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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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2024-07-17 09: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没有对同性婚姻或者同性性伴侣的身份地位作出规定。就现实生活而言,立法可以对此暂缓讨论和作出规范,但是,对同性同居者所生子女的身份地位的认定却是亟需解决的,因为已经出现了同性同居者生育子女的社会现象,因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不能拒绝审判,须对这类争议作出判决。面对如何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的视野下,探讨如何保护这些子女的生的尊严和身份地位,依照《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和婚姻家庭法的规范,进行正确解读和适用,正确认定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保护好同性同居者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一、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纠纷:实例与问题

(一)实际案例的简要案情和一审裁判结果

2020年9月,南方某市的区人民法院对国内第一例同性同居者与其所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本案原告A、被告B系女性同性同居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商定,将A的卵子与捐赠者提供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植入B的体内孕育,生育子女。计划实施后,B分娩女儿C,由A与B共同抚养、照顾,后原、被告因感情原因分居,B将C带至他处生活,阻止A探望。A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是C的母亲,对该子女享有抚养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审理中,虽然双方均确认C系A的卵子与接受捐赠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B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女儿具有原告的基因信息,就认定该女儿与原告A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故原告A诉请确认其与C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在二审程序中,尚未终审。

(二)本案裁判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讨论问题

本案的一审裁判结果在网络传播后,引起各界关注,赞成判决结果者有之,反对判决结果者更众,见解各不相同。由于本案尚未终审,裁判文书尚未公开,一审法院判决的详情尚不得而知,仅就目前网络和公众号披露的内容看,本案一审判决的主要裁判理由以及引发的法律思考,有以下几点:

第一,否认血缘关系(基因信息)是认定亲子关系法律依据的裁判理由是否成立。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均确认该女儿系原告的卵子与接受捐赠的精子培育而成受精卵后,由被告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女儿具有原告的基因信息,就认定该女儿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第二,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以自己的卵子孕育的子女与自己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实际上采纳了“分娩者为母亲”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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