图3.8.9-6。

3.8.10 反梁     1 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         1)反梁的正截面受弯承载能力的验算,计算方法同正梁。         2)反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反梁的斜截面受剪承载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设计,必须确保工程战时所需的防护密闭要求,并应满足工程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要求,因此设计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和平时的功能需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可靠、有效、方便操作的技术措施。

4.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4.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4.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4.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调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相应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4.1.6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本专业需要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和其他防护密闭墙时必须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密闭措施,具体做法见本措施第4.3.13条的规定。

4.1.7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设计,必须确保工程战时所需的防护密闭要求,并应满足工程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要求,因此设计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和平时的功能需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可靠、有效、方便操作的技术措施。

4.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4.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4.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4.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调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相应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4.1.6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本专业需要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和其他防护密闭墙时必须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密闭措施,具体做法见本措施第4.3.13条的规定。

4.1.7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4.2 防护通风设计

4.2.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和电站控制室时,应设三种通风方式,即: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三种通风方式通常情况下的转换顺序是:清洁通风→隔绝通风→滤毒通风(或清洁通风、或隔绝通风)。

4.2.2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为物资库时,应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2.3 防空地下室内战时人员最小新风量应按表4.2.3采用。设计中通常不宜取最小值作为设计计算标准。

4.2.4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通风时,应满足工程内CO2容许浓度和隔绝防护时间的要求。     1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容许体积浓度、O2体积浓度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3 对战时功能为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空地下室,如果掩蔽人员数量按掩蔽面积1m2/人确定,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满足隔绝防护时间的要求,因此应严格进行隔绝防护时间的校核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明示在施工设计说明中。     4 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能满足表4.2.4-1的规定时,应采取生O2、吸收CO2或减少战时掩蔽人数等措施。通常宜采用减少战时掩蔽人员数量的措施。

4.2.5 防空地下室清洁通风时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采用该进风系统时应注意:         1)进风机应设在清洁区,油网滤尘器和过滤吸收器应设在染毒区。清洁进风管路和滤毒进风管路上应分别至少设两个密闭阀门,且一个设在清洁区,另一个设在染毒区。         2)清洁进风时的风量大、管路阻力小;滤毒进风时的风量小、管路阻力大。当清洁进风和滤毒进风合用风机时,应选择在风机高效率区能同时满足清洁进风和滤毒进风时风量和风压要求的风机。如不能选到适合的风机,宜采用清洁进风和滤毒进风分设风机的进风系统。         3)由于滤毒进风管路的阻力远大于清洁进风管路的阻力,在滤毒进风时,如果密闭阀门3a和3b的密闭性能下降,则室外染毒空气很容易通过清洁进风管路进入到工程内,所以必须设置增压管8,在密闭阀门3a和3b之间的管段形成一个正压气塞区,防止毒气通过该管进入工程内。         4)滤毒通风时,应调节风量调节阀门10的开度,确保滤毒进风量等于或小于过滤吸收器7的额定风量。         5)该进风系统的操作方式为: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3c、3d关闭,插板阀4关闭,球阀9关闭;滤毒通风时:密闭阀门3c、3d开启,3a、3b关闭,插板阀4关闭,球阀9开启;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3c、3d全部关闭,插板阀4开启,球阀9开启,实施工程内部循环通风。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4.2.8-2进行设计。

    采用该进风系统时应注意:         1)进风机应设在清洁区,油网滤尘器和过滤吸收器应设在染毒区。清洁进风管路和滤毒进风管路上应分别至少设两个密闭阀门,且一个设在清洁区,另一个设在染毒区。         2)当清洁进风和滤毒进风分设风机时,滤毒进风的安全度大于清洁和滤毒合用进风机的系统,且易选取风量和风压适合的风机,系统运行较为经济,宜优先采用该种进风系统。         3)当清洁进风和滤毒进风分设风机时,滤毒通风时清洁进风管上密闭阀门3b的右端处于正压区,密闭阀门3a的左端处于负压区,即使密闭阀门3a和3b的密闭性能下降,室外毒气也不可能通过清洁进风管路进入到工程内,所以可以不设增压管。         4)滤毒通风时,应调节风量调节阀门10的开度,确保滤毒进风量等于或小于过滤吸收器7的额定风量。         5)该进风系统的操作方式为: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3c、3d关闭,插板阀4关闭;滤毒通风时:密闭阀门3c、3d开启,3a、3b关闭,插板阀4关闭;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3c、3d全部关闭,插板阀4开启,实施工程内部循环通风。     3 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原理图4.2.8-3进行设计。

    采用该进风系统时应注意:         1)设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的工程一般都有防毒要求,为保证进风系统的密闭性,必须设置两个密闭阀门3a和3b。         2)该进风系统的操作方式为: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插板阀4关闭;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关闭,插板阀4开启,实施工程内部循环通风。         3)物资库是防空地下室工程中仅设清洁、隔绝两种防护通风方式的最典型工程。由于物资库工程战时具有防毒要求,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因此进风口可采用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和一道密闭门的方式,同时起到了消波设施1和密闭阀门3a和3b的作用。具体设置方式见本措施第4.6.3条。

4.2.9 常用防爆波活门的技术参数见表4.2.9。

4.2.1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进、排风口部一般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的消波措施。当通风管从扩散室的侧墙接出时,连接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距离为1/3净侧墙长度处,见图4.2.11(a)。当通风管从扩散室的后墙接出时,通风管的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弯头向下管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距离为1/3净侧墙长度处,见图4.2.11(b)。

4.2.12 防空地下室常用油网滤尘器为LWP型,分为LWP-D型和-X型两种,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2.12。LWP-D型油网滤尘器的铁丝网层数多,容尘量大,通风阻力大;LWP-X型油网滤尘器的铁丝网层数少,容尘量小,通风阻力小。一般工程可选用LWP-X型油网滤尘器。

4.2.13 进风系统通常采用多个油网滤尘器并排使用,其个数根据战时清洁通风新风量确定。为避免油网滤尘器的通风阻力过大,在确定滤尘器数量时单个滤尘器的通风量宜取800~1200m3/h。

4.2.14 油网滤尘器在安装时宜进行加固,加固方式为在滤尘器的背面(网孔较小面)焊接“井”字形扁钢(见图4.2.14)。

4.2.15 油网滤尘器的安装方式有管式加固安装和立式加固安装两种。     1 当选用的油网滤尘器数量为1个、两个或4个时,可采用管式加固安装,具体安装方法详见国家标准图集07FK02《防空地下室通风设备安装》中的相关内容。     2 当选用的油网滤尘器数量为4个以上且工程抗力级别为5级或高于5级时,应设置用于安装油网滤尘器的专用滤尘室,油网滤尘器采用立式加固安装。如图4.2.15-1所示,油网滤尘器室与滤毒室之间的隔墙应为密闭隔墙,在该密闭隔墙上应设一开向滤尘室的密闭门,以便于人员进入滤尘室内安装和拆洗油网滤尘器。

    3 当选用的油网滤尘器数量为4个以上且工程抗力级别为6级及以下时,油网滤尘器采用立式加固安装,此情况下油网滤尘器也可安装在扩散室的后墙上,如图4.2.15-2所示。为便于人员安装和拆洗油网滤尘器,扩散室和滤毒室之间设一道防护密闭门,该门的抗力级别可比通道防护密闭门低1级,门的大小以适于检修人员出入为宜。

4.2.16 防空地下室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必须是人防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防化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FLD型过滤吸收器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见表4.2.16。

4.2.17 过滤吸收器的数量应根据战时滤毒通风新风量确定。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以确保滤毒通风时不发生透毒现象。当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过滤吸收器时,应采用相同型号的过滤吸收器并联安装,且应确保通过每个过滤吸收器的风量基本相等,不得出现因通过各个过滤吸收器的滤毒风量悬殊而发生透毒现象。

4.2.18 防空地下室战时电源无保障时,进风机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风机。当防空地下室内部设有柴油发电机组或由区域电源供电,且其电力电缆已引入本工程时,进风机可采用电动风机。

4.2.19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排风系统应设置在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处,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通常也设在该出入口。排风系统通常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活门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排风管和排风机组成。

4.2.20 防空地下室排风系统的设置方式,可依据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洗消间的设置方式确定。     1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同时简易洗消间设置于防毒通道内时,排风系统可按图4.2.20(a)的方式设置。清洁排风时,开启阀门3a、3c,关闭阀门3b。滤毒排风时,开启阀门3b、3c,关闭阀门3a。隔绝通风时,阀门全关闭。     2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同时设置简易洗消间时,排风系统可按图4.2.20(b)的方式设置。清洁排风时,开启阀门3a、3c,关闭阀门3b。滤毒排风时,开启阀门3b、3c,关闭阀门3a。隔绝通风时,阀门全关闭。短管4应设置在墙的下部。     3 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同时设置洗消间时,排风系统可按图4.2.20(c)的方式设置。清洁排风时,开启阀门3a、3b,关闭阀门3c、3d、3e。滤毒排风时,开启阀门3c、3d、3e,关闭阀门3a、3b。隔绝通风时,阀门全关闭。图中的4a、4b、4c通风短管也可以是预留通风换气孔。

    4 为确保防毒通道和洗消间的充分换气,避免排风气流出现短路和死区,在进行通风管路的布置时,相邻的通风短管、密闭阀门或自动排气活门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都应该错开布置,见图4.2.20(c)。

