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人员管理的专业 关于印发《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6-17 0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心各室(所):

  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2020年5月8日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管理,落实天组发〔2019〕5号文件精神,保障中心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中心形成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通过外包服务形式用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我中心从事工作的人员。用人部门是指中心内设机构及各园林维护所。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不得超编聘用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新招聘编外人员的,由用人部门填报《招聘审批表》,并由中心党委研究通过。

第五条 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招聘编外人员:

(一)因空编空岗,影响用人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三)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较长时间(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条 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凡需聘用编外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年龄18岁以上,女性在55周岁以下,男性在60周岁以下;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区人社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六)具备聘用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七)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职业资格:

(一)综合管理岗位。被聘用到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办事流程,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并应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岗位。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机动车驾驶员及特种设备操作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胜任工作要求。

(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被聘用到绿化维护、保洁、设施维修及看护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

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新招聘编外人员的,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用人部门填报《招聘审批表》,并经由中心党委研究通过。

未经审批同意,用人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招聘编外人员。

第十条 招聘

(一)编外人员招聘采取集中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其中: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员额管理模式,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采取限额管理模式。

1. 员额管理模式。因工作需要,用人部门需新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以及驾驶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党委研究通过,由办公室将拟招聘岗位、数量及基本条件等有关要求报区人社局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组织招聘。

2. 限额管理模式。因工作需要确需新招聘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编外人员的,由用人部门将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天心区公众信息网或机关公示栏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中进行考试,其中:园林维护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相关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及拟聘用编外人员名单报经中心党委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二)同等条件下,符合聘用要求的军人及家属、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人员,应优先聘用。

(三)考察合格,由中心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原有编外人员数量比例失衡的,所需人员可在内部调剂使用。具体分工为:综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由办公室负责,报中心党委研究决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由园林维护室负责,报中心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

(一)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月定额工资制。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月工资额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发放基本工资部分。

(二)编外聘用人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

中心依法为编外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费用由中心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编外人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中心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经费来源,按中心原经费渠道解决。

第六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由中心组织编外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纪律、思想政治、权利义务、单位职能、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安全生产、服务意识等内容。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编外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中心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应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档案。用人部门应及时将聘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学历证明、职称资格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统一交由中心办公室或其他外包服务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考核管理。用人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编外人员进行考核。其中,维护线编外人员考核情况由园林维护室负责统一初审。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用人部门使用编外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编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续订、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则到期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人部门应按聘用程序申报审批,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部门与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用人部门与编外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中心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用人部门与编外人员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编外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中心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与用人部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也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