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测量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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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测量规程

2023-11-27 04: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煤矿测量规程

       第一篇  总   则

第1条 煤矿测量工作是矿山生产建设的重要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实现煤矿测量工作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煤矿测量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服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煤矿测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露天坑)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2. 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剥)、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剥)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 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

4. 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

5. 定期进行矿井“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露天矿“二量”(开拓煤量、回采煤量)和露天矿采剥量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剥)关系现状。按《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个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

6. 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或非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7. 根据矿区地表和岩层移动变形参数,设计和修改各类煤柱。参与“三下”(铁路下、水柱下和建筑物下)采煤和塌陷区综合治理以及土地征用和村庄搬迁的方案设计和实施。

8. 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

9. 参与本矿区(矿)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3条 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量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勘踏,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编写技术设计书,在施册过程中,外业观测工作本身须有校核。对起算数据、外业记录和计算成果均需经过严格的检查或对算。对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和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考机。

重要测量工作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观测和计算,工程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或说明)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4条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对测绘仪器、工具应加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验、校正和维修。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对使用的仪器、工具亦必须检验和校正。

第5条 一个矿区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了便于成果、成图的相互利用,应尽可能采用国家3。带高斯平面坐标系统。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任意中央子午线或矿区平均高程面的矿区坐标系统。

  矿区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且无发展可能时,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矿区高程尽可能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无此条件时,方可采用假定高程系统。

第6条 本规程地面控制测量部分未规定的其它技术要求和地形测量部分,按国家测绘颁发的现行规范执行。

第7条 本规程以中误差与允许误差作为评定测量精度的标准,允许误差一般采用中误差的两倍。

各煤矿应经常对实测成果进行总结分析,以求得各种测量误差的参数。

第8条 所有的矿区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先进仪器和先进设备,推广电子计算技术,逐步建立煤矿测绘资料和储量动态数据库,实现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绘图的自动化,不断提高煤矿测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9条 在符合本规程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应提倡采用经过鉴定、行之有效的技术革新成果。

                    第二篇 矿区地面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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