4.2.21 当需要排风的厕所、盥洗室等远离人员主要出入口时,可按图4.2.21的方式设置排风系统。采用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直接安装在临空墙上,代替抗力不大于0.3MPa的排风消波设施。在卫生间与排风竖井之间应设密闭小室,密闭小室和卫生间之间密闭隔墙上设一道密闭门,并且安装一个密闭阀门。滤毒通风时,开启密闭阀门,关闭密闭门。隔绝通风时,先锁死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然后关闭密闭阀门和密闭门。采用该种方式排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该方式仅适用于五级及以下防空地下室工程。     2 战时滤毒通风时,只有在确保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通风换气次数满足要求后,此处才可以排风。因此在进行滤毒通风新风量计算时,除了计算满足防毒通道通风换气次数所需风量和工程超压时的漏风量外,还应加上该处的排风量。     3 为满足清洁排风的需要,还应另设排风机(扇)。

4.2.22 防空地下室常用自动排气活门有YF型、PS、PD型和FCH型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2.22。

4.2.23 设计防空地下室滤毒排风系统时,直接设置在临空墙上的自动排气活门应选用FCH型,设置在染毒区和清洁区之间密闭隔墙上的自动排气活门应选用YF型或PS、PD型。单个活门的排风量应根据活门两侧实际超压值查产品性能曲线确定。自动排气活门两侧的实际压差应为防空地下室设计超压值减去自动排气活门至室外排风口之间排风系统的通风阻力。选用的自动排气活门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总排风量和单个活门的排风量确定。选用多个自动排气活门时,活门的型号和规格应相同。

4.2.24 为便于自动排气活门的安装,在密闭隔墙或临空墙上预埋用于安装自动排气活门的密闭短管时,应使短管的口径与自动排气活门的通风口径相一致。预埋在临空墙上的短管应满足抗力要求。

4.2.25 为便于染毒区进排风密闭风管上安装密闭阀门,设计时风管的内径宜与密闭阀门的内径一致。D40J-0.5型手动密闭阀门的实际内径见表4.2.25,其他型号密闭阀门的实际内径可查有关产品性能数据。

4.2.26 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需要,且风管应有0.5%的坡度坡向室外。

4.2.27 穿过密闭隔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通常采用在密闭隔墙内预埋密闭短管的方法,其具体做法有两种,分别见图4.2.27(a)和图4.2.27(b)。两种做法都要求在短管的中间位置焊接高度为50mm的密闭肋。为便于和风管或其他设备连接,做法(一)中的短管在穿墙的两端(Ⅰ型)或一端(Ⅱ型)超出墙面100mm。做法(二)则采用短管的长度与墙厚相同,为便于该短管与风管连接,在短管的两端焊接相同的密闭肋(Ⅰ型)或在短管的一端焊接相同的密闭肋(Ⅱ型)。短管的内径宜小于所需连接风管内径10~15mm。做法(二)的优点是在施工时混凝土浇注模板不需要开孔,适用于连接风管与预埋短管采用连续满焊连接的安装方式,不适用于法兰连接的安装方式。两种方法均要求密闭肋与短管必须满焊,施工时应将该短管与墙内钢筋焊牢,以免错位。

4.2.28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该装置由倾斜式微压计、连接软管、铜球阀(或旋塞阀)和通至室外的测压管组成,见图4.2.28(a)。测压管应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球阀(或旋塞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压力处,且管口向下,见图4.2.28(b)。平时用丝堵封住该口,防止昆虫进入,战时拆下丝堵。测压管通向室外一端的管口不得设置在进风竖井内。条件允许时测压管也可直接由防化通信值班室引至地面建筑的外墙,具体做法见图4.2.28(c)。

4.2.29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在滤毒室内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应设置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末端应设截止阀。尾气监测取样管设置方式见图4.2.29和图4.2.30。

4.2.30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在滤尘器进风管道上,应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设)。该取样管管口应位于风管中心,取样管末端应设球阀。取样管设置方式见图4.2.29。如果油网滤尘器采用立式加固安装,放射性监测取样管的设置方式见图4.2.30。放射性监测取样管的末端接至滤毒室即可。

4.2.31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在油网滤尘器的前后应设置管径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在末端应设球阀。压差测量管设置方式见图4.2.29。如果油网滤尘器采用立式加固安装,压差测量管的设置方式见图4.2.30。压差测量管的末端接至滤毒室即可。

4.2.32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应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该管也可与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电气预埋管合用。其设置方式见图4.2.30。气密测量管战时防护密闭措施有:管两端设置带密封圈的管帽和管两端设置能密闭的丝堵等。在确定气密测量管的设置位置时,应注意气密测量管不应影响相邻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以及其他阀门的开启和关闭。气密测量管的安装高度宜为距地面1.8m。

4.3 空调与采暖设计

4.3.1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式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4.3.1确定。设计时不宜取上限极值作为计算取值。

4.3.2 防空地下室采用通风设计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4.3.3 防空地下室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得热量,应包括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

4.3.4 防空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按不稳定传热计算。     1 当埋深(防空地下室顶板下表面至室外地面垂直距离)小于6m时,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有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录G中的C.0.1条计算。         2)无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录G中的C.0.2条计算。     2 当埋深大于或等于6m时,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有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录G中的H.0.1条计算。         2)无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录G中的H.0.2条计算。

4.3.5 防空地下室空调房间(或区域)的散湿量,应包括围护结构散湿量、人体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敞开水表面自然散湿量、人为散湿量和设备散湿量等。     1 围护结构散湿量与当地地质条件、围护结构形式、材料和厚度、室内空气温湿度、风速等多种因素有关,其平均散湿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取0.5~1.0g/(m2·h)。     2 人体散湿量可按下式计算:

    4 人为散湿量是由防空地下室内人员日常生活引起的水分蒸发而产生的散湿量。对全天在内部工作和生活的人员产生的人为散湿量,可按30~40g/(P·h)计算。

4.3.6 防空地下室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由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4.3.7 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计算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4.3.8 空气热湿处理设备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1 以湿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除湿机、调温除湿机、除湿空调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2 以冷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冷水机组加组合式空调器、冷风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4.3.9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满足各送风房间所需的送风量。     2 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要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4.3.10 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过滤装置。

4.3.11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冬季有温度要求时,应设置采暖系统。

4.3.12 防空地下室采暖系统应与地面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4.3.13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和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空调水管和采暖管道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防护密闭的具体做法,可以参见本措施5.2.16条的规定。

4.3.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4.3.15 防空地下室冬季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土壤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口Q,按下式计算:

注:表中λ为土壤的导热系数,当λ值介于表列数值之间时,可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其有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4.4 平战结合与平战功能转换设计

4.4.1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4.4.1确定。设计时不宜取上限或下限极值作为计算取值。

4.4.4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必须能够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其临战前的封堵措施必须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

4.4.5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防护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4.4.6 防空地下室的进、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

4.4.7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进、排风竖井和进、排风口应尽量与战时合用,合用的消波装置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最大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完全开启时的风速不大于10m/s确定。当按战时清洁通风量选用的门式防爆波活门,即使门扇完全开启时也不能满足平时通风量需求时,可采用如图4.4.7的做法:在通风竖井的侧墙上增设进(排)风口,在此开口处设置具有相应抗力和密闭性能的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各一道。平时打开防爆波活门的门扇,以及该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通风,战时关闭防爆波活门的门扇,以及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转入战时通风状态。

4.4.8 当防空地下室平时通风不能利用战时通风竖井,而必须另设仅供平时使用的进、排风口时,该通风口在战时必须进行封堵,其封堵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抗力和密闭性能要求。可采用如图4.4.8的做法:在进、排风口墙外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内侧设一道密闭门。平时打开该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进行通风,战时关闭该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

4.4.9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滤尘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4.4.10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3 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4.4.11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当设有固定空气处理设备时,可采用图4.4.11的布置方式。在该系统中通常应设置回风管,清洁进风管管径应能同时满足战时清洁进风、平时使用进风量的需要。系统的操作和转换方式见表4.4.11。

4.4.12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4.4.1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4.4.14 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注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4.4.15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4.4.16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两面的外墙分别设置。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措施见本措施第2.6.3条。

4.4.17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

4.4.18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4.5 柴油电站通风设计

4.5.1 防空地下室柴油发电站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和发电机房通常分别设置,移动电站则不设置控制室,人员直接在发电机房内操作。固定电站宜独立设置或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结合设置;移动电站宜设置在其他防空地下室内。

4.5.2 防空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战时允许染毒,固定电站的控制室为清洁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间应设防毒通道,并应满足换气次数不小于40h-1,的要求,控制室应满足不小于30Pa的超压要求。

4.5.3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空气温度要求:人员直接操作时温度不应超过35℃,人员隔室操作时温度不应超过40℃。电站控制室内的空气温度不大于30℃,相对湿度不大于75%。

4.5.4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4.5.5 当固定柴油电站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所结合设置时,控制室所需新风可由这些防空地下室主体新风系统供给;当固定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所需新风则应由柴油电站独立设置的进风系统供给,且应设滤毒通风装置。

4.5.6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1 柴油机的散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3 柴油发电机排烟管的散热量     柴油机排烟温度高,机房内的排烟管必须保温隔热。排烟管向机房内的散热量,分别与烟气温度、机房内空气温度、排烟管在机房内的长度、排烟管用的保温材料热物理参数、保温层厚度等因素有关。通常用下式作近似计算:

4.5.7 柴油发电机房的冷却包括两部份:柴油机的冷却和机房内空气的降温。柴油机的冷却系统包括水冷系统和风冷系统。     1 柴油机的水冷系统     柴油机的水冷系统又称为柴油机的冷却水开式循环系统。贮水池的冷却水通过混合水池进入柴油机,吸收柴油机热量温度升高后,一部分水被排掉,一部分重新回到水库和冷水混合,或者经过冷却塔降温后再进入柴油机。柴油机的冷却水量按下式计算:

    2 柴油机的风冷系统     柴油机的风冷系统又称为柴油机的冷却水闭式循环系统。柴油机的热量由机头自带风冷散热器散发到空气中。柴油机机头散热器的散热量可用下式计算:

