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来啦,快和涵检君一起来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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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涵检君,听说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发布了? 是的,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 ![]() ![]() 那如果我现在想要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该怎么做呢? 往下看你就知道啦~ ![]() 一、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的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申请监督是否有期限? ![]() 当事人依照上述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向谁申请监督 ![]()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申请监督所需材料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 太好了,我现在终于明白了,谢谢涵检君。 不客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 原标题:《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来啦,快和涵检君一起来了解~》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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