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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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

2024-07-02 2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理论的梳理及评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理论的梳理

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生于犯罪原因理论业已成熟和完善的当代,但在国内外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探讨中,较少有学者主动运用已有的犯罪原因理论成果。这一方面极大降低了相关研究的理论层次,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了研究结论的科学水平。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学者力图运用如下理论分析和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原因。

1.理性选择理论。该理论是基于犯罪者的立场诠释了犯罪者如何选择目标、如何预测犯罪后果以及如何评估犯罪所得与犯罪风险,也就是解释了犯罪者为何下定决心实施犯罪以及如何达成犯罪等一系列的思考过程。美国犯罪学学者Siegel在其著作《犯罪学》中关于该理论做出过如下表述:违法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一个人考虑了个人因素(如金钱的需求、仇恨、刺激、娱乐等)和情境因素(如目标物受到如何的保护及当地警方的效率)后,所做出的选择冒险的决定,亦即从事某一特定形态犯罪的决定,并且,这一决定是在衡量各种讯息之后所做出的;相反,放弃犯罪的决定也是由于犯罪人知觉到犯罪没有经济上的利益,或是觉得被抓捕的风险太大。该理论属于一种微观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个人为何选择去实施某种犯罪。通常来说,理性选择理论较为适合解释侵财类犯罪产生的原因,其选择与决意的过程虽然未必具有明显的意识或明确的步骤,但并非不可预测。基于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形成和变化,主要是经由犯罪者理性的思考、选择、决意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成本效益分析,当犯罪效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着手实施该犯罪行为。因此,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从增大犯罪成本、提高犯罪风险、剥夺犯罪所得等方面综合开展工作。

2.日常生活理论。该理论是将生活形态具体化及正式化的一种理论,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学者劳伦斯·寇恩和马克思·菲尔森于1979年所提出的。该理论认为,日常活动可以反应在三个变项的互动上:有动机及能力的加害者,合适的标的物以及监控的缺乏。实际上,日常生活理论是一种宏观理论,说明整个社会日常活动模式的变化与犯罪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和变化可以从上述三个变项的互动中寻找到原因:存在一定数量的无业人员且在高报酬、低风险的诱惑下愿意成为犯罪者(有动机及能力的加害者);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能够获取民众的个人资料且有相当数量的民众由于存在贪利、疏忽等弱点容易误入犯罪分子的圈套,进而成为受害人(存在合适的标的物);电信、金融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司法管辖方面的缺陷都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独天独厚的条件(也即监控的缺乏)。

3.国家权力真空理论。该理论是从政治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它认为,任何国家权力的运行都不可能完美无瑕,由于一系列因素(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国家权力会在一定时期里、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问题上出现真空的状态。在防控犯罪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权力真空(该管理的没有管理,该惩罚的没有惩罚)就会助长犯罪。因此,这种理论在刑罚观上较为赞成对犯罪人采取比较严厉的制裁手段,强调刑罚的报应本质和威慑作用。基于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形成和变化,正是在于犯罪分子利用了一国(地)在电信、金融以及其他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或者权力真空,疯狂地实施犯罪活动;不仅如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也都向社会管理相对较弱或者权力存在较大真空的国家或地区传播和蔓延。

4.社会失范理论。默顿在《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指出:“正如涂尔干首先提出的,失范概念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相对缺乏规范的状态”。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失范源于集体意识的衰弱。“在当前这个急剧大转型的时期,集体意识在逐步消解,个体意识在日益张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大规模的变革,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计划走向市场、传统跨越到现代,原有的社会规范已无法抵御市场经济不良影响的侵蚀,节制人性中各种需求与欲望的集体意识的衰弱催生出了电信网络诈骗失范行为的形成与发生。由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以及形成与变化的原因均源于社会失范现象。

(二)评析

我们认为,理性选择理论从犯罪者的角度出发,并同时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这对于深入探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合理制定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均具有积极意义。但该理论仅立足于犯罪者的视角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未免过于简单,实际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原因较为复杂,除了有犯罪者的因素外,还有被害人的因素,以及社会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日常生活理论既立足于犯罪者的因素(有动机及能力的加害者),也着眼于被害人的因素(存在适合的标的物),还兼顾社会管理因素对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影响(监控的缺乏),这对全面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该理论对犯罪原因的影响因素把握的还不够全面,比如,仅看到社会管理因素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影响,没有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法律因素等其他社会原因,因此,该理论虽然对于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不够完善。国家权力真空理论和社会失范理论分别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拓展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的视角,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分析和把握也都存在过于简单化和单一性的问题。可见,上述各种理论均从不同侧面分析和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原因,但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上述犯罪原因的理论加以整合与扩展,并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实际,予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机制的基本观念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基本蕴含

关于犯罪原因的表述,笔者赞同康树华教授的观点,也即“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它包含着诸多的影响因素,凡是能够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产生的诸种现象及其过程,都是犯罪产生的因素,各种犯罪因素按照各自的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即为犯罪原因”。据此,可以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概括为:它是一个系统,包含着诸多的影响因素;凡是能够引起、促成和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诸种现象及其过程,都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因素;各种犯罪因素按照各自的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即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具有如下特征:①系统性。作为一个由多种致罪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系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包含了自然环境因素、生物学因素、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诸多因素,当这些因素的有机结合而形成一定的犯罪原因机制时,就可促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和变化。②时空性。在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中,无论是个体犯罪,还是整体犯罪,均受到特定时间、空间的笼罩。整体犯罪,从社会的动态发展来看,存在于社会变迁的社会结构中,因此,其形成和变化的原因必定也离不开特定的时空条件。整体犯罪如此,个体犯罪亦如此。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也具有显著的时空性特征。③关键性。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致罪因素往往极其庞杂,而各种致罪因素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联程度也不尽相同:或者密切,或者疏离;或者关键,或者辅助。因此,在分析和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时,不但要关注所有能够引起、促成和影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因素,而且,更应当重视那些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④双重视角性。也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有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的视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个案形成和变化的原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体形成和变化的原因。为科学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需要立足于宏观与微观两个不同的视角。前者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象的宏观分析,核心在于探寻社会为什么会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者是对犯罪人个案的微观社会剖析,着重探究一个人为什么会决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机制的确立

基于上述理论,我们认为,确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是由多种因素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因此,在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时,要吸取理性选择理论、日常生活理论、国家权力真空理论以及社会失范理论在此一研究上的不足,注重多角度、多方法的分析和研究。

其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笔录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是立足于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特征、现实状况和演变规律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象的分析和研究是准确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的重要前提。

再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关键性因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影响因素非常多,但各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却不尽相同,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关键原因。

最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原因机制的构建应当结合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从宏观角度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要分析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的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法律等社会因素;从微观上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要探寻犯罪分子的心理、人格等个体因素。康树华先生在建构犯罪原因系统时指出,犯罪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原因(犯罪社会原因);另一类是主观原因(犯罪个体原因)。客观原因中,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宏观社会环境,另一种是微观社会环境;在主观原因中,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物因素,另一种是心理因素。

在引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与变化的诸多因素中,诈骗犯罪分子的心理因素、个性特征以及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心理弱点等属于引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因素(个体原因)。经济、文化、社会管理、法律等因素则属于引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客观因素(社会原因)。与此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和变化产生作用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相同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由个体原因直接引起,但从根源和本质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最终是由现实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原因占主导地位,当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个体原因的考察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据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可以归纳和概括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包含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在内的诸多致罪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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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电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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