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下一步|全国「联动」集采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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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下一步|全国「联动」集采后价格?

2024-04-27 14: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医保局鼓励对已有省份集采、价格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带量价格联动;与此同时,目前的价格联动也需规范。

01、集采后价格大范围联动?

近来,药品集中采购中的省际价格联动开始实施,多个省市药品招采办均发布相关文件。

有报道指出,“根据目前可查询文件显示,除海南未提及价格联动政策外,其余各省招标办均发布了相关政策。”

据笔者观察,目前的价格联动是指:要求企业在药品招投标时,申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来的省级最低中标价或挂网价,否则,省平台可能不予接受挂网甚至撤网。

药品投标企业对此压力不小。

事实上,根据国家医保局在今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局鼓励对已有省份集采、价格竞争充分的品种开展带量价格联动。

02、省与省之间简单联动,忽视了不同市场量的差异

带量采购前的药品,由于有量的保证无需联动即可大幅度超预期降价,而带量采购降价后的同一种药品,能不能对不同省份之间高低不同的售价就低不就高呢?

也许有专家认为既然在A省可以低价销售,为何不能降低在B省的相对高价呢?但是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从合法的角度讲,任何一次集中带量采购的成功,都依赖于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这自然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其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规格、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其余采购方如果不经过必要的采购合同订立签约过程,就执行该药品在其他地区集采后的价格,似乎是不符合相关规范的。

从合理的角度讲,一种药品在一个省的销售价格高低,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销量、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运输距离等。如果是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产品的不同产地,还有劳动力价格、能源价格、生产线制造折旧价格等区分,另外企业还要考虑营销策略,这就导致很多时候药品的销售价格可能是不同的。

而带量采购,某个省级或者省际带量采购获得的中选价格都有一个相应量的前提,但是联动价格的同时,量能不能保证是一个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省与省之间,不能针对集采后的价格简单联动,更不宜规定,非集采最低价格就不能准入。

03、从二次议价到带量采购,药企灰色成本确实大幅降低

其实很多药品价格,自四年多前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以来,已经明显下降。八批九轮集采,每次综合降价多在50%以上,多个药品降价在90%以上。对于每一轮国采的降幅,业内逐渐视为“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此前的药品集中采购,只要求降价,一般不强求带量,虽然也走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但最重要的采购量往往不好落实。

在这个前提下,一些中标企业为了按照中标价完成销售,还可能向医院支付实为回扣的利益输送——即二次议价。

这自然使得药品招采的价格降不下来。因为很多时候药企向医院支付的二次议价费用,已经成为比生产成本更重要的“销售成本”,甚至这笔费用直接决定了企业能不能实现销售,并完成从生产到消费的再生产循环。

于是,以前不带量的集中采购,采购价格下不来,医院的二次议价也止不住,药品的出厂价和病人消费价之间的巨大价差消除不了,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年前,药品集中采购明确变成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带量”二字,可以说是石破天惊。不但采购价降了一大半,病人、医保也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医院也无话可说,且有效地制止了药品销售中的利益输送和腐败滋生。

连被压价的药品生产企业也逐渐接受带量采购,并认识到了其背后的好处:落实了带量,就不必进行利益输送;降低了价格,自然就降低了有关税费;不需要二次议价,自然就没有了避税、洗钱、送红包的风险和尴尬。

带量采购使得药企在开拓市场时在法律面前安全了,在道德面前安心了。

其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过半降价,说到底不是药品中标企业的让利,算是医院出的“钱”——不是医院的公开支付,而是医院的暗中减收。

带量采购的降价,是相关文件反复强调的“以量换价”——落实采购量,坐实采购价。这样的降价,合法、合理、合情,应当坚持和完善。

04、集采后的药品能不能继续降价?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集采后的药品能不能再继续降价呢?可以,但是要看用什么办法。

已经带量集采降价后的同一种药品第二次集采的降价因素为:销量提高;技术提升;工艺改进等。

已经带量集采降价后的同一种药品第二次集采的涨价因素为:人员工资上升;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新生产线投入使用折旧增加;环保效果提升。

但实际情况是,据笔者了解,企业往往难以遇到降价的条件,却常常承担涨价的压力,甚至能够维持以前的集中带量采购中标价格,已经不容易。

国家医保局也表示,规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指导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促进价差公允合理,并统一采购周期;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偏高的品种要持续挤压价格水分,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后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偏低的品种,经充分竞争后形成新的中选价格。

05、省际集采应是主流,联动集采后低价要带量

随着带量采购逐渐常态化,集采之后的价格联动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如果集采之后必然是省际价格的联动,可能导致一个不良后果:在一些销量大的省份,企业可以降价却有所顾虑——怕被其他销量低的省份联动价格。

在集中带量采购主导的招投标中,竞争充分的药品,经过招投标流程之后的中标价,基本上已经是微利——亏本,企业不允许;高利润,竞争对手不允许。

笔者认为,不同于针对集采后价格的简单省际联动,多省联合带量采购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多个地区药品价格的下降。

多省联合带量采购仍然坚持 “以量换价”——扩大采购量,降低采购价,这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大价低原则的又一次运用。

新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四年经历了八批九轮,与此同时,省级、省际带量采购已经遍地开花。根据相应省份的药品采购需求和临床药品使用情况,省际带量采购可以分别组织、逐步增加,联采的药品数量,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品制宜,直至条件成熟时走向全国联采。

今年,国家医保局将重点指导湖北牵头扩大中成药省际联盟采购品种和区域范围,江西牵头开展干扰素省际联盟采购,广东牵头开展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省际联盟采购。到2023年底,国家医保局要求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130种,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笔者认为,省级带量采购叠加多省联合带量采购,取代药价的省际联动以再次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条件已经成熟。

特约作者 | 郭泰鸿

责任编辑 | 郑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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