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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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的适用条件

2024-07-11 17: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报记者 广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见,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被认定为无责,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无责机动车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仍应赔偿呢?

2023年4月,A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碾压行人B后与路中间的护栏相撞,护栏又碰撞到对向C驾驶的机动车,同时,A驾驶小型客车尾部与D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此次交通事故,导致B的脚部受伤、三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护栏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全部责任,B、C、D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3万元。

原告B诉称,要求肇事者A及所投保的E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万元。被告E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中存在两辆无责机动车,两辆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B受伤系因肇事者A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两辆无责车未与原告B发生直接或间接碰撞,与原告B的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及损害结果都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两辆无责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E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B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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