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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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2024-07-14 23: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7试验方法

7.1 通 则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GB/T 1271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测电气装置的仪表(耐电压测试仪、兆欧表除外),其准确度等级应当不低于1级;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应当不大于5%。

试验时车载蓄电池的容量应当不小于其额定容量的90%。

7.2 整车安全试验

7.2.1 车速限值

7.2.1.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按下列规定:

a)道路试验环境:温度为-5℃~35℃;风速不大于3m/s;试验应当避免在雨、雪天气时进行;

b)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应当坚硬,无松软的尘土或砾石。干燥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最小摩擦系数应当为0.5 ;

c)车速检测设备:准确度±200,分辨率0.1km/h;

d)骑行者的质量应当为75kg,不足时配重至75kg;

e)试验车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

f)轮胎应当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压力充足气,压力偏差为士10kPa。

7.2.1.2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下列规定:

a)在试验车上,安装道路测试仪,检测车速和行驶电流;

b)电驱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试验车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当保持在最大开度,试验车行驶速度到达最高速度且保持不变,通过2m的测试区间,记录通过该测试区间的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取平均值;

c)电助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将试验车驱动轮与转鼓接触,电池输出端电路串联电流表;使用电助动功能,将试验车的驱动轮车速调至25km/h;记录此时的工作电流,是否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

7.2.1.3 防篡改

防篡改检查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但不仅限于以下方法:

a)检查试验车各部位有无可篡改的限速装置,如:通过接插件插拔、剪断多余线路等方式判定;

b)检查试验车是否存在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钮等装置;

c)使用螺钉旋具、夹扭钳等工具进行非破坏性操作,检查控制器是否能被拆开;控制器装配结合面及其紧固螺钉是否采用胶固封。

7.2.2制动性能

按6.1.2规定的试验速度进行试验;骑行者的质量应当符合7.2.1.1 d)的规定;试验方法按照GB 3565—2005中第21章的规定。若最高速度无法达到表1规定的试验速度,按照GB 3565—2005中24.7的规定校正制动距离。

7.2.3 整车质量

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称重设备上,测量其质量。

7.2.4 脚踏骑行能力

7.2.4.1 脚踏骑行距离

在符合7.2.1.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测试区间,仅以人力骑行30min,测量骑行距离。

7.2.4.2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

通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7.2.4.3鞍座水平位置

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试验车的纵向中心面上,选取鞍座前边缘与水平面成30。的座垫交点,为鞍座前端,见图2。

沿鞍座前端、中轴中心线各拉一与地面的垂直线,目测鞍座前端与中轴中心线水平方向位置关系。

如鞍管可以调节,应当将鞍管调节到最少插入深度处进行测量。

7.2.5 尺寸限值

尺寸限值按下列规定测量:

a)尺寸:

1)整车高度:试验车的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测量试验车支承面与车把部位最高处的距离(除后视镜外)。

2)车体宽度: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3)前、后轮中心距:将前、后轮中心面调整平行,用长度类量具测量前轴中心与后轴中心之间  的距离。

4)鞍座高度:将试验车的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采用量具测量鞍座与支承面的最大垂直高度。如果鞍管可以调节,则将鞍管调节到最少插入深度处,再进行测量。

b)鞍座长度:

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试验车的纵向中心线上,选取鞍座前后边缘与水平面成30。的鞍座交点,为鞍座前端和后端(见图2),并做标记。沿座垫表面,用量具测量座垫前端、后端的距离。

c)衣架宽度:

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7.2.6 结构

7.2.6.1脚蹬间隙

电动自行车脚蹬间隙的测量按GB 3565—2005中11.2的方法进行。

7.2.6.2突出物

用符合GB 3565—2005中3.9规定的突出物测试圆柱棒(模拟人的肢体)检测。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将测试圆柱棒以各种可能的姿态靠近试验车上的外露突出物。凡测试圆柱棒中间75mm长的一段能触及的突出物,均属于外露突出物;使用游标卡尺、半径规测量GB 3565—2005中4.2规定的形状尺寸。