    柴油机机头风冷散热器的散热量很大,一般应通过管道把这部分热量直接排到室外,如果直接排到机房内,则机房的余热量也应计入这部分散热量,这将大大增加机房的冷却风量。

4.5.8 柴油发电机房内空气的冷却常用的主要有风冷和水冷两种方式。     1 风冷式柴油发电机房     风冷柴油发电机房是通过引入室外空气来对机房空气进行降温,其通风系统原理见图4.5.8-1。一般情况下机头散热器的排风宜通过管道直接排出工程外,但要考虑机头风扇的压头是否满足要求。也可采用通过接入机房排风管的方法,把机头散热直接排出工程外。

    2 水冷式柴油发电机房     水冷式柴油发电机房是用水作冷媒,通过表面式或淋水式冷却器与空气进行热交换来实现对机房内空气的降温。其通风系统原理见图4.5.8-2。水冷式柴油发电机房的进风系统除为柴油机提供燃烧空气外,主要作用为排除发电机房内的有害气体。

4.5.9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的主要任务有下列三个方面:     1 提供柴油机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2 满足排除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的需要;     3 排除发电机房内余热,满足机房冷却降温的需要。

4.5.10 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应根据机组实际参数经计算确定,当缺少机组相关的计算参数时,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7m3/(kW·h)计算。

4.5.11 排除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的通风量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20m3/(kW·h)计算。

4.5.12 排除机房内余热的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4.5.13 柴油发电机房的通风量要根据机房和柴油机的冷却方式,考虑柴油机燃烧空气量、排除机房有害气体空气量和排除机房内余热空气量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和柴油机均为水冷系统     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由机房水冷系统带出室外,柴油机本身也采用水冷系统,这时机房的进风主要用于排除机房内的有害气体。机房的进风量为:

    柴油发电机房是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清洁式通风时要求负压排风,所以柴油发电机房的设计排风量应考虑10%~20%的附加系数。     2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风冷系统,柴油机为水冷系统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风冷时,机房内余热由室外进风带出室外。由于柴油机采用水冷系统,因此这时机房的进风量应按排除机房内余热计算:

    同样机房的排风量应为进风量与燃烧空气量的差值。     3 柴油发电机房和柴油机均为风冷系统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风冷系统,同时柴油机冷却也采用风冷系统,这时机房的进风不仅要考虑排除机房内的余热,而且还应考虑排除柴油机机头散热器排到机房内的热量。     如果柴油机机头散热器热量由直接和散热器连接的排风管排到室外,机房余热量还是按柴油机散热量、发电机散热量和排烟管散热量三部分计算。这时机房进风量应分别考虑机头散热器排风量和排除机房余热进风量的大小。如果机头散热器排风量大于排除机房余热进风量,这时机房进风量应按机头散热器排风量计算,否则按排除机房余热量计算。     如果柴油机机头散热器热量直接排到机房内,机房余热量计算时应加上这部分热量,即:

    然后按公式4.5.12计算进风量。

4.5.14 对柴油发电机组容量不大于120kW的移动式柴油电站,柴油机冷却和发电机房的冷却都宜采用风冷方式。当柴油机机头散热器热量由直接接到散热器的排风管排到室外时,表4.5.14 给出了机房进排风量的估算值。

4.5.15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柔性接头应采用耐高温材料制成。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柴油发电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耐高温单向阀门。     2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排烟管的室内侧宜设置消声器,排烟管的排烟阻力不应大于2.5kPa。

4.5.16 移动柴油电站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风设施。移动柴油电站与物资库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超压排风设施,并在移动电站一侧设专用的滤毒进风设施,以满足防毒通道换气的需要。

4.5.17 柴油发电机房和柴油机排烟应独立设置排风和排烟系统;当合用一个排风、排烟竖井时,应分别设置消波系统;且应采取防倒灌措施。

4.5.18 水冷式柴油发电机房隔绝式通风时,应从机房的进风或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阻力不宜大于1.0kPa。

4.5.19 柴油发电机房的排风机宜选用消防排烟风机。

4.5.20 柴油发电机房的贮油间、贮水池间、工具间等附属房间应通风换气,其排风管可接入电站排风系统,此种情况下排风机宜选用防爆型风机,贮油间排风管应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4.6 人防物资库、汽车库通风设计

4.6.1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为物资库时,可仅设清洁通风和隔绝通风,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储存物资的需要确定。     1 当储备无呼吸作用的方便面等食品时,应以隔绝防护为主,尽量避免储物被污染。     2 当储备有呼吸作用的原粮等物品时,应有清洁的通风换气措施。     3 物质库内的空气温度和湿度要求,应根据不同储物品种的安全储存需求确定。

4.6.2 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清洁通风换气量可按库房1~2h-1,换气设计。

4.6.3 物资库应设机械进风和排风系统,在进风系统上应设置油网滤尘器。战时空袭时物资库允许暂停通风,因此物资库口部进排风系统的消波设施可采用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和一道密闭门的方式,来代替防爆波活门和扩散室。当总进风量较小,油网滤尘器可采用管式安装时,进风口的设置方式见图4.6.3(a)。当总进风量较大,油网滤尘器必须采用立式加固安装时,进风口的设置方式见图4.6.3(b)。

4.6.4 战时防空地下室为汽车库时,汽车库内允许染毒,可只设清洁式通风,不设滤毒式通风,通风系统按平时汽车库通风要求设置。

4.6.5 人防汽车库进排风系统应满足战时防护要求,其战时排风系统原理见图4.6.5。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能满足与工程类别及抗力级别相应的战时防护要求和给水排水使用功能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工程平时使用功能要求。

5.1.2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水源,平时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战时市政管网易受破坏染毒,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工程(如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人防物资库),应在工程的清洁区设置贮水箱,贮存人员所需的饮用水、生活用水以及洗消用水。如在战时需长时间坚持工作的工程(如固定电站等),最好设有可靠的内水源,即有内部备用井。

5.1.3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和有关管道宜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之外。

5.1.4 进出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热水、消防、供油、排水、通气等管道,在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时,其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在穿围护结构处均应设置防护密闭套管;在穿过围护结构时,应在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质的闸阀或截止阀。排水不宜用截止阀,进水采用截止阀时宜反方向安装。

5.1.5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便于平时和战时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的消防按平时功能要求进行设计,除特殊规定(如固定柴油电站等)外,对一般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均不考虑消防设计,其他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的规定设计。

5 给水排水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能满足与工程类别及抗力级别相应的战时防护要求和给水排水使用功能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工程平时使用功能要求。

5.1.2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水源,平时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战时市政管网易受破坏染毒,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工程(如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人防物资库),应在工程的清洁区设置贮水箱,贮存人员所需的饮用水、生活用水以及洗消用水。如在战时需长时间坚持工作的工程(如固定电站等),最好设有可靠的内水源,即有内部备用井。

5.1.3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和有关管道宜设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之外。

5.1.4 进出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热水、消防、供油、排水、通气等管道,在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时,其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在穿围护结构处均应设置防护密闭套管;在穿过围护结构时,应在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质的闸阀或截止阀。排水不宜用截止阀,进水采用截止阀时宜反方向安装。

5.1.5 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便于平时和战时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的消防按平时功能要求进行设计,除特殊规定(如固定柴油电站等)外,对一般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均不考虑消防设计,其他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的规定设计。

5.2 给 水

5.2.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或人防区域水源供水。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供水。

5.2.2 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在自备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通常采用外水源与内水源管道不相连,分别接入贮水箱的方式进行隔断。自备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5.2.3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用水量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 防空地下室战时用水量包括人员生活、饮用、洗消用水量,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冲洗用水量和设备用水量。

5.2.5 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应按表5.2.5采用。

5.2.6 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工程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5.2.6采用。

    3 人员洗消用水量的计算见本措施第5.4.3条。     4 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冲洗用水量的计算见本措施第5.4.10条。     5 机械、通信和空调等设备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移动电站的贮水量按冷却降温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无资料时可按2m3考虑。

5.2.8 人员生活用水、人员洗消用水、墙、地面冲洗用水和机械设备用水可共用贮水池(箱),人员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饮用水若与其他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饮用水箱引出的饮用水龙头数量可按掩蔽人员每200~300人设1个设计;生活水箱引出的水龙头数量可按掩蔽人员每150~200人设1个设计。

5.2.9 二等人员掩蔽所内的贮水池(箱),当平时不使用时,可在临战时构筑和安装。但必须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应注明在工程施工时的预留孔洞,预埋好进水、出水、溢流、放空等管道的接口,且应设有明显标志。同时还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留有足够的空间,保证能在15d转换时限内施工完毕。

5.2.10 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可兼做战时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但应有能在3d转换时限内充满的措施。战时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和顶盖。

5.2.11 平时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战时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表6.2.7的要求。

5.2.12 给水系统的选择     1 室外市政管网引入管及贮水池(箱)的给水系统,可利用室外的压力直接供应内部系统。     2 室外引入管(区域给水)、贮水池(箱)、水泵加压的给水系统,用于防空地下室工程。     3 平时用室外市政管网引入管,并设有内部水源作为备用水源的给水系统,由深井(或大口井)水泵、贮水池(箱)组成的给水系统。     4 防空地下室内设人员淋浴洗消有连续供水要求的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贮水箱间内宜设气压自动供水装置(或变频自动供水装置);其他工程为保证染毒口部冲洗时水量和水压的需要,可设一台管道泵且手动控制。

5.2.13 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可采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公式进行计算。

5.2.14 防空地下室给水系统的防护阀门可采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阀门的阀芯为不锈钢或铜质材料制成的闸阀或截止阀。防护阀门安装时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2.15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的材料,室外部分DN≥75mm可采用给水铸铁管;DN<75mm可采用钢塑复合管。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防护阀门以后的给水管道可采用符合现行有关规范、产品标准要求以及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管材(如不锈钢管、铜管等金属管材和其他塑料管材)。

