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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06: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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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有些特殊产品对标识标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执行。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又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法律法规对标识标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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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等制度对产品标识标注也有特殊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也有一章“证书和标志”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此外, 具体到某些产品的标准也有标识标注的强制性规定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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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立法实践中, 补充了产品的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的要求,细化了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的产品标识要求。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用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分装厂的厂名、厂址。《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通过地方立法,更加细化明确了 应当附使用说明书、应当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产品类别和具体情形。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子电器,以及结构、性能复杂的耐用消费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出厂、销售时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中文使用说明书。《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应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未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此外,各地为了解决执法实践中的困难,通过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制保障。 增设了对防伪标识、商品条码、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标注的规范性要求。如《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标识、条形码的产品。《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产品。《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商品条码、防伪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对一些《产品质量法》未直接禁止的标识标注行为,如隐匿标识标注、委托生产标注,提供了执法依据。如《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不仅仅禁止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还禁止生产、销售隐匿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的产品。《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规定,属于委托或者授权生产的,还应当标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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