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补发货,账税处理是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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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回顾:昨天我们发表了《财政部发文:请重视这11类财务舞弊的易发高发领域!重要级别:最高! 》。既然提示了重要级别,就请大家高度重视,因为大多数企业都有可能存在这些情况。 欢迎大家分享一下微信朋友圈和群。 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原本向乙客户销售了100件A商品,单位成本100元/件,不含税单价120元/件,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那么,甲公司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3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1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000 但是呢,这个A商品因为出了质量问题,甲公司需要再赠送人家乙客户10件。 注意,重点来了: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甲公司收了乙客户13560元,原本只需要向乙客户发出100件A商品,但实际上发出了110件。 那么,在上面的会计分录中,销售收入已经全额确认了(不错,就是合计13560元,这个数没有变化);但是,结转成本还差10件的,再补10件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1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000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这个业务没有税法、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 也就是说,税法方面也不需要对于“赠送”的10件另行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看一下相关资料。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也就是说, 上述“赠送”行为,并非真的免费赠送,而是因为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而调整了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而已;事实上,还是客户自己花钱购买,只是数量、价格发生变化而已。而这个变化,是基于商品本身、市场因素,属于正常经营活动范畴。 (转自:草木财税) 提醒1:我 在张熙庭会计群QQ群里,长期“座谈和卧谈”。你有任何问题,可来群里找我,不要钱。我尽我所能,八卦到位。注:我们的群, 不收费不卖课无广告无骚扰。有40%的群友聊了有十年,一般问题秒解决。有兴趣的, 点这里了解 。 提醒2:点 下面 ,可查看我们的“群里十大高手系列连载”,也可对我们点关注和设为星标。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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