5.2.16 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的敷设,应符合下述要求:     1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根据平时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管沟内或沿墙明设。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2 对于可能产生结露的给水管道,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3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第一防毒通道内设置防护阀门,如图5.2.16-1所示。     4 当给水引入管在土壤中由防护外墙引入时,外墙与土壤之间可能产生位移(由上部建筑自重引起下降或由于冲击波的作用下产生变形),可按图5.2.16-2进行设置。     5 给水管道穿越围护结构或顶板时,应在围护结构或顶板的内侧设置防护阀门,防护阀门边缘距墙面或顶板内侧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此间距仅为紧固法兰的操作需要),并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如图5.2.16-3所示。     6 管道穿越防护单元间隔墙和上下防护单元间楼板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和防护密闭楼板下侧的管道上设置防护阀门。若因平时使用要求不允许设置阀门时,可在该位置设置法兰短管,在15d转换时限内转换为防护阀门,如图5.2.16-4所示(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S02第13页)。     7 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外墙、顶板、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以及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应在其穿墙(穿板)处设刚性防水套管。     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或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应在其穿墙(穿板)处设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S02第13~19页)。

    8 管道穿越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设有工程沉降缝时,应在普通地下室一侧设波纹管或橡胶柔性接头防不同沉降或变形,而在防空地下室一侧设防护阀门,防止冲击波进入防空地下室。参照图5.2.16-5(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S02第11~12页)。

5.3 排 水

5.3.1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种类包括生活污水、设备用废水、洗消废水等。

5.3.2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可采用自流排水方式和机械排水方式。平原地区城市的防空地下室一般低于室外地面,应采用机械排水。人员生活污水经室内各种卫生器具排水管道汇集至污水集水池,由潜污泵或立式污水泵提升排出室外。如无可靠电源时,需增设人工手摇泵。机械排水系统见图5.3.2。

5.3.3 在山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排水管高于室外地面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流排水。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期间不允许向外排水,因此采用自流排水的防空地下室,一般也需要设集水池,临时贮存污废水。防空地下室的自流排水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围护结构前的管道上应设有公称压力≥1.0MPa的闸阀,在隔绝防护期间应将阀门关闭。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废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3 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废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5.3.4 防空地下室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一般不得向工程外排水,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生活污废水和设备排水均应贮存在污水集水池内。

5.3.5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为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之和。调节容积的计算与地面工程相同,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按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确定。贮备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5.3.6 清洁区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置要求:对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工程,平时设有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可以结合设置,平时未设则宜设置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对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工程,平时设有生活污水集水池的可以结合设置,平时未设则在干厕房间内设供战时使用的集水池。主要出入口和进风口部的集水坑设置方式见本措施第5.4.12条。

5.3.7 污水集水池的一般要求     1 污水集水池的贮备容积如平时使用,则应在临战前保证将污水抽空,不被其他用水占用。     2 污水泵选用的是防堵塞的潜污泵或立式污水泵时,可不设隔栅。     3 污水池顶上应设有检修用的密闭型人孔、通气管、爬梯及水位指示器等设施。

5.3.8 污水泵房及提升设备     1 污水排水泵宜选择潜污泵、无阻塞潜污泵;若采用卧式污水泵,应选择自灌式污水泵,便于自动启动。     2 污水排水泵应有备用泵,启动方式应采用自动控制,当在最低水位时停泵,当到最高水位时第一台水泵启动。如流入水量超过排水泵的排水量时,水位继续升高至超高水位时,第二台备用泵同时启动并发出报警,超高水位也应是报警水位。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     3 防空地下室战时没有可靠的电源时,还应在泵房另设人工操作的手摇泵作为紧急排水用。电泵与手摇泵的出水管应连通排出。     4 平时没有用水,也没有排水的工程可以将泵放在仓库不安装。     5 污水泵房应设通风排气装置和防潮、隔音设施。     6 集水池房间及污水泵房应设有冲洗龙头及软管,便于冲洗地面。

5.3.9 污水集水池的通气管设置要求     1 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     2 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排水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     3 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通气管可在平时安装完毕,也可在临战时增设接至厕所排风管的通气管。     4 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污水泵出水管的管径,且不得小于75mm。     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5.3.10 排水管的管材     排水管道的管材首先选用给水铸铁管,包括零配件,因为能承受较高压力,比排水铸铁管耐腐蚀性能好,不易受破坏而渗漏影响内部的使用。室内排水管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压力排水管和有防爆要求的排水管采用钢管,亦可采用钢塑复合管。如采用其他种类管材时,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且应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强度。

5.3.11 排水管道布置和敷设的原则     1 凡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排水均应设有水封,起到隔臭作用。     2 排水管设计的坡度、流速、充满度等可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进行计算。     3 排水管线在布置时尽量做到最短、避免多拐弯。     4 尽量避免或减少排水管和其他管道和设备的交叉敷设,如需交叉时,一般是小管径让大管径的管道,压力管让重力流排水管。     5 严禁排水管道穿越电器设备房间。     6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品的上部。避免管道漏水或结露滴水引起事故。     7 排水管道避免穿越伸缩缝或沉降缝,防止管道损坏,若需穿越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8 排水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的外墙或临空墙时,应设密闭套管,在外墙、临空墙的内侧、顶板的下面均应设有公称压力≥1.0MPa闸阀,该阀边距墙或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m。     9 敷设在底板中的排水管,需用钢筋混凝土包裹,以加强管道强度,避免损坏,影响基础。其做法是:若排水管低于底板在500mm之内,可与底板一起浇筑;若低于底板大于500mm时,可与底板分开单独敷设。见图5.3.11-1所示。

    10 排水管道一般采用刚性连接,如排水管与有振动设备连接或管道经过振动地段时,排水管应采用柔性连接。     11 排水管排出带有腐蚀性污水时,宜将排水管敷设在管沟内。     12 为了防震、防止不均匀沉降,排水管道接口最好采用柔性接口,埋地的排水管管径不应大于DN150mm。     13 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排水立管最好从顶板上的防护填层直接排到室外,如图5.3.11-2(a)所示。如上部排水管必须穿越防空地下室顶板时,穿过顶板后采用钢筋混凝土将排水管包裹保护,如图5.3.11-2(b)所示。如上部地面设地漏或沿墙边设排水沟至适当位置,然后用管道穿防空地下室顶板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将排水管包裹保护,如图5.3.11-2(c)所示。     14 防空地下室上部有一层或二层作为汽车库,需要冲洗地面及消防的排水,可先做边沟然后再设地漏,或直接设地漏,这些地漏必须采用防爆地漏,然后排入防空地下室集水池,与防空地下室的排水一起抽升到室外,如图5.3.11-2(d)所示。

5.3.12 排水管道附件的设置     1 水封装置     为防止排水管道内的臭气和有害气体漂溢到室内,对所有的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下部,均应设存水弯和水封盒等水封装置,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除带水封地漏外,其他器具的存水弯尽量设于地面上,便于清掏。     2 清扫设备     排水立管上设检查口,横管的端部或在适当位置设有清扫口,设置方式与地面建筑有关要求相同。     3 防爆地漏     在排水系统中防护区内部的地漏若通过管道与外部相通,为防冲击波进入内部,应采用防爆地漏。在防护区内部如果排水管道穿越了密闭隔墙,与该管连接的地漏也应采用防爆地漏。

5.4 洗 消

5.4.1 防空地下室的洗消包括人员洗消和口部染毒区(包括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墙面、地面的冲洗。

5.4.2 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5.4.2确定。

5.4.3 设置洗消间,人员采用淋浴洗消的防空地下室,人员洗消用水量按应洗消人员洗消一次计算,计算公式为:

5.4.4 二等人员掩蔽所人员采用简易洗消。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0.6~0.8m3确定,可贮存在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内(或简易洗消间)内。如人员简易洗消用水量贮存在清洁区贮水箱内,可通过给水管道把洗消水接至用于简易洗消的洗脸盆处。

5.4.5 洗消间内需同时设置供人员洗消的淋浴器和洗脸盆,一只淋浴器和一只洗脸盆为一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根据工程类别和防护单元面积确定,见表5.4.5。

5.4.6 当计算人员淋浴洗消的热水供应量时,每套洗消器具的热水供水量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水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小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水量按人员洗消用水量计算。洗消间洗消器具的最大热水供应量见表5.4.5。

5.4.7 人员淋浴洗消用的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其加热设备应能保证在使用前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到规定的温度。热水加热器一般采用容积式电热水器。热水器和冷热水混合器,宜设置在检查穿衣室内。淋浴器宜采用单管供水系统,脚踏开关。

5.4.8 热水的总耗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当热水器为一台、加热时间按3h考虑,热水器加热效率按85%计算,则热水器可参考表5.4.8选用。

5.4.9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需要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5.4.10 墙、地面冲洗用水量按需冲洗部位冲洗一次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墙、地面冲洗用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防空地下室次要出入口的染毒区墙、地面可以不考虑冲洗。

5.4.11 在需冲洗部位应设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为保证墙、地面冲洗的供水压力,洗消水贮水间应设给水泵。

5.4.12 在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需冲洗的口部染毒区均应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集水池或地漏。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集水池或地漏可按下述方式进行设置:     1 人员主要出入口         1)防护密闭门外应由建筑专业设集水坑,用于收集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墙、地面洗消冲洗产生的废水,采用移动式污水泵排水。         2)洗消间内应设集水池,用于收集人员洗消和室内染毒区(防毒通道和洗消间)墙、地面冲洗产生的废水。设固定式污水泵或移动式污水泵排水,一般可不设通气管。         3)排风竖井和扩散室的墙、地面冲洗废水排放,可采用在排风竖井和扩散室内设防爆地漏的方法,把冲洗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坑;也可采用在排风竖井和扩散室内分别设集水坑的方法,收集墙、地面冲洗产生的废水,采用移动式污水泵排水。见图5.4.12-1、图5.4.12-2和图5.4.12-3。

