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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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2024-07-10 14: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看到这一条内容的知友们,请记住,8小时是不包括午休时间的。

实践当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上下班时间规定很清楚;另一种是上下班时间规定模糊。但,无论是哪种,扣除了午休时间,剩余的才是上班时间,上班时间才有8小时的说法。

一、上下班时间规定很清楚

管理规范的公司,对于上下班时间,会规定的比较明确,比如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规章制度中写明:上午:8:00-11:30,下午:1:00-5:30。

这样的规定,工作时间刚好是8小时(3.5小时+4.5小时),从11:30到1:00之间这1.5个小时就是吃饭休息时间,而吃饭休息时间是不计入8小时内的,这是合法的。

二、上下班时间规定模糊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真实案例】

2018年,涂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岗位为食堂大灶厨师,主要负责员工餐的备菜、炒菜和卖饭工作,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为早6点,下班时间为晚18点,周六休息,每周日下午需要上班为第二天的员工餐备菜。

【涂某认为】

自己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早上6点到晚18点),周一至周五每日加班4小时(12小时-8小时),周日下午加班时间为6小时。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的加班费。

【公司认为】

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虽然为早6点至晚18点,但期间有三餐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作时间实际不超过8小时,不存在工作日加班的情形,每周日下午虽然需要加班,但时间约为2至3小时,备完菜即可下班。

【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到庭证明的事实,认定:

第一:涂某主要工作是准备员工餐的一日三餐,具体包括备菜、炒菜和卖饭,员工餐的三餐时间和就餐人员相对固定,故涂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相对固定,除准备员工餐的时间以外,涂某的三餐也在食堂就餐,且员工餐的相关工作完成后,涂某可以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工作以外的时间,并非12小时均处于工作状态。因此,涂某主张其12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并进而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第二:对于每周日加班时间的问题,从涂某本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可知,涂某周日下午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但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相对固定,即备好下周一员工餐所需菜品后即可下班,公司也认可了涂某的这一说法,从涂某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大灶厨师周日下午上班时间平均约为3至4小时,公司未能提交关于周日加班时间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涂某每周日下午加班半日。

【结果】

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涂某主张公司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例如吃饭这样的必要时间的消耗,是不计入8小时工作制内的,法院在认定加班时间的时候,会把这部分时间剔除。

2023年2月3日 二更

通过最近的学习,了解到了法官的另一种观点:

【案情】

劳动合同载明,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半,至晚上5点半。

不难看出,合计上班时间是9小时。

公司方认为:应当扣除中午1小时吃饭时间。

法官问:上厕所是不是人之需求?上厕所的时间包含在8小时内,为什么不扣除呢?既然,吃饭、上厕所都是人之需求,上厕所时间不扣除,吃饭时间为什么要扣除?

听到法官的这番言辞,我也觉得好像、似乎、挺有道理的。

各种意见,咱们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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