7.2.6.3防碰擦

采用触摸、目视方法进行检查。

7.2.7 车速提示音

7.2.7.1 提示音的车速值

将试验车放置测试场地并使驱动轮离地,接通电路,调节车速至提示音鸣响,用测速表测量驱动轮的转速,再按式(1)计算起始鸣响时车速值。

式中:

v——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D——驱动轮直径,单位为米(m);

n—驱动轮转速,单位为转每分(r/min)。

7.2.7.2提示音声压级

提示音声压级按下列规定测量:

a)测试环境:

1)测试场地应当为表面干燥的由混凝土、沥青或具有高反射能力的硬材料(不包括压实泥土或其他天然材料)构成的平坦地面。场地内应当能划出一呈长方形的测试区域,长方形四边距试验车外廓(不包括车把)至少3m,在此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声级计读数的障碍物存在。声级计传声器离道路边缘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m。

2)测试时除测试人员和骑行者外,在测试区域内不得有其他人员。测试人员和骑行者的位置不得影响仪表读数。

3)测试应当在无雨、无雪且风速不大于3m/s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测试时应当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影响。

4)测试过程中,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应当比受试车提示音声压级低10dB(A)以上。

b)试验方法:

1)声学测量仪器:声压级的测量应当采用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

2)将试验车放置测试场地并使驱动轮离地,在车辆左右两侧垂直于车身中心距离2m,高度为1.2m处分别放置声级计进行测量。

3)接通电路调节车速至提示音响,分别读取声级计的最大读数,并计算出左右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保留整数位)。

7.2.8 淋水涉水性能

7.2.8.1淋水

淋水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a)将试验车车身垂直于支承面,使驱动轮离地,试验前接通电路。

b)采用符合GB/T 1208—2017中IPX3规定的喷头洒水装置,流量为10L/min±0.5 L/min,持续时间10min,向试验车作全方位的喷淋洒水(自来水)。

淋水试验后,应当在5min内进行涉水试验(见7.2.8.2)。

7.2.8.2涉水

该项试验在水深100mm的水池中进行,将电动自行车以15km/h的速度行驶500m。如果水池长度不能满足规定的连续行驶时间,可往返进行,但总行驶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当小于10min。

7.2.8.3试验后测量

涉水试验后,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正常骑行,各电器部件功能是否正常工作;同时在5min内对试验车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断开蓄电池电路,将500V兆欧表“L”端连接试验车线路的正极或负极将“E”端依次接车架、车把和电动机的外壳,检查试验车绝缘电阻。

7.3 机械安全试验

7.3.1 车架/前叉组合件

7.3.1.1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将车架/前叉组合件安装在专用振动试验机上,按QB/T 188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1.2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7.3.1.2.1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按照GB 3565—2005中27.1规定的方法,以能量为80J的冲击力(如采用22.5kg的重锤从360mm高度垂直落下)进行冲击试验。

如果车架装有减震前叉,则组合件在试验时应当使前叉处于无负荷状态的自由长度。如果减震弹簧可被锁住,应当被锁住在无负荷的长度。对装有后减震装置的车架,将该减震装置紧固在相当于有一个75kg质量的骑行者骑坐在试验车上一样;如果减震装置不允许锁紧,则可采用同样尺寸的实心连接代替减震前叉或后减震装置,两端的连接方式与减震前叉或后减震装置相同。

7.3.1.2.2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试验车按照GB 3565—2005中2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对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试验车,则应当包含这个部件进行试验。如这样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可去掉蓄电池后在相应部位加相应配重。

如果车架装有减震前叉,则组合件在试验时应当使前叉处于无负荷状态的自由长度。如果减震弹簧可被锁住,应当被锁住在无负荷的长度。对装有后减震装置的车架,将该减震装置紧固在相当于有一个75kg质量的骑行者骑坐在试验车上一样;如果减震装置不允许锁紧,则可采用同样尺寸的实心连接代替弹簧和减震器,两端的连接方式应当与弹簧和减震器相同。