        4)物资库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应由建筑专业设洗消废水集水坑,用于收集防护密闭门外通道的墙、地面冲洗废水。密闭通道内的墙、地面冲洗废水可采用设防爆地漏的方法,把冲洗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坑,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污水泵排水。见图5.4.12-4。

    2 进风口         1)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或竖井内应由建筑专业设集水坑,用于收集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或竖井墙、地面冲洗产生的废水,采用移动式污水泵排水。         2)防护密闭门内可设集水坑,用于收集滤毒室、密闭通道等墙、地面冲洗产生的废水,见图5.4.12-5。也可采用在滤毒室、密闭通道设防爆地漏的方法,把室内染毒区墙、地面冲洗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坑,见图5.4.12-6。

        3)物资库进风口部的防护密闭门外应设洗消废水集水坑,用于收集门外墙、地面冲洗废水。密闭通道内的墙、地面冲洗废水可采用设防爆地漏的方法,把洗消废水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集水坑,见图5.4.12-7。

    3 当采用防爆地漏把密闭通道、扩散室、进(排)风竖井的墙、地面冲洗废排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废水集水坑时,该集水坑应设有在冲击波作用下不被破坏的防护盖板。

5.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5.5.1 防空地下室柴油发电站的冷却包括柴油发电机组的冷却和机房空气的冷却,二者都可以采用水冷和风冷的冷却方式。柴油电站的冷却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空调方式及柴油发电机组型号等因素确定。

5.5.2 柴油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     1 风冷方式:柴油发电机的热量由机头风机把散热器的热量吹到周围空气中,机房内空气温度将逐渐上升。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小功率的柴油发电机组。     2 水冷却方式:柴油发电机组散热器的热量通过外部供给的冷却水带走,或者冷却水直接通过柴油机气缸水套带走热量的冷却方式。

5.5.3 柴油发电机房空气的冷却方式     1 风冷方式:柴油发电机工作时散发到机房空气中的热量,由室外引入的空气带出室外的冷却方式。     2 水冷方式:在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冷风机,在冷风机内通冷却水,通过机房热空气与冷风机内冷却水的热交换来带走空气热量,达到降低机房空气温度的目的。

5.5.4 移动电站的柴油机组和机房空气均宜采用风冷方式。采用风冷方式的电站需在机房内设置冷却水贮水箱,贮水箱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确定。如无准确资料,贮水箱有效容积可按2m3设计,并设取水龙头。

5.5.5 对发电机组总容量较大,室外气温较高地区的固定柴油电站,采用风冷的方式对柴油机和机房空气冷却难于满足要求,宜采用水冷的方式进行冷却。采用水冷的柴油电站,应综合考虑柴油发电机的冷却和机房空气的冷却。由于机房空气冷却要求的进水温度比较低,柴油机冷却要求的进水温度比较高,通常采用冷却水在进入空气冷却器对机房空气降温后,再作为柴油机的冷却水使用。机房冷却水原理图见图5.5.5。

5.5.6 采用水冷的固定柴油电站可利用城市给水管网作为供水水源,有条件时宜尽量设置自备内水源。当采用自备内水源作为电站供水水源时,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在固定电站的清洁区。

5.5.7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冷却水贮水池     1 冷却水贮水池的贮水时间应根据水源情况按表5.5.7确定。

    2 冷却水贮水池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总耗水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由下式计算确定:

    3 冷却水贮水池宜采用多格水池,其中一格为空格。空调冷却水首先回到空格,一方面避免和大水池的水混合后提高水温影响空调冷却效果,也可利用水池的自然降温便于循环使用。分格数宜为3~5格。系统原理图见图5.5.7。

5.5.8 柴油发电机组冷却水的进水温度可采用温度调节器或混合水池来调节。当采用温度调节器由管路调节时,应充分利用柴油机自带的恒温器;当采用混合水池调节时,混合水池的容积,应按柴油发电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工作5~15min的冷却水量计算。

5.5.9 柴油发电机组冷却水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要求     1 冷却水量根据所选用柴油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厂家样本提供的冷却水量确定。     2 冷却水的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到温度高会使管道内结垢,水质要符合冷却水的水质标准。     3 柴油发电机的冷却水进入机身的水温不宜太低,易损坏机器,一般在40~60℃之间,出水温度可达55~85℃,但不应超过90℃。进出水温差维持在15~25℃比较合适。     4 进入柴油发电机组的水压按样本的要求,一般为6~15m水柱,可采用闭式换热器或散热水池(箱),前者压力要求高些,后者可小些。

5.5.10 柴油发电机循环冷却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当贮油池(箱)设在室内时,应设置单独的贮油间。对油管接头井的设置位置,需考虑大型油罐车靠近加油的方便性。

5.5.13 柴油机工作所需的燃油可贮存于室外地下贮油池(罐)内,也可贮于室内,贮油池(罐或箱)不应少于2个(格)。其贮油总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5.5.14 当贮油池(罐或箱)不能向柴油机自流供油时,应设置日用油箱,日用油量宜按每台工作柴油发电机设一个日用油箱,而备用柴油发电机可与工作机组共用一个日用油箱。油箱必须是架高设置,便于自流到柴油发电机内部。日用油箱一般贮存柴油机工作时8~12h的用油量。

5.5.15 柴油发电机房设备及管道敷设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用水管道,宜设于地沟内,在地沟内的适当位置应设有集水坑,坑内宜设地漏,排至废水集水池。     2 柴油发电机冷却水进、出水管上应设短路管。在柴油机启动初期,将其阀门打开,使柴油机能够迅速启动。     3 柴油发电机的冷却水进、出水管上应设有控制阀门及温度计,出水管上应设置看水器,有可能存气的部位应设置放气阀。     4 在柴油发电机房内的适当部位宜设有拖布池及地漏。     5 可充分利用柴油发电机的废热,一般可作为淋浴洗消或热水供应的热源。     6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7 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8 柴油电站与清洁区之间的防毒通道内,应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9 战时使用固定柴油电站,宜结合冷却贮水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灭火系统。

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6.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在满足平时各类用电需要的同时,应保证符合人防的要求。

6.1.3 一般情况下,防空地下室比地面建筑容易受潮,因此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6 电 气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6.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在满足平时各类用电需要的同时,应保证符合人防的要求。

6.1.3 一般情况下,防空地下室比地面建筑容易受潮,因此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6.2 电 源

6.2.1 防空地下室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6.2.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6.2.4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2.5 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又称为市电、外电源)是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用电设备的主要电源。

6.2.6 内部电源(又称内电源)——包括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主要是在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外电源)被破坏后使用,供战时应急照明和通信、警报设备用;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与隔绝防护时间相一致,蓄电池组可选用全密封型免维护电池。

6.2.7 各类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应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6.2.8 地面建筑因平时使用需要而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平时供电电源或应急电源。在战时应发挥这些柴油发电机组的功能,当机组符合设置在人防防护区内的要求和条件时,宜按战时内部电站设置。柴油发电机组除供本工程用电外,兼作区域电站,满足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邻近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因平时使用需要而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仅作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可不作为人防内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仍可按平时要求设置:     1 柴油发电机组容量与防空地下室所需用电量较小不相匹配时;     2 设置在防护区内因防护、通风、冷却、排烟等技术措施难于符合人防要求时;     3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明显不合理。

6.2.9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容量为200~1250kVA时,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并应靠近负荷中心。若将变压器设在室外,则电压损失将较大,或造成供电电缆截面过粗,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不合理。对于容量小于200kVA的,电源宜直接由地面建筑或地下室的配电间引接。若地下室中设有平时使用为主的变配电所,应由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

6.2.10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6.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         1)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5000m2;         2)在同一建筑小区(指同一批准工程项目),新建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5000m2;         3)新建防空地下室与原先已建成而又未设内部柴油电站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5000m2;         4)新建防空地下室在供电半径范围(220/380V的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500m)内各类分散布置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5000m2时,应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2.12 平战结合的柴油电站容量应依据下列规定按战时或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 战时供电容量除应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6.2.13 建筑面积在5000m2及以下各类未设内部柴油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EPS、UPS)自备电源;     2 确无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EPS、UPS)自备电源;     3 蓄电池组(EPS、UPS)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6.2.13;

    4 战时还应采取一些辅助应急措施,如采用手提式应急灯、手电筒等简易照明器材,和采用手摇、脚踏电动风机及手摇、电动水泵等。

6.2.14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6.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无法引接到区域电源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EPS、UPS)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6.2.16 防空地下室宜利用地面建筑平时使用的无防护设施的自备电源,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式拖车电站等应尽量作为战时人防辅助电源,但只能作为是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不得作为人防内部电源使用。

6.3 配 电

6.3.1 防空地下室战时应以防护单元自成独立的供电系统。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转换开关宜采用手动转换。

6.3.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等防空地下室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应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通常设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配电间内。物资库工程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的管理值班室或配电间内。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工程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防护区内的管理值班室或配电间内。

6.3.3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等防护单元的供电系统方案参考图如下:     1 一路电力系统电源(动力、照明相同电价,混合计费);一路内部电源(内部柴油电站)的供电系统方案,参见图6.3.3-1;

    2 一路电力系统电源(动力、照明相同电价,混合计费);一路区域电源的供电系统方案,参见图6.3.3-2;

