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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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第28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办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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