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运动员的“奥运之门”是如何被打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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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运动员的“奥运之门”是如何被打开的

2024-06-04 11: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跨性别运动员的“奥运之门”是如何被打开的

2021-08-05 09:41: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跨性别举重选手劳蕾尔·哈伯德。

“斯德哥尔摩共识”指出,尽管进行性别再指定的个人通常因为身体方面的问题导致其不能参加体育赛事,但是对其中的某些人而言参与体育运动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报告打开了跨性别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大门

李娟

8月2日,在东京奥运会举重87公斤以上级比赛中,“00后”中国选手李雯雯顺利拿下金牌,并刷新了奥运纪录。在李雯雯的对手中,新西兰跨性别选手劳雷尔·哈伯德尽管颇受关注,却连续3次试举失败。

早在哈伯德被宣布为第一位参加奥运会单项运动的跨性别运动员时,有人就称其为“女子运动的灾难”。而国际奥委会则认为,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奥运赛事恰恰是《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的体现,即“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从“斯德哥尔摩共识”开始

众所周知,传统的国际体育运动赛事一般根据运动员的性别而将其分为“男性项目”和“女性项目”。仅有极少数诸如马术之类的体育运动项目是男女共同参赛的。但是,跨性别运动员并不符合传统体育运动认可的男性和女性的两性概念或两性标准,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有关跨性别者的公认定义。

根据《世界田径跨性别运动员选手资格规范》之规定,“跨性别者意指其自身性别认同与出生时生理性别有差异的个体。无论在青春期前、后或是否接受过任何医学手段介入,此差异均可能存在”。

2003年10月,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讨论包括跨性别运动员在内的变性人参加奥运会的问题。其结果是2004年国际奥委会通过了《对性别再指定和体育运动建议的解释意见》(即“斯德哥尔摩共识”)。

“斯德哥尔摩共识”指出,尽管进行性别再指定的个人通常因为身体方面的问题导致其不能参加体育赛事,但是对其中的某些人而言参与体育运动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报告打开了跨性别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大门,要求跨性别运动员要满足3个主要的条件就可以参加奥运会:进行变性手术,从法律上承认其变性后的性别以及进行至少两年的荷尔蒙治疗。这些要求适用于那些由国际奥委会赞助的体育活动,包括那些适用国际奥委会规则的其他体育管理机构。

跨性别者参赛“须做变性手术”已成历史

为进一步遵循《奥林匹克宪章》中“禁止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原则,国际奥委会从2004年起决定有条件地允许变性者参加比赛,但要求参赛者必须做变性手术,术后两年才可参赛。

2014年,反对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被写入了国际奥委会章程。2015年11月,国际奥委会通过了对其规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以便适应目前科学界、社会界以及法律界对于跨性别人士的全新态度。新条例规定,女性选手如希望以男性身份参赛,将不受任何限制;男性选手如希望以女性身份出赛,必须公开宣布自己性别的变换,并且至少4年内,出于体育目的,该声明不得更改。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跨性别女运动员而言,如果血清中的睾酮激素保持在每升10纳摩尔以下且超过一年,就有资格作为女性参赛。国际奥委会也表示,之前要求跨性别选手接受手术的规程“不符合日趋完善的人权法规”,而对于可跨性别选手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做法。

2018年5月,国际奥委会开始与专业的非营利组织Shift合作,审查和加强其现有的人权工作。2018年年底,国际奥委会宣布成立一个新的人权咨询委员会,由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亲王担任主席。

2019年年初,国际奥委会要求扎伊德王子和雷切尔·戴维斯共同评估国际奥委会目前的做法,并就该组织的人权战略框架的核心内容提出建议。他们的建议于2020年3月提交,国际奥委会于当年12月发布了备受期待的报告《国际奥委会人权战略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这份雄心勃勃的、全面的文件对整个体育界和国际赛事产生了深远影响,这在此次东京奥运会跨性别参赛选手身上可见一斑。

其他选手的公平竞争权能否得到保障

纵观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奥运赛事的整个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国际奥委会对于跨性别群体的包容性在逐步提高。但是,一个需要直面的问题是,跨性别运动员与他人竞争是否公平?一位世界知名体育科学家指出,在女子运动中包容性与公平性不能两者兼得。

首先,跨性别运动员参赛有损害其他选手的公平竞争权之嫌。公平竞争权是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最重要的职业性权利,其含义主要是平等参赛、竞赛标准相同、竞争条件一致、竞赛成绩准确真实及奖惩标准相同,公平竞争是国际体育社会追求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

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有许多条款都将公平竞争的要求予以明确规定。保障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使命,业已成为影响奥林匹克运动能否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跨性别运动员在参赛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却存在着竞争条件不一致的问题。性别差异就是最大的竞争条件差异。在传统男性运动员与女性运动员区分标准之下,跨性别运动员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男性,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女性。不少人认为,贸然让男性跨性别者参与女性运动项目,对于女性运动员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体育当局认为:在包容跨性别运动员参赛的同时,将睾丸激素控制在一定阈值范围内就会消除掉跨性别运动员自身固有的优势。但是,事实恐怕并非如此。目前的研究表明:即使采用激素疗法,跨性别女性仍然保持着力量优势。

2021年发表在《英国运动医学杂志》上的一篇系统性文献综述发现,激素疗法降低了血红蛋白水平,与顺性别女性的血红蛋白水平相当。它降低了力量和肌肉面积等,但在激素治疗36个月后,这些数值仍然高于顺性别女性。尤其在握力方面,变性女性比顺性女性依然有优势。

举重界人士认为如此规则有失公平

其次,跨性别运动员参赛被认为破坏了奥林匹克运动公平竞争原则。国际公平竞争委员会认为,公平竞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涵盖并体现体育及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价值,包括尊重、友谊、团队精神、公平竞赛、无兴奋剂的运动、尊重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等价值。

《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到,“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体现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奥林匹克竞技的价值目标。作为竞技比赛制度的基础国际运动与体育理事会将公平竞争的核心解释为对比赛规则的尊重,其集中体现为规则公平——既是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的推动力之一,也是竞技体育历史的直观呈现。

可以说,规则公平与否,对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但是,举重界的一些人认为允许跨性别运动员参与奥运赛事这一规则并不能保证公平竞争。从医学上说,这并不难理解:奥委会所确定的标准——每升睾酮的最大阈值为10纳摩尔,至少是生物学女性的5倍。在接受过高水平举重训练的人眼中,这种特殊情况对其他运动员来说有失公平。

在笔者看来,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是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规则的制定既要尊重与包容跨性别者,也要尊重和包容顺性别者,而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为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称,东京奥运会之后,国际奥委会将审查跨性别运动员的参赛规则,相关规则有可能进行修改,包括“不以绝对的‘睾酮数值’而决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由此看来,哈伯德参赛引发的争议应该已经受到国际奥委会的高度重视。未来,在公平与包容之间,国际奥委会或将找到一个更恰当的平衡点。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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