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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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7-10 0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第28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办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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