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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4 06: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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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回购权

《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

此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该司法解释之规定亦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法理,在无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院的相关判例,支持约定回购权的裁判理由亦主要为:约定回购权不违反《公司法》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约定回购股权后,股东不能不经回购程序,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款。而是公司应履行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赋予股权回购程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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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法业务、互联网类、合规类法律业务。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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