    3 一路电力系统电源(动力、照明相同电价,混合计费);无内部电源的供电系统方案,参见图6.6.3-3。

6.3.4 电力系统电源进线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设置计费的电度表。人防的内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可不设置计量电费的电度表。

6.3.5 每个防护单元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回路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2 通信、照明、动力等应分别有独立配出回路;     3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配出回路;     4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5 箱内应设有不少于二个出线备用回路。

6.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6.3.7 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为防止因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失灵造成事故和保障检修人员的安全,必须在就地设有解除集中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6.3.8 在固定电站发电机房染毒区、口部染毒区内设置需要检测和控制的设备,除就地检测、控制外,还应在电站控制室、靠近口部的清洁区房间内实现检测和控制。

6.3.9 电力系统电源(外电源)和柴油发电机(内电源)应分列运行,以保证内外电源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6.3.10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战时应设置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信号系统,用作防护单元内发出通风方式转换指令和信号,以便使通风操作人员转换风机、阀门;给排水操作人员转换给排水阀门;出入口管理人员控制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开、关和限制掩蔽人员的出入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内的通风方式信号系统应自成系统。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应设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信号指示灯箱的灯光和音响信号应在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内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     2 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以及各战时的出入口(包括连通口)处最里面一道密闭门的内侧,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指示灯箱和音响装置。临战封堵的出入口处不需要设置信号指示灯箱和音响装置;     3 清洁式通风显示为绿灯;滤毒式通风显示为黄灯;隔绝式通风显示为红灯;并宜加注文字标识。通风方式信号转换时加设电铃音响装置。转换顺序为:清洁式→隔绝式→滤毒式→隔绝式→清洁式。通风方式转换时音响和信号灯闪烁的时间不少于60s。

6.3.11 物资库、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工程等不需要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系统(因物资库工程内空袭时只有少量管理人员,一般只设有清洁式、隔绝式两种通风方式;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工程内空袭时没有人员停留)。当有的物资库工程通风专业设计有三种通风方式时,应按本措施6.3.10条、6.3.12条执行。

6.3.1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工程,在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主要出入口(设有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的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墙面上应设置一个具有防护功能的呼唤音响按钮,音响装置设在防空地下室内防化通信值班室或值班室内(宜结合设在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内)。战时主要出入口呼唤按钮做法及布置参见图6.3.12-1、图6.3.12-2。

6.4 线路敷设

6.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当穿过口部临空墙、门框墙和密闭隔墙时,为保证防护密闭效果,应做到“一管穿一缆”,即一根预埋管穿一根电缆;动力回路应选用电缆;口部照明回路宜选用护套线。

6.4.2 防空地下室环境较为潮湿,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导线。

6.4.3 电缆、电线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铜芯电线芯线截面积:灯头线不应小于0.75mm2外,照明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线不应小于2.5mm2;     2 线路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其负荷计算电流;     3 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端或柴油发电机低压母线至用电设备端的允许电压损失值(按用电设备额定电压计),不应超过表6.4.3-1的规定;

注:1 特殊情况指远离电源的一般工作场所的小容量的电动机和照明。 2 电热设备指开水电热水器、淋浴电热水器、取暖电热器等设备。 3 对小型及以上的电子计算机的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应按国家标准确定。

    4 电缆、电线芯线截面的选择应与保护装置相匹配。即系统中断路器及熔断器在配电线路过负荷或短路时应能可靠保护电缆与导线,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与导线的允许持续电流之间应相匹配;     5 中性线(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6 电力、照明干线电缆或导线其PE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4.3-2的规定。

6.4.4 动力和照明配电干线,一般宜采用全塑电缆,提高防潮性及施工方便。也可对不同用途的负荷,选择不同类型的电缆,如阻燃型、耐火型、低烟无卤型等电缆(参见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中的选用规定)。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支线宜采用塑料绝缘线或带塑料护套的塑料绝缘电线。

6.4.5 电缆可用电缆桥架或穿管敷设,电缆和电线的穿管宜采用钢管。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6.4.6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和密闭隔墙的电气预埋管线(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火灾报警、网络、备用管等)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在防护单元隔墙上的预埋管应根据工程抗力级别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密闭隔墙上的预埋管应采取密闭封堵措施。其他部位的管线可按有关地面建筑的设计规范或规定选用管材。

6.4.7 核5级、常5级防空地下室,明管电缆穿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的保护管在受冲击波方向需设抗力片,抗力片尺寸参见表6.4.7-1、表6.4.7-2、表6.4.7-3。做法参见图6.4.7-1、图6.4.7-2、图6.4.7-3。

6.4.8 核6级、核6B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明管电缆穿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的防护、密闭做法参见图6.4.8。预埋管两端各伸出墙面≥50mm。管口外包材料厚度应大于管外径3~5mm。

6.4.9 明管电缆穿密闭隔墙的做法参见图6.4.9-1、图6.4.9-2。预埋管两端可与墙面平或各伸出墙面≥50mm。管口外包密封材料厚度应大于管外径3~5mm。

6.4.10 密闭肋应与管外壁焊接并应留有50mm的边框,做法参见图6.4.10。密闭管和密闭肋配合尺寸参见表6.4.10。

6.4.11 电缆桥架穿过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密闭隔墙等处时,应在墙的二侧将电缆桥架断开,不得在墙上直接开孔通过,须改为一根电缆穿一根管,参见图6.4.11,其要求和做法应符合本措施6.4.6条~6.4.10条要求。

6.4.12 母线槽穿过防护单元隔墙、临空墙、密闭隔墙时,普通母线槽因母线层间不密闭不能使用,在密闭段墙须采用防护密闭密集型母线,参见图6.4.12,其要求和做法应符合本措施6.4.6条~6.4.10条要求。

6.4.13 穿过防护密闭隔墙、临空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为保证密闭的质量效果,以控制管径来限制穿线的根数,管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暗管加密闭盒预埋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参见图6.4.13-1;

    2 采用明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钢管保护管公称口径不大于50mm,管内穿线根数应符合相关规定。见图6.4.13-2。

6.4.14 由地面上层建筑沿墙暗埋直接引入至防空地下室内的电气线路穿管的防护密闭做法,参见图6.4.14-1、图6.4.14-2。钢管保护管公称口径不宜大于100mm,接线箱大小尺寸应与所穿管管径相配合(下图中以钢管SC50为例),但箱后壁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得小于200mm。

6.4.15 在防护密闭门与最里面密闭门之间的染毒区房间、通道中暗埋的各类用途的电气管、接线盒、出线盒、过线盒等材质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6.4.16 凡是室外埋地电缆进出至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以内区域的电气线路,为防核爆冲击波,应采用防爆波电缆井方式引入,并需预留备用穿线管。强电、弱电宜分别设置防爆波电缆井。当强电或弱电的电缆根数少于5根时可合并设置在一个防爆波电缆井内,但须分别设在防爆波电缆井的两侧,并应符合专业技术规范要求。防爆波电缆井参见图6.4.16-1、图6.4.16-2。     1 当地面建筑楼层内直接引下至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以内区域时,不需设置防爆波电缆井,参见图6.4.14-1、图6.4.14-2;     2 当室外埋地电缆进入部位在非人防区时,不需设置防爆波电缆井。为方便电缆引入,可设普通电缆井。

6.4.17 未落实区域内电源电缆进线位置时,今后区域内电源电缆引入,宜从人防连通口、防爆波电缆井或利用防空地下室各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门框墙上的预埋管内引入。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6.4.18 防空地下室人员出入口、连通口处电气管线暗管敷设的做法参见图6.4.18-1、图6.4.18-2、图6.4.18-3。

6.4.19 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以放射式配电,保证各单元自成系统。     1 当分散布置的各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平时由连接通道连通到位的工程,人防区域电源的电缆应从连接通道(连通口)中引入;     2 柴油电站内电源的馈电电缆穿过其他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对核6级、核6B级、常6级工程可采用电缆桥架(梯级桥架)+铠装电缆或电缆桥架(密封式)+非铠装电缆等措施。对核5级、常5级工程采用穿钢管明敷或暗敷。凡穿过非防护区时采用穿钢管暗敷;     3 当分散布置的各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未设连接通道,电缆直接埋地的工程,人防区域电源的电缆应采取防爆波电缆井,并采取铠装电缆直接埋地+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方式或全塑电缆直接穿钢管埋地引入。

6.5 照 明

6.5.1 平时照明光源应采用各种高效节能灯具。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战时可采用各种荧光灯和白炽灯。

6.5.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

6.5.3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正常照明是指防空地下室在平时或战时,为人们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照明。正常照明的照度,平时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执行,战时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执行。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3 值班照明是专为管理人员设置的,只在平时使用。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的照明系统中能独立控制的公共区照明灯具;     4 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照度标准相近的工程,平时和战时可合并设置照明配电箱,配电箱设置在防护区内。例如:平时作汽车库、活动室、办公室、储藏室等;     5 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照度标准相差较大的工程,平时和战时宜分别设置照明配电箱,当采用共用照明配电箱时,照明宜采用多回路均匀配置,战时断开部分回路。例如:平时作会场、商场、超市、文艺娱乐场所等。

6.5.4 战时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战时应急照明的功能是保证人员在防空地下室内坚持掩蔽的最低照度要求。

6.5.5 战时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能有效地辨认和使用,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lx;     2 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 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例如:人员掩蔽的部位、通道、风机室等场所;对有特殊要求的房间,例如:通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4 战时应急照明是保证人员在防空地下室坚持掩蔽的必要条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6.2.13。

6.5.6 平时应急照明消防要求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与隔绝防护时间一致的要求,二者时间要求不一致,在战时必须储备应急照明灯具内的备用蓄电池或集中更换长时效的EPS、UPS蓄电池组电源。当防空地下室内设有内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时,战时应急照明电源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给。

