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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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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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根据建设清廉生态环保要求,寓厚爱于严管,将监管由“八小时内”向“八小时以外”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机关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权、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  对“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抓常抓长,精准监督;

(四)依法依纪,确保实效。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言、慎行;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四)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五)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和身边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宴席、购物、健身等任何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刻意歪曲历史,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泄露工作秘密等;

(二)组织、利用或参加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三)组织或参加迷信、赌博、色情、涉毒、传销或变相传销,以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

(四)违规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五)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六)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在社会交往中做出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不当行为;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

(八)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参与非法民间融资、借贷、担保等活动;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旅游、健身、美容、休闲、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出入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

(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借机敛财;

(十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

(十二)工作时间、工作日午间及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酒后闹事、酒后驾车等行为发生;

(十三)其他违反“八小时以外”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规范、引导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实行立体式全方位监督管理。

1.建立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年度考核中将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责述廉内容,作为年终评优评先、干部考察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落实谈话提醒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应常态化逐级开展谈心谈话,主动关心了解所属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对不良反应或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和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要求,组织开展谈话提醒,督促整改。

3.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处级领导干部向局党组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科级领导干部向局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处室、直属单位,及时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尤其对离开本市区外出休假、探亲、旅游、参加社团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婚姻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举办婚丧嫁娶活动及配偶子女发生民事刑事等应即时按规定报告。

4.实行个人承诺制度。工作人员签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公开承诺在“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形象,严格遵守《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强化纪律约束,规范个人言行,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

5.建立家属联系制度。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每半年应与党员干部家属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工作人员的兴趣爱好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家属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作用,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家属对单位意见,并将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平时表现、奖惩情况等情况向家属进行通报。

6.强化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明察暗访加大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管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注重从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各方面反映中发现问题,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听取民主监督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举报涉及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八条 建立典型案件查处、通报曝光制度。出现违犯本规定的情形,视情对当事人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及党纪政务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日时间的,视情等同或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各处室、直属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管制度,有效加强对干部职工 “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党章党规党纪,以及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八小时以外”活动行为规范承诺书

本人作为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郑重承诺:

(一)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不组织、利用或参加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不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三)不组织或参加迷信、赌博、色情、涉毒、传销或变相传销,不参与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

(四)不违规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五)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六)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不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在社会交往中做出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不当行为;

(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违规参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

(八)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不参与非法民间融资、借贷、担保等活动;

(九)不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旅游、健身、美容、休闲、娱乐等活动安排,不违规出入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

(十)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借机敛财;

(十一)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

(十二)不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及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不酒后驾驶车辆;

(十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十四)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活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同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人在“八小时以外”若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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