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矿山评估的案例与分析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云南石材矿山 › 石材矿山评估的案例与分析 |
目前,受整体经济和矿业市场下滑影响,我国大量煤矿、铁矿、铝土矿等矿业企业运营艰难。与此同时,矿业投资中除金融市场较为追崇的锂矿等新能源概念外,一些品质好的石材矿山因办证成本低、投资相对较小、生产安全风险小等因素,成为中小矿山资本转型投资的一个重要方向。近期,一些资产评估公司、价格鉴定公司从其对非矿企业价值评鉴出发,进行了不少石材矿山评估和宣传,其评估工作包括评估方法也陆续受到专业性质疑,其评估结论的准确性、法律上有效性也存在争议。本文从国内外通用的专项无形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角度出发,主要介绍国内相关的石材矿山评估。 ?xml:namespace>一、申办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时的价款评估报告 **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本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为**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该矿采矿权的设置情况进行询证,通过对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拟选用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对象在2016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 矿业权评估机构 资质概况: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2016]00*号。 2. 采矿权出让方和评估委托方 采矿权出让方和评估委托方均为**县国土资源局。 3.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是**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是根据《矿业权评估委托书》**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的矿区范围。矿区面积0.0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150米~+2100米。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 4. 采矿权出让年限 出让方**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的年限为5年。 5. 评估目的 **县国土资源局拟以公开、公平协议方式出让**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为委托方实现上述目的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时点上**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底价参考意见。 6. 评估基准日 2016年3月31日。 7. 评估原则 7.1 遵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7.2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 7.3 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 7.4 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7.5 遵循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相依性的原则; 7.6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替代和预测原则; 7.7 最有效利用原则。 8. 评估依据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8.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8.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8.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8.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8.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8.7《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CMVS 12100—2008); 8.8《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CMVS 20100—2008); 8.9《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CMVS 30800—2008); 8.10《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8.11《**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8.12《**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 9. 矿业权概况 9.1 矿区位置和交通 9.2 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9.3 地质工作简况 10. 资源概况 10.1 矿区地质简述 10.1.1 地层 根据现场踏勘和地质调查,矿区内出露地层仅有第四系残坡积层(Qesl)、古生界二叠系下统栖霞组(p1q)灰色、灰白色石灰岩。 10.1.2 构造 矿区大地构造位置处于扬子准地台(I)。区内为—走向北东南西,倾向北西,倾角20°的单斜构造。无大的断层通过,地质构造简单。 10.2 矿床地质特征 矿区内的矿体为古生界二叠系下统栖霞组(p1q),岩性主要以灰色、灰白色厚层状灰岩为主,其间发育有薄层方解石脉。矿层呈厚—中厚层状产出,走向北东南西、倾向北西、倾角20°。矿区矿体属浅海相碳酸盐沉积矿床。沿走向、倾向延伸稳定,矿石类型为厚层状石灰岩,层状结构、块状构造,质地均匀,坚硬岩类,力学强度较高。 10.3矿体特征 矿区内的矿石属海湖相碎屑沉积矿床,矿石类型为厚层状灰岩,层状结构、块状构造,矿体稳定质地均匀,力学强度较高。 10.4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0.4.1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地质构造简单,构造不发育;大气降水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源,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于“以层状可溶岩溶裂隙含水层直接充水为主的简单类型”。 10.4.2 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矿体以层状产出,地质构造简单,节理、裂隙发育一般,岩溶地貌发育,矿区工程地质条件属“层状结构坚硬岩类为主的简单类型”。 10.4.3 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中等。 11. 评估实施过程 11.1 2016年3月,与委托方进行项目接洽,经双方协商,确定了评估对象、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等事宜,并签发了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11.2 评估人员收集与评估相关的矿床地质、采矿及产品销售价格等资料,通过询问、电话询证等方式履行了尽职调查,并根据所收集资料的情况,确定评估方法,选择合理的评估参数; 11.3 评估人员按确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具体的评定与估算,提交评估报告初稿,经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提交正式采矿权评估报告。 12. 评估方法 **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已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探获可供开采利用的石灰岩资源储量,矿山具有一定的获利前景;但规划生产规模小,出让年限短(5年),属矿业权评估范畴的小型矿山,评估所需财务经济资料不齐备。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本次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是收入权益法设定的参数,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主要反映矿山成本水平包括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 13. 