6.5.7 防空地下室战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6.5.7确定。

6.5.8 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灯具数量(除花灯、彩灯和大面积照明外)每回路不宜超过20个,最多不应超过25个。插座应有独立回路供电,并应设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插座数量每回路不宜超过10个(组)。

6.5.9 洗消间内的插座及照明开关均应为防溅型,其脱衣室、穿衣室内应设AC 220V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离地1.4m。洗消淋浴用电热水器的电源插座不得设在淋浴间内,宜设在穿衣室中离地1.8m,淋浴室的照明开关宜设在脱衣室内。

6.5.10 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6.5.1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一个供防化测试使用的插座箱,内设AC 380V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7个。插座箱系统参见图6.5.11。

6.5.14 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 220V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6.5.15 通道、出入口、公用房间的照明与房间照明宜由不同回路供电。

6.5.16 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出入口照明参见图6.5.16-1、图6.5.16-2。

6.5.17 每个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灯具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多层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灯具,应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设专用回路供电。

6.5.18 考虑战时防空地下室受到冲击所产生震动的影响,灯具优先选用重量轻的线吊和链吊灯具,卡口式灯头。

6.5.19 出入口照明灯具线路密闭处理要求参见图6.5.19。

6.6 接 地

6.6.1 防空地下室内部配电系统,内部电源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采用TN-S系统;引接区域电源时宜采用TN-C-S系统。电源中性线(N)和保护线(PE)分别设置。保护线在正常情况下无电流通过,能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近于零电位。

6.6.2 防空地下室除特殊要求外,其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通信接地等可采用共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各系统要求的最小值。表6.6.2为各系统接地电阻的允许值。

6.6.3 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作等电位连接:     1 保护接地干线;     2 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 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采暖管道、空调管道、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 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5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     6 电缆金属外护层。

6.6.4 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各专业预埋管等均应与结构钢筋焊接并与接地网结构钢筋联通。

6.6.5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应急照明、消防、医疗等重要用电设备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装置时,应只报警,不跳闸。

6.6.6 电力系统电源低压电缆进线的PEN线或PE线,应在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

6.6.7 当平时正常电源系统为其它接地保护形式(如TT系统时),防空地下室电源为TN-S制或TN-C-S制,接地制式不一致时,应作接地制式转换,电源和接地制式应作同步转换。

6.6.8 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

6.6.9 等电位连接线截面应符合表6.6.9的规定。

6.6.10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利用工程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做自然接地体。当实测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求时,宜在室外靠近防空地下室附近的潮湿地段,增设人工接地体装置;     2 利用结构钢筋网作接地体时,底板下层钢筋纵向(一般取10~20m)横向(一般取5~10m)主筋应焊接,并与外墙外侧钢筋和各柱、桩基内不少于两根主筋焊接成网,所有接地装置的连接处必须牢固可靠,连接成电气通路;     3 保护线(PE)应与接地体相连,并应有完好的电气通路。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作为保护线的干线;     4 设有消防控制室和通信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5 当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6.6.10的规定。

6.6.11 Ⅰ类照明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应设PE保护线。

6.6.12 防空地下室中的发电机房、控制室、变配电室、风机房、水泵房、电站油库、淋浴间等房间的金属构件应作等电位连接并设置等电位MEB连接端子。

6.6.13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作防静电接地;     4 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6.7 柴油电站

6.7.1 防空地下室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站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为了管线进出和管理的方便,宜接近电力系统电源的降压变电所或配电间;     2 宜与主体建筑相结合设置,并应满足防护要求。当供多个不同等级的防护单元时,电站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电范围内工程中最高抗力级别相一致;     3 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在工程口部,宜靠近有坡道的出入口,如汽车库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库的坡道(考虑到机组故障、大修时需搬出,特别是移动电站临战时安装等因素。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工程口部,便于运输、输油、取水、安装等)。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4 多层防空地下室的柴油电站宜设置在底层。尽量避免设在建筑物的楼板上。平战结合平时安装使用的柴油电站,还应符合平时的使用要求;     5 在高层建筑、裙房内设置平战结合平时安装使用的柴油电站,宜设置在地下一层,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并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

6.7.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电站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发电机容量大于120kW时,宜设置固定电站;     2 发电机容量不大于120kW时,宜设置移动电站;     3 当发电机容量大于120kW时,设置固定电站的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2个或多个移动电站,分别供给防护单元用电;     4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容量除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容量外。还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但不设冷备用机组;     5 固定电站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不应少于2台,最多不宜超过4台,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0kW;     6 移动电站内宜设置1~2台柴油发电机组,但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

6.7.3 柴油电站是供战时使用的具有防护功能的发电站。柴油电站(包括固定电站、移动电站)设计应满足柴油发电机组战时(包括空袭时及空袭后)在电站内部正常运行发电的各项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6.7.4 固定电站的组成: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应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控制室(兼配电室)、人员休息室和厕所等设置在清洁区,柴油发电机房、水泵房、水库、储油间、进排风机、机修间(场地)、扩散室、排风、排烟竖井、防毒通道等为染毒区。战时允许进、排风,机房染毒(柴油机可直接燃烧染毒空气)。而控制室与发电机房设密闭墙隔,墙上设防火密闭观察窗;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连通口必须设置两道密闭门构成的防毒通道,在机房染毒的情况下,允许电站人员出入机房和控制室。固定电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也可与其结合设置的防空地下室组合为一个防护单元。参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FJ04《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

6.7.5 移动电站由发电机房、储油间、进排风机、水箱、扩散室、排风、排烟竖井等组成。战时机房允许染毒(柴油机可直接燃烧染毒空气),移动电站与相邻工程清洁区之间的连通口必须设置两道密闭门构成的防毒通道,在机房染毒情况下,允许电站机房人员出入清洁区。移动电站不宜单独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应与其它工程相结合。

6.7.6 防空地下室移动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内设置移动电站,机房的防毒通道应与清洁区相联通。参见国家建筑标准图集07FJ05《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并增加一个与人员掩蔽工程主要出入口相结合设置移动电站的布置方案,参见图2.7.5-1;     2 物资库工程内设置移动电站,当物资库工程只设有清洁通风、隔绝通风时,移动电站内需增设滤毒通风,使连接机房与清洁区之间的防毒通道符合超压、换气要求,参见图2.7.5-2;     3 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工程内设置移动电站,机房宜与停车位相结合,机房人员结合利用其他工程设有的洗消间或防毒通道进入清洁区。参见国家建筑标准图集07FJ05《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参见图2.7.5-3。

6.7.7 固定电站的控制应按工程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力求简化,便于操作、调试和维护。控制方式分为就地操作、隔室操作和自动控制三种;对具有多种控制方式的控制系统,就地操作优先于隔室操作,隔室操作应优先于自动控制,在控制室内,应能对柴油发电机组实施隔室操作和自动控制,但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应有优先切除隔室操作和自动控制的措施。

6.7.8 固定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应设置必要的声光联络信号。     1 控制室与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2 为了使值班人员能够及时传达和应答有关机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命令,每台机组应设两套联络用的仪表信号盘,分别设在机房内柴油机组旁和控制室发电机盘上,控制室的信号也可集中设于控制台(盘)上;     3 控制室对柴油发电机房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起动”、“停机”、“增加负荷”、“减少负荷”等信号;必要时可增加“坚持运行”、“加速运行”、“待并列”、“并列”、“解列”、“紧急停机”、“故障”等信号;联络信号盘上应设有各种声音信号和事故音响信号装置;     4 发电机房对控制室的联络信号:应设置“运行异常”“请求停机”“故障停机”等信号;联络盘上还需设有柴油机组输出的电压表、频率表、电流表、功率表;     5 电站联络信号装置可采用LED电脑控制的汉字指示屏条自动显示,显示功能除本条第3款、第4款要求外,根据运行需要还能进行扩展内容。此时可取消机房与控制室的联络信号箱,但机房内仍需设置柴油发电机组输出的电压表、频率表、电流表、功率表。

6.7.9 固定电站控制室为加强对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运行状态的监视,有条件的工程,在柴油机房内设置摄像系统,在控制室内对机组进行监控。

6.7.10 设置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电力系统电源中断时,单台机组应能自起动,并在15s内恢复向负荷供电;     2 当电力系统恢复正常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切换至电力系统电源并向负荷供电。

6.7.11 柴油发电机组在机房内的布置形式,应根据建筑布置方案,采取垂直布置和平行布置两种方式;     1 平行布置:在机房内机组的纵向轴线与机房的纵向轴线平行布置,参见图6.7.11-1;     2 垂直布置:在机房内机组的纵向轴线与机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参见图6.7.11-2;

6.7.12 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以下功能:     1 自动维持准备运行状态;     2 自动启动和加载;     3 自动停机;     4 自动保护和报警;     5 自动补给燃油、机油、冷却水、机组启动用蓄电池自动充电或压缩空气瓶自动充气;     6 无人值守连续运行时间应≥8h;     7 自动并车与解列;     8 自动调频调载。     三级自动化机组应具有前五项功能,二级自动化机组应具有前六项功能,一级自动化机组应具有全部八项自动化功能。并应符合隔室监视和控制要求。

6.7.13 固定电站的控制,对于平时不安装柴油发电机组的工程,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操作、隔室操作二种方式。

6.7.14 区域固定柴油电站战时宜采取电力系统电源和一台柴油发电机组同时使用(分列运行)的模式,当电力系统电源全部失去后,全部由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电力系统电源恢复,仍宜保持一台柴油发电机组在运行。

