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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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06 00: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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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让我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CCER的重启又往前行进了一步,这次公布的由于是大家千呼万唤的管理办法,是CCER的底层游戏规则,因此比之前一拨一拨各种媒体捕捉到的领导的会议讲话、采访、新闻发布会等公布的信息都要实质和重磅,拾余通读征求意见稿把相关信息归纳了一下,划拉其中的重点信息,给不喜欢阅读长篇文件的朋友们呈上。

征求意见稿共八个部分,这里不一一赘述,仅就业界普遍关心的和拾余认为比较重要的信息做个归纳总结。

1. 关于申请和交易主体: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 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这一点与2012年6月13日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描述有所不同,2012版允许的项目申请和备案的只有“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一类;另外2012年版允许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为“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

2. 项目类型: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 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具体类型要依据未来分批次陆续出台的方法学来定。

3. 几个时间节点要求:(1)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2012 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起);(2)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3)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继续予以登记,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4. 核查和登记的时效性:(1)项目业主申请项目登记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材料,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2)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登记;(3)项目业主申请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4)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减排量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在已有项目做好审定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前提下,最快60工作日可获得减排量登记,项目登记审核和减排量登记审核时间分别只有10个工作日,这一点比2012年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时效性有了大大的提高(累计120个工作日)。而且,最最最重要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之前均增加了对公众公示环节,不是仅仅让专家关起门来评估就能决定的事情了。

5. 未来跨境交易的提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关于跨境交易提到“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 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一点拾余认为与UNFCCC 巴黎协定A6.4条款规则下的全球自愿减排碳市场可能有一定的关系,拾余甚至有时候还会想这是不是我国CCER的重启与A6.4国际碳交易机制步调有些一致的原因。

6.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将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分别作为独立的部分写入管理办法,对审定核查机构需满足的要求、行为规范和报告制度等,对检查措施、禁止规定、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以及各项违规罚款数额做了明确规定。对抗监督管理的处罚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核证自愿减排量,虚假部分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等量注销,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申请。审定与核查机构责任出现文件所列违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交易主体违反管理办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没有详细规定,未来分别由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来确定。例如,对于6万吨以上项目的登记和核证详细规则就没有提及。与之前CCER仅在试点碳市场交易相比,这次将会上线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来源:拾余碳评

内行看门道 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碳市场深度观察

CCER重启确实加速了,在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末尾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本办法自 2023 年*月*日起施”,意味着CCER年内重启几乎是板上钉钉。除此之外,尽管主管部门随后立即发布了答记者问的一些解释,但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不少细节值得细品。

项目的时间与计入期限制

CCER项目必须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这对于大部分类型的项目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唯一影响的是林业项目。此前,对于林业项目的时间限制是2005年2月16日之后实施的,而本次相当于延后了7年多。

2017年3月14日之前备案的项目可以继续签发,但项目减排量产生的时间段是2020年9月22日之后,也就是说无论该项目无论何时登记,只有这个之间点之后的减排量才会新签发出来。

对于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追溯最多五年,也就是说,对于从项目投产到项目登记5年之内的项目,是不会有减排量损失的;2020年9月22日之前投产的项目,登记日期在2025年9月22日之前都不会有减排量损失。

项目类型与准入要求

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唯一性与额外性,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与此前的要求区别不大。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三类项目不能成为CCER项目: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即没有政策额外性的项目;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即CCER减排不能与配额减排重复计算,比如在碳市场中利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产生的绿电,让减少了企业间接排放的的项目本身,就不能申请成为CCER项目了;不是唯一性的项目,即申请了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比如CDM、VCS、GS等。

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要求

同一个项目的审定与核查不能由同一个机构完成。而此前对于小规模项目的是可以允许同一家机构进行审定与核查,这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

对于申请与核查机构的准入要求更加明确,重点在于“备 10 名以上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 中有 5 名人员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以及必要稳定的财务支持。这对于审定核查机构的规模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全国范围内具有两年及以上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数得过来的,其最底线的要求也是2015年3月之前入职过审定与核查机构且工作了两年的人员。恭喜这些人员们,未来一段时间,将成为审定核查机构的宠儿。

