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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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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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014年12月02日13:5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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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长期致力于研究1954年宪法的相关情况,著有《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等书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1999年开始收集1954年宪法的资料,并对一些问题开始专题性研究。多年来,他收集了各种五四宪法的档案资料,采访参与宪法制定过程的部分当事人或家属,编著出书多本,并提议建立五四宪法纪念馆。

  经过多年深入研究,韩大元心里早已蔓延出对这部宪法难以割舍的情感。

  “谈五四宪法,必然要先谈制宪权。”韩大元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这个判断的一个主要依据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韩大元认为,制宪过程中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使宪法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提及1.5亿人次的宪法草案大讨论,韩大元认为这对新中国宪法发展产生了四个方面积极影响。首先,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热情是空前的,通过讨论和宣传,宪法贴近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其次,人民群众广泛讨论宪法草案,不仅扩大了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为宪法的实施与遵守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宪政体制建立初期,人民开始关注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助于人民对即将建立的政权体制产生基本的社会共识;第四,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一步提高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主义情怀,推动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既是人民制宪的过程,也是一次规范的民主与宪法教育的实践,立宪中所体现的民主精神确立了新中国宪政的民主基础,其中实行的领导机关意见与人民群众讨论相结合的原则与方法对新中国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八二宪法的修改过程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民主精神,扩大了民众参与修宪的方式和范围,使现行宪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韩大元说。

  韩大元说,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者力求在内容、程序与技术上赋予五四宪法更完美的民主制度与精神。从决定制宪开始,始终关注宪法规范本身的科学性,以保证民主与科学精神的有机统一。在制宪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宪法结构与具体规范表述中看重严谨性。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张治中在一次发言中,用三句话很好地概括了五四立宪对科学精神的追求:“第一,结构谨严而明确;第二,内容完整而充实;第三,措词简易而明确。”毛泽东还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的著名论述,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

  “五四立宪科学性的另外一个体现是国际视野与历史视野的融合。”韩大元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如何在本土性与普遍性价值之间寻求平衡,是当时制宪者面临的一个课题。宪法起草者以开放的视野确立了把本国经验与国外合理经验相结合的制宪原则。

  谈及五四宪法的意义,韩大元说,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并吸取了国际的合理经验,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宪法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宪法规范的安排上,1982年宪法修改的基本出发点是借鉴1954年宪法。如1982年宪法138条中借鉴1954年宪法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条,占87.6%。可以说,八二宪法延续了五四宪法的文本特征与内在精神,一些重要的原则在新宪法中得到恢复,并根据国家生活的变化获得新的内涵。

  韩大元认为,60年来,五四宪法对新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产生了广泛影响。回顾五四宪法的历史,研究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新中国法治进程的逻辑与经验,有助于我们认识宪法对国家治理体系所起到的价值引导、维护共识和保障自由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宪法保障机制与程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宪法不仅是教科书上的命名,更承载着厚重的价值。宪法的核心是让每个人成为有尊严的个体。我们必须捍卫宪法,因为宪法承载的价值决定每一个个体的命运。宪法不应成为一种工具和一种手段,而应逐渐成为一种价值的体现,成为人们自觉信仰的对象。宪法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宪法的实施必须得到保证,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韩大元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核心理念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在社会共识的形成、公民权利的保护、国家核心价值观的维护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社会更需要真正树立起宪法至上的理念,培养良好的宪法意识,坚持宪法至高无上原则,使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记者席锋宇)

(责编:刘茸、李楠楠) 相关专题・ 国家宪法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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