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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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发文机关: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2021年第15号
来 源:
林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标 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发文机关: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2021年第15号
来 源:林草局网站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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