监督与惩罚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项目的监督以及违规的处罚。与控排企业管理类似,省市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而对于项目申请过程中的“造假”等行为采取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对于CCER项目的业主、审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都给以警醒。

待定事项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肯定还会有一些变化。但文件也明确告诉大家:CCER很重要,是碳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框架与脉络已经很清楚,最终谜底的揭开也不会需要很久:比如所有的文件保存时间都是10年,是不是未来的计入期会统一为10年,而不会再有7*3年的计入期;比如对于信息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理如何支持;比如审定核查机构中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比如究竟哪些项目能纳入到未来的CCER中…

CCER公开意见稿如期发布,减排量申请条款中的“5年之内”是啥意思?

如之前的文章所说,CCER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于昨天正式发布。

我大概对比了一下,核心条款于之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没有大的差别。

关于内容的分析及对碳市场的影响我在之前文章CCER重启叕刷屏,这次有什么更新?已经分析了,想看的可以直接点击观看。我今天主要来讲讲这个办法核心中的核心:第十五条【减排量范围】讲的是个啥?

第十五条【减排量范围】原文如下: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

这里面有两个年份。第一个年份是2020年9月22日之后的减排量才能申请,意思是2020年9月22日之前的、尚未签发出来的CCER都直接作废了(已经签发出来的不受影响。)

但是第二个年份我就有点搞不懂了,我们把第二句话补完整后应该是这样的。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内。”

这里面有两个登记,一个是项目减排量登记,一个是项目登记。一个CCER正常的申报流程是先进行项目登记,然后过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后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那么在项目登记日之前就不会有减排量登记的可能。

当然,这里面有个特例,就是项目已经实施多年,但因为CCER暂停等原因没有做项目登记,那么我在完成项目登记后,可能申请项目登记前产生的减排量,这个叫减排量追溯。这样的话上面那句话就比较合理了。

生态环境部对此的官方解释也是如此,这样正好弥补了2020年9月至今的一些已实施的项目减排量。

但是,

这里有个BUG,这一条并不是专门规定减排量追溯的条款,而是作用于所有项目减排量申请的条款。按照这个逻辑就会出现新建项目没法获得减排量的尴尬情况。

举个例子,

我在2023年7月上一个沼气回收项目,现在各项手续都齐全,项目也在施工中,预计2023年12月竣工投产。然后我7月份开始申请CCER项目登记,碰巧在我项目竣工之日完成了项目的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在完成登记前都没有开工运营,所以项目登记前是没有任何减排量的。按照上面那一条的理解,这个项目永远也申请不了减排量,这不是白费力气嘛。

为了不白费力气,我这个项目只有在项目实施的五年后,即2028年底完成登记才行。

所以按照这个思路,新建项目都别报了,五年以后再申请吧!

不过,这还有另一个理解。我们可否按照下面的意思来理解: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起前5年内。”

如果这样理解,就比较通顺了。这样理解的意思就是项目在完成登记后5年内可以获得CCER,5年以后项目自动作废,相当于计入期从以前的10年/21年缩短到了5年。

这个年限跟CDM/SDM改革草案中的年限一致,相当于提前与国际接轨,所以说得过去。

但是这样理解也有BUG,一是生态环境部官方答记者问里对于这一条的回答就是往前追溯,二是这样理解的话2020年9月22日到CCER项目完成登记期间没有任何减排量签发。所以感觉也不大对头。

所以我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会不会这个办法里第十五条本来就是减排量的追溯条款,而不是申请减排量登记的条款,只是在写的时候出现了笔误?

如果是的话我觉得这样写可能更加合适:

第十五条【减排量追溯】对于项目完成登记前已经产生减排量的,可以申请项目登记前减排量追溯,但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

而总体减排量申请的时间限制,可以不在办法里体现,因为方法学里面已经有计入期限制了。

当然,这一切可能是我个人理解的偏差,有更明白的小伙伴请多多赐教。

最后一个小彩蛋,之前的办法里CCER的注册和签发都叫备案,现在的办法里CCER的注册和签发都叫登记,不知道为什么改了,看得我挺别扭的,但为啥就是不改回最熟悉的“注册”和“签发”这两个词呢,可能是因为是要体现中国特色?

来源:老汪聊碳中和

(碳中和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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