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零售业: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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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零售业:商品销售收入

2024-07-10 09: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综合零售行业企业的具体经营模式一般包括:自营、联营、受托代销等。目前大中型综合零售企业多采用以联营为主、自营为辅的经营模式。在不同经营模式下,会计与税法上如何进行收入确认?下面就此问题逐一进行解读。

一、自营模式收入的确认

自营又称经销,是指综合零售企业自己采购、自己销售、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综合零售企业采购商品后,商品验收入库纳入库存管理,之后进行商品销售,赚取进销差价实现盈利。在大中型综合零售企业中,自营商品主要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家电、生鲜商品等。

1.会计处理:以自营方式销售商品的综合零售企业,基本上都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企业在其商品发生转移、开出发票或小票、刷条码扫描器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实际销售价款确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是: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需要交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税务处理:在自营模式下,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会计处理一致。

二、联营模式收入的确认

1.联营的经营模式。联营是指综合零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商品供应商提供商品,双方联合经营的一种方式。在联营模式下,综合零售企业与商品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约定该商品供应商可在卖场内占用指定的区域销售其自有的商品,综合零售企业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分成(也叫扣点)。扣点的高低,取决于品牌经营者店铺位置的好坏、品牌的知名度等。一般服装类商品扣点率较高,化妆品类、珠宝类商品扣点率较低。一般情况下,联营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管理,自行配备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商品供应商所有。

2.联营的收入结算方式。综合零售企业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统一结算商品销售货款,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综合零售企业“先销售后结算”,在月末与商品供应商按照实际销售额与合同中约定的扣点率计算自己应得的毛利;同时,综合零售企业按销售额与毛利额的差额倒算商品销售成本。在结算时,商品供应商按售价扣除与综合零售企业约定的分成比例(扣点)后,开具发票给综合零售企业。综合零售企业按票面金额确认商品销售成本。

3.联营模式下扣点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保底扣点、非保底扣点、浮动扣点。

(1)保底扣点,又称死保底,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与商品供应商约定保底销售额,当商品供应商的实际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保底销售额时,按照实际销售额与合同中约定的扣点率计算综合零售企业应得的毛利;当商品供应商的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保底销售额时,按照保底销售额与合同中约定的扣点率计算综合零售企业应得的毛利额。同时,综合零售企业按销售额与毛利额的差额倒算销售成本。

【案例】乙公司主营为M品牌女装的生产销售。甲商场与乙公司就M品牌约定月保底销售额为10万元,实行保底扣点,扣点率20%。2019年5月,M品牌完成销售额20万元,甲商场计算出的毛利额为20×20% =4万元,乙公司按价税合计16万元给甲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商场确认商品销售成本14.1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4万元。

2019年6月,M品牌只完成销售额5万元,甲商场按照保底销售额计算出的毛利额为10×20% =2万元,乙公司按价税合计3万元给甲商场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商场确认商品销售成本2.6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0.35万元。

(2)非保底扣点,是指综合零售企业与商品供应商约定,无论商品当月销售额是多少,一律按照约定的固定扣点率来计算综合零售企业应得的毛利,同时,综合零售企业按销售额与毛利额的差额倒算销售成本。

(3)浮动扣点,是指在促销期间或商品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综合零售企业与商品供应商约定在原扣点率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浮动调整。

4.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联营模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同自营收入模式相同。

三、受托代销收入

受托代销,指综合零售企业接受商品供应商委托代为销售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1.会计处理:受托代销主要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无论采用何种代销方式,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均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需单独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两个科目。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受托方收入的确认因代销方式而异。

(1)在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一般按事先规定的协议价销售并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因而,代销商品的销售款只是受托方的代收款项,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销售收入。受托方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劳务收入。

(2)在视同买断方式下,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为销售,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售出代销商品时,直接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协议价结转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结转“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

2.税务处理:税法上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处理一致。

四、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是指商品供应商以综合零售企业经销价或高于综合零售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综合零售企业,综合零售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商品供应商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综合零售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综合零售企业收到的返还利润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情况。

会计处理:综合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约定收到现金返利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按约定收到实物返利时,确认库存商品增加、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具体会计与税务处理见以下案例:

【案例】乙公司为甲商场的商品供应商,甲、乙约定:甲商场按照供应商规定的价格,平价销售某商品,乙公司每月月末按甲商场销售额的10%进行平销返利。2019年1月,甲商场共销售乙公司商品金额116万元(不含税进货成本100万元),月末甲商场按约定收到返利11.6万元。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甲商场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假定进行现金返利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资金,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甲商场收到11.6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11.6÷1.16×16% =1.6万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1.6-1.6=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

(3)假定进行实物返利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假定乙公司进行实物返利,甲商场月末收到价值11.6万元的实物返利商品,则应将实物返利应为两个业务处理:甲商场取得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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