7.3.2 把立管和鞍管

7.3.2.1把立管安全线

目测检查把立管是否有安全线标记或装置,并测量安全线位置。

7.3.2.2把立管弯曲强度

按照GB 3565—2005中26.1.2的规定进行。

7.3.2.3鞍管安全线

目测检查鞍管是否有安全线标记,并测量安全线位置。

7.3.3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7.3.3.1反射器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反射器。反射器的光学要求按GB/T 31887的规定进行测量。

7.3.3.2照明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安装前灯和后灯。亮度值按照GB/T 22791的规定进行。

7.3.3.3鸣号装置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安装鸣号装置,检查鸣号装置是否有效。

声级计、测量场地、气象、背景噪声的要求同7.2.7.2;声级计传声器放置在试验车的正前方距离车身2m,高度1.2m处,读取声级计示值,重复测量3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电气安全试验

7.4.1 电气装置

7.4.1.1 导线布线安装

采用触摸和目测方法进行检查。

7.4.1.2短路保护

检查在试验车充电线路中是否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电池输出端电路中是否接入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

检查熔断器或断路器的规格、参数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7.4.1.3电气强度

测量时应当将控制线路、动力蓄电池断开,将耐电压测试仪正极连接试验车线路的正极或负极,耐压测试仪的负极连接到车架或接地保护端,打开试验车的电源开关,试验电压为500V,跳闸电流设定为10mA,持续1min,观察是否符合要求。

注:控制线路是指控制电动自行车行驶、防盗、参数分析等数字、模拟信号传输的线路。

7.4.2 控制系统

7.4.2.1 制动断电功能

将试验车的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接通电路并将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调至试验车的标称电压,驱动电动机运转,然后握闸制动,观察直流电流表的电流是否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空载电流),确认3s内驱动电动机是否断电。

7.4.2.2过流保护功能

将试验车放置地面,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直流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给电动机逐渐加载至控制系统的输入电流值不再上升时,记录此电流值(即限流值),判断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7.4.2.3防失控功能

将试验车放置地面,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直流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调节调速转把至最大开度,电动机正常运行,当速度指令线或调速指令的地线断开时,观察电路是否断流。

7.4.3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电动机固定在测功机上,连接稳压电源、电动机和控制器,将电动机控制开关调节到最大状态。

调整稳压电源输出,使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逐渐增加电动机扭矩,至电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以此状态运行,按GB/T 755—2008中1.2.1规定,使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

测定额定转速时的输出功率,判断是否小于或等于400W。

注:额定转速指为车辆以最高设计车速或断电车速运行时,对应电动机的转速。

当车速有篡改情况,对比篡改和未篡改的车速,取较大值。

7.4.4 充电器与蓄电池

7.4.4.1充电器

充电器应当按下列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a)非正常工作保护:

在额定电压下,充电器输出端连接到一个充满电的蓄电池上(该蓄电池具有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蓄电池的最大容量),接线与正常使用时相反,持续10min,充电器应当无损坏;充电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短接充电器输出接线15s后撤除,充电器应当无损坏。

b)防触电保护:

1)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符合GB/T 16812—2016规定的B型试验探棒,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日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日,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日,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试验探棒应当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

2)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GB/T 16812—2016规定的13号试验探棒来穿过且类器具或且类结构的开口,试验探棒应当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7.4.4.2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将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2h以后,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电压。

7.4.4.3蓄电池防篡改

目测检查蓄电池匹配性能,检查是否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接口。

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

7.5 防火性能试验

应当按照GB/T 5169.11的规定进行试验。

注:防火性能试验可使用燃烧类别证明材料替代。

7.6 阻燃性能试验

6.5中a)~d)规定的固体非金属材料,应当按照GB/T 5169.16的规定进行试验。除6.5中a)~d)之外其他装饰性固体非金属材料,应当按照GB 8410—2006中第1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注:阻燃性能试验可使用燃烧类别证明材料替代。

7.7 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当按照GB 1023的规定进行试验。

7.8 使用说明书检查

检查有无使用说明书,查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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