评估参数选取 13.1 保有资源储量 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核实的资源储量作为本次评估确定资源储量的依据。 截止2016年3月31日(储量核实基准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矿区范围内保有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27.61万m3。 13.2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鉴于该矿属于地表出露的建筑材料类矿产,地质构造简单,无需做更多的地质工作即可开发利用,估算的资源量应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本次评估对(122b)资源储量全部加以利用,故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27.61万m3。 13.3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根据《**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该矿适用露天开采,设计损失率为15%.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22.30万m3。 13.4 采矿方案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台阶高度10m,安全平台宽度2m,台阶边坡角60°,最低台阶边坡角60°,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角<55°。 13.5 产品方案 矿山生产产品为建筑用石料。 13.6 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13.6.1 生产规模 根据委托方**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评估委托书》要求,矿山生产规模为2.00万m3/年。 13.6.2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为11.15年,**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年限为5.00年。出让年限在剩余服务年限之内,故本项目评估计算年限为5.00年。 13.7 销售收入 根据《**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产品为建筑用石料,本矿区内的石灰岩上部多为原地风化或半风化,矿石矿物成分主要为方解石、白云石、生物碎屑,少量石英碎屑、泥质物、铁质物等,矿体单层厚度大。矿山生产产品单一(石灰岩),质量稳定,无需剥离,无需分采,无需分选,采矿爆破后,适当粉碎加工即可销售。 根据对**县石灰岩的市场调查,目前每吨石灰岩的市场售价为15.00元/吨,经评估人员对当地石灰岩矿销售情况进一步调查了解,扣除运费后当地建筑用石灰石矿山交货市场销售价格约为12.00元/吨(到岸价15.00元吨-运杂费3.00元/吨),按矿石体重2.6折算,为31.20元/m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4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计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6.67元/m3。经评估人员调查,该价格能够反映当地近一年多来同品质石灰岩产品销售价格状况。因此,本次评估选取26.67元/m3作为计算销售收入依据。 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正常生产年石灰石碎石产量×销售价格 =(2.00万m3/年×松散系数1.6)×26.67元/m3 =85.34万元/年 13.8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权益系数是收入权益法中重要的评估参数,它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现值进行直接切割的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水平包括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建筑材料矿产原矿的权益系数一般在3.5%~4.5%之间。 综合考虑该矿矿体埋藏条件(出露地表,埋藏浅),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环境地质条件(中等),开采方式(露天),交通条件(较为方便),其他开采技术条件以及同类矿山经济效益状况、当地矿业权市场发育程度等影响因素,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30%。 13.9 折现率 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方式,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2006年第18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本次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 14. 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采矿权评估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核实、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基础; 以产销均衡原则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 矿山企业资产优良且能正常持续经营,评估对象设定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矿山的采选技术以设定的技术水平为基础;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 评估结论 本评估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采矿权在出让期5年内(评估计算年限5年)在本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时点上的评估价值为14.7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壹佰元整。 16. 特别事项说明 16.1 评估报告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即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因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6.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如果委托评估的采矿权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应商请本评估公司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有关价格标准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采矿权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本评估公司重新确定其采矿权价值。 16.3 其他责任划分 本公司只对该项目评估结论本身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本评估结果是根据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得出的采矿权价款参考意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评估工作中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及财务经济资料等,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7.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7.1 本评估报告仅为**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提供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出让底价提供参考意见这一评估目的而使用。 17.2. 报告中的分析、评价和结论是为支持评估结果而做出的,不对日后矿山生产经营结果负责。 17.3 本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18.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20. 评估责任人 **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编者注:该石材矿山评估报告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企业为节约投资成本,一般通过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三类矿产管理规定,采用“招拍挂”形式出让石材矿采矿权。