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的名称和店名不一样可以吗?具体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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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的名称和店名不一样可以吗?具体应该怎么做?

2024-07-11 06: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可以,店名只要不侵犯别人的注册商标或店名就可以。一般餐饮公司按工商注册的公司丛败名称取名的不是很多,一般愿意取相近扰谈的简单的店名,只要不合别人的东西弄混淆就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城,餐饮行业的可以适当简化。

公司与店铺可以是一一对应的,即一家公司只有一家店铺;也可以不对应,也就是说一家餐饮公司可以有几家店铺,这种情况下,这些店铺的法律地位有点类似于分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对于这种店铺、分公司的名称的管理语焉不详。

在实务中,店铺可以使用公司的名称,或者公司名称的简称(即只含字号部分),或者使用公司的商标,都是允许的。甚至使用与公司名称和商标都不相干的店铺名称都是可以的,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就可以。这种名称貌似是要到工商局去登记的。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缓郑碰本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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