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致残,是否需自担相应责任?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交通责任划分法规最新 【普法一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致残,是否需自担相应责任?

【普法一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受伤致残,是否需自担相应责任?

2024-07-09 18: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不戴,我就骑一会儿就到地儿了” 

  “不戴,发型会乱” 

  “不戴,麻烦” 

  “不戴,妆会花” 

  “不戴,热死了” 

  一提到佩戴头盔,大部分人就出现了这种反应。殊不知,头盔戴不戴,在发生事故时,差别真的很大!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但未佩戴头盔的龚某发生碰撞,致使龚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下肢瘫。其前后住院90余天,仅医疗费就花去28万余元。 

  后龚某起诉陈某及案涉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龚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虽事故认定载明“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龚某在骑行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龚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主要部位、致残部位均在头部,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法院酌定龚某自担其损失的10%。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龚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龚某赔付。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