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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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

2024-07-16 15: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

     ——由一起案件引起的反思

    尹杰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沈晚报》2004年12月28日有一篇报道,内容大致如下:作为一起强奸案的两个角色,辽宁省抚顺县拉古乡大四村14岁的受害人何某被樊某强奸,强奸犯樊某被判刑3年。而如今何某再次遇到了难题,原因是何某因被强奸产下一女婴。现在她被计生部门告知,要想给孩子上户口必须缴纳罚款,原因是她年龄未到就生了孩子。由于她和孩子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何某还在指望着樊某出狱并跟他过。

    看过这起案件事实后,我们不难想到,案件中所反映是一种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怪现象,即在当今的社会中缺乏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怀。特别是在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死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考虑具体事实,不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冷漠执法,僵硬执法。事实上,这种社会的冷漠,执法部门的“一刀切”式执法、对被害人境遇的熟视无睹,结果竟使一起案件中的被害人把生活的唯一希望寄托到那个给她造成了巨大伤害的人。这样的结果会比前面的伤害更加让人无法承受!

    从法理上来讲,执法的含义分为广义与狭义。一般来说,执法是指狭义上的,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或称行政执法。在执法的原则里,有两项原则为理论与实务界所公认,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中,其中有执法的目的要符合法律精神,且不能作出不合理的行为。【1】法律精神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现代法律精神最根本的是人本主义精神,即以人为本位和初出发点来制定法律。现代法律精神应是以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控制公权力滥用为己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因此,在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就要注意有一个界限,那就是要符合合理性的原则。法律与情理有时是相互冲突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我们的执法部门也要对情理加以考虑。如果一味地抛开去情理不管,那么这种让人无法接受,不通人情的执法行为,其结果会是怎么样的,人们会对法律,对国家的执法部门产生什么样的看法?我想这都是我们国家的执法机关应该加以考虑的。

    要实现法治,首先应该明确在法治社会里应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对于以往的“国家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应予改变。法治变革只有打破一切以国家本位的制度观念,把法治的确立,制度的构架转到以人为宗旨的核心上来,才可能真正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增进人民幸福,扩大公民自由的有效手段。执法部门的有效执法,依法执法是实现这种法治变革的有力的保障,因此,这就涉及到执法部门执法的效果问题。

    执法的结果应是使社会上的人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认识到行为违反法律的后果,并能使人们从执法的过程中受到教育,使违法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行为的最佳结果就是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双赢”。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应该注意到,尽管法律执行的合法性是执法的首要原则,但合理性也是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不能忽视的。一项法律的执行如果违背了合理性原则,就很难达到有效保护弱者的目的,反倒会使其收到第二次的侵害。那么执法的效果也就背离了国家在立法时的方向,不能达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

    严格执法固然是对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但是否执法机关就可以不考虑事实的具体情形,僵硬执法呢?从法律规定上,国家授予执法机关了执法的权力,那么其在行使职权时是无可厚非的。但从上面案例中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就是在僵硬执法,丝毫没有对已经受到巨大伤害的人给予任何的同情、关怀。那么这种行为是恰当的吗?从法律条文看,我们可以说执法部门是在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事实上,行为的结果是人们感觉到我们的国家执法机关并不是在通过执法保障人们的权益,反倒是将一个身处困境的人推倒了绝境,而没有去对她进行任何的保护。人们会怀疑国家的法律怎么会是这样的!

    现在,社会上非常流行“人文关怀”这个词,而“人文关怀”这个词又应该如何理解呢?这就需要首先从“人文”这个词谈起,作为人文意义上的东西,主要是与人的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相关的,并非指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2】因此,当人们说道“法治”的话题时,很少有人会把“法治”同“人文”的东西联系起来,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法治与人的联系其实要比其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更为真切、实在、紧密。我们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而法治正是在社会中个人的真实的历史与现实的生活的需求下产生的。社会上的“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3】法治作为现实的人对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它表达并体现、而且也应当真实地表达并体现人文精神与人文关怀。有社会学者认为,人文关怀与人文精神也应当自始至终惠顾并融汇于法治之中,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而在法治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与内涵,则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的社会生成。【4】

    人的世界是法治的根基,作为现实的人的正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法治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而这种人文关怀具体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上,它在法治的观念、意义与精神上,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表现为对现实的人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可以说,法治中的人文关怀是真正的法治的生命线。

    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维护法治的重要保障,社会上也需要执法部门能够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没有任何偏私,但是否等于在执法中就不需要人问关怀了呢?上面提到法治中的人文关怀是真正的法治的生命线,那么在执法行为中适当的人文关怀也就不应被排除在外。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有权机关,其地位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的国家机关应能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具体情形,在执法行为中加入一点人文精神,给他们一点人文关怀。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法治是十分重视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的确认与保护的。人文关怀会给我们的执法行为增加人性化的成分,会让这些需要社会关怀的群体感受到他们并没有被这个社会所抛弃、遗忘,他们在这个社会并不是无所依靠的。

    有许多媒体也曾报道过这样的体现人文关怀的事件,那么在这件案件中为什么就不能给予受害者,一个年仅十四岁的女孩一点人文关怀呢!可以设想,即使我们的执法机关执行了法律,那么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对受害人造成又一次的伤害。试想一下这样一个受到巨大伤害的女孩经过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却把自己的未来寄托给那个伤害她的犯罪分子,这是一件多么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我想这样的结果也不是执法部门所期望的吧。

    工作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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