6.7.15 由于工程所在地的海拔高度、温度、湿度以及柴油机进气、排烟阻力与柴油机规定的额定运行条件不同,实际所能发出的功率将小于其铭牌规定的额定功率。因此,必须对机组的铭牌输出功率进行修正,以便得到机组的实际输出功率。     1 柴油发电机组的常用功率:指变动负载工况下的连续运行功率,每12h允许1h超载10%;备用功率:指紧急状态时,变动负载工况下的最大连续运行功率。发动机功率与环境温度关系:环境温度40℃以上,温度每升高11℃,功率下降2%;     2 对不带增压器的柴油机,海拔高度、温度、湿度对柴油机的功率影响,一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制造厂提供的数据进行修正。如无资料时,也可按下面的经验公式计算柴油机在不同工作条件下实际所能发出的功率:

    3 对带有增压器的柴油机组,海拔高度、温度、湿度对功率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公式和方法。为满足设计中估算功率的需要,在无资料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估算:对无中间冷却器的废气涡轮增压式柴油机(如135、160、250系列)功率修正按海拔高度每增加1000m功率下降8%,温度每升高10℃功率下降5%,湿度影响可不计。

6.8 通 信

6.8.1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中的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回路应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6.8.2 人防电源配电柜(箱)未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时,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或通信机房内设专供战时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使用的配电箱,在箱内应设有不少于1个三相16A和3个单相10A断路器的出线回路。

6.8.3 物资库、汽车库工程中的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电源的位置就设在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内,不再另设专用的配电箱。

6.8.4 当地面建筑物顶层设置警报器时,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设置专用的控制箱,并在警报器所在处,就地设有控制按钮,并设有紧急切除电源的措施。

6.8.5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电话机线路应是所在地的市话电信网络,电话出线盒的预埋进线管应引至防护密闭门外,宜设置接线箱。

6.8.6 各类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符合表6.8.6中的要求。

6.8.7 对于集中设置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或多个分散设置的防空地下室,考虑到各防护单元对外通信资源共享,并可防止通信电源容量估算偏大,在选择柴油发电机组容量时,可按表6.8.7内的同时系数进行修正。

注:1 集中设置指一个大型地下室分隔成多个防护单元; 2 分散设置指分散布置在若干处的多个防空地下室; 3 同时系数指由同一电站供电时,选择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用。

    举例:某小区有防空地下室6个防护单元,其中3个防护单元(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所)是同一地下室分隔而成,其它3个防护单元均为独立防护单元(战时用途分别为防空专业队工程、物资库、汽车库)。问:通信设备的计算负荷是多少?     解:1 查表6.8.6各类防空地下室中通信设备的电源最小容量;            2 查表6.8.7通信设备电源容量计算同时系数表;            3 计算:同一地下室的3个防护单元的通信设备容量为:                 (3.0kW+3.0kW+3.0kW)×0.6=9.0kW×0.6=5.4kW                 3个独立防护单元的通信设备容量为:                 (5.0kW+2.0kW+2.0kW)×0.7=9.0kW×0.7=6.3kW     答: 5.4kW+6.3kW=11.7kW 通信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是11.7kW。

6.8.8 专设通信防爆波电缆井时,应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并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6.8.9 战时需增加通信线路,应利用在各人员出入口电气专业预埋的备用管,不再增加备用管的数量。

6.9 平战转换

6.9.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应安装到位的设备及管线指设置在电站内的人防电源总配电柜(箱)及由人防电源总配电柜(箱)引至各防护单元的电缆线路;机房内通风、给排水设备和管线,各种动力配电箱、信号联络箱、电缆、桥架等等。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对于平时柴油发电机组不安装的工程,与机组相关的自动控制部分内容以及排烟管、储水箱等也可不安装,战时与机组同步安装。

6.9.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人防汽车库工程的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6.9.3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根据蓄电池组体积的大小,可设置在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内,也可单独设柜。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6.9.4 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时,管孔可不作防护、密闭处理,临战时再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期内完成。     对于平时有封堵要求的管线,仍应按平时要求实施,如防火分区间的管线封堵。     对于穿越防护、密闭墙的普通母线槽,为保障战时的正常工作和用电,不得采用临战拆除,然后对穿墙孔洞采用临战封堵的做法。按规范要求应采用防护密闭型母线槽。     因平时用途变化,由于工程竣工后而增加的平时用途电缆所造成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要求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6.9.5 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范围内,平时设计选用吸顶灯,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罩,日光灯的灯管两端应在临战时采用尼龙丝绳绑扎。

附录A 术语解释

A.0.1 防护类别:按照预定防御的武器不同,国家把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类和乙类,并规定甲类人防工程需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以及核武器的袭击;乙类人防工程需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不考虑对核武器袭击的防护。

A.0.2 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防爆波”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包括对常规武器爆炸和核武器爆炸所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是指对常规武器爆炸所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防爆波”要求所有(包括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和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结构应该具有足够的抗力,各孔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A.0.3 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防毒剂”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包括对化学毒剂、生物战剂以及放射性灰尘的防护;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包括对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的防护。“毒剂”会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于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要求其人防围护结构要做到密闭;各孔口应采取相应的密闭措施。

A.0.4 防辐射:对辐射线防护的简称。“防辐射”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包括对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的防护;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是指对战时城市火灾形成的长时间高温烘烤的防护。“辐射”会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暴露在室外空气中的人防围护结构(如顶板、临空墙等)应该满足防护厚度要求,出入口应该满足通道形式和通道长度要求。

A.0.5 防护区:指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即战时空气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扩散室除外)。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区包括主体(即清洁区)以及防护密闭门内的染毒区(口部房间、通道等);对于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区与主体一致。

A.0.6 非防护区:指防护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以外的空气冲击波能够自由传播的区域。非防护区一般包括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楼梯间、竖井以及相邻的普通地下室等。

A.0.7 清洁区:在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中不仅满足防爆波要求,而且满足防毒剂、防辐射要求的区域,即指室内满足集体防护要求(掩蔽人员不需要配戴防护器材)的区域。清洁区的范围是指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中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A.0.8 染毒区:在防空地下室中满足防爆波要求,但允许染毒,且不考虑防辐射的区域。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染毒区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防护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以内的房间、通道。对于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亦称防护区)均为染毒区。

A.0.10 主体:指防空地下室中能够满足预定的防护要求和功能要求的部分,如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的队员休息室及其辅助房间,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车库部分和通风机房等。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应满足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等防护要求和相应的战时使用要求,其主体与清洁区一致;对于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应满足防爆波要求(对防毒剂、防辐射等不作要求)和相应的战时使用要求,其主体与防护区一致。

A.0.11 口部:指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出入口和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等。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应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内的染毒区(如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等)以及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间等;对于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仅指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间等。

A.0.12 主要出入门: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而且是空袭后较有保障的,且人员、车辆进出方便的出入口。设计中在其设置位置、口部防爆波(包括口部防护设备、围护结构和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楼梯)、防堵塞、防毒剂和设置洗消设施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A.0.13 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防护设备、围护结构的防爆波、防毒剂、防辐射等要求以及方便人员进出以外,对于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如楼梯)抗力、防堵塞、设置洗消设施等方面都不需要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数个次要出入口。

A.0.14 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备用出入口不设洗消设施,但应该满足口部防爆波(包括口部防护设备、围护结构和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竖井)、防堵塞、防毒剂等方面的要求。

A.0.15 外墙:指防空地下室的室内与室外岩土之间的墙体。外墙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的直接作用,外墙是应满足规定抗力要求的墙体。

A.0.16 临空墙:指防空地下室的室内与室外空间(包括普通地下室)之间的墙体。临空墙战时承受空气冲击波的直接作用,临空墙是应满足规定抗力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墙。当在临空墙上开设门洞时,需设置防护密闭门。

A.0.17 密闭隔墙:指防空地下室中的清洁区与染毒区之间(以及染毒浓度不同的区域之间)的墙体。密闭隔墙战时用于隔绝毒剂,密闭隔墙是应满足规定厚度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墙。当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需设置密闭门。

A.0.18 防护单元隔墙:指防空地下室中两个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墙体。防护单元隔墙战时承受可能来自墙两侧的冲击波不同时作用,防护单元隔墙是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隔墙。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可按构造要求设置;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还需满足相应的受力要求。当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门洞时,一般需在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或设一道能够承受正反两个方向爆炸动荷载的防护密闭隔断门。

A.0.19 抗爆隔墙:指防空地下室中用于分隔抗爆单元的墙体。当在抗爆隔墙上开设门洞时,一般采用在隔墙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的做法。按照墙体构筑的时机可分为平时构筑的抗爆墙和临战时构筑的抗爆墙。不同构筑时机的抗爆墙的材质、厚度要求有所不同。

A.0.20 门框墙:指在门洞处安装有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的墙体。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和门扇传来的动荷载作用。

A.0.21 防护密闭门:用来阻挡空气冲击波和毒剂通过的人防门。防护密闭门是设置在出入口最外侧的或设置在连通口(包括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处的人防门。

A.0.22 密闭门:用来阻挡毒剂通过的人防门。密闭门是设置在密闭隔墙洞口处的人防门。

A.0.23 消波设施:设置在空袭时处于敞开状态的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由防爆波活门和扩散室(或扩散箱)组成。

A.0.24 防爆波活门:设置在空袭时处于敞开状态的战时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最外端的,当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迅速自动关闭的防护设备。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通风口(柴油机排烟口)一般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

A.0.25 扩散室:设置在防爆波活门与通风管之间的,利用其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用钢筋混凝土构筑的小房间。

A.0.26 滤毒室:设置在进风口附近的装有过滤吸收器(一种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滤毒室属于染毒区,并且应该通过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与室内清洁区和室外地面相连通。

A.0.27 除尘室:设置在进风口附近的装有通风除尘设备的专用房间。通风量较大的工程通常设置除尘室。设有滤毒通风的除尘室属于染毒区,宜设置在进风扩散室和滤毒室之间。

A.0.28 掩蔽面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即防护区)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注:其余术语详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2.1节。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