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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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现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林场、苗圃、草地、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10.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东至规划园区东环路,西至外环路,南至上海路,北至马家河); 1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12.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级、B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2.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正规产品。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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