此时进行的评估多以办证规模(一般低于实际产能)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多采用较为简单的“收入权益法”,评估单价多为3元/立方米以下。而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在融资、贷款或转让评估时,则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发生巨大变化。 二、石材矿融资、抵押、转让时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编著注:评估报告名称无变化) 本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该矿采矿权的设置情况进行询证,通过对石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拟选用生产技术、经济信息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对象在2016年4月30日(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编著注:评估基本论述无变化,一般未避免价款和价值报告的对比,评估基准日进行调整) 1. 矿业权评估机构 资质概况: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为:矿权评资[2016]00*号。 2. 采矿权人和评估委托方 采矿权人和评估委托方:**石材有限公司。 (编著注:评估委托方变为矿山企业) 3.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是**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范围是根据《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矿区面积0.0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150米~+2100米。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 (编著注:评估对象和范围未变化) 4. 评估目的 *石业有限公司拟以其所拥有的“**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进行抵押贷款,本次评估即为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采矿权”提供公平公正的价值参考意见。 5. 评估基准日 2016年4月30日。 6. 评估原则 7. 评估依据 (编著注:评估原则和评估主要依据未变化) 8. 矿业权概况 9. 资源概况 10. 评估实施过程 (编著注:相关论述基本未变化) 11. 评估方法 **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已进行了地质储量核实工作,探获可供开采利用的饰面用灰岩矿资源,矿山具有一定的获利前景;提交有经审查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生产成本,产品销售价格等资料;基本具备优先选用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的条件;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编著注:评估方法常调整为折现现金流量法) 12. 评估参数选取 12.1 保有资源储量 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核实的资源储量作为本次评估确定资源储量的依据。 截止2016年4月30日(储量核实基准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矿矿区范围内保有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27.61万m3。 12.2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鉴于该矿属于地表出露的建筑材料类矿产,地质构造简单,无需做更多的地质工作即可开发利用,估算的资源量应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本次评估对(122b)资源储量全部加以利用,故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27.61万m3。 12.3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根据《**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该矿适用露天开采,设计损失率为15%.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22.30万m3。 (编著注:矿山储量未变化,部分矿山会在原地质报告基础上重新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地质报告,矿山资源量增加,但新增部分尚未缴纳价款) 12.4 采矿方案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台阶高度10m,安全平台宽度2m,台阶边坡角60°,最低台阶边坡角60°,露天采场最终边坡角<55°。 12.5 产品方案 饰面用石材。 (编著注:矿山可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明确为“饰面用石材”,本例采矿证允许开采矿种为石灰石矿,实际市场评估时明确其为“饰面用”而非“建筑石料”) 12.6 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12.6.1 生产规模 根据委托方提供实际生产规模指标,本次评估矿山生产规模为3.00万m3/年。 (编著注:产能按实际调整扩大,评估时间成本降低,评估值增加) 12.6.2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为7.43年。 13.财务指标 13.1 固定资产投资 4090.61万元 13.2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矿山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矿山使用土地面积3477.09亩,支付土地使用费1738.55万元。 13.3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是指矿山企业为维持生产正常运行所需的周转资金。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非金属矿山企业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指标固定资产资金率为5~15%。 根据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调查,本次评估选取固定资产资金率10%估算 13.4 固定资产折旧、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及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采矿系统(开拓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山服务年限内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不再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本项目评估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5年,净残值率取5%;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2年,净残值率取5%。经计算,房屋建筑物的年折旧率为3.80%,机器设备的年折旧率为7.92%。 根据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评估确定新购进设备(包括建设期投入和更新资金投入)按17%增值税税率估算进项增值税,设备原值按不含增值税价估算。 矿山正常生产年折旧费为156.27万元。 13.5 销售收入 根据**石材公司提供的矿山荒料区域代理合同销售价格资料,该矿生产的“卡斯特木纹”荒料销售价格平均为2600元/立方米(含税及装车费用),“沙漠流金米黄”荒料售价平均2300元/立方米(含税及装车费用)。 年销售收入=年荒料销售量×原矿销售价格 (编著注:此时评估不再按照原矿计算,而是以精矿(荒料)计算,评估值大幅上升,部分石材矿山评估直接以板材计算,增值空间更大) 13.6 总成本费用本次评估主要参考矿山企业提供的“开采成本计算表(荒料)”中的成本统计指标,经评估人员综合分析考虑后选取确定。 个别指标(折旧费、维简费、安全费用、财务费用等)按《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及《矿业权评估增值税处理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选取。 本次评估采用“制造成本法”进行估算,具体成本如下: 13.6.1 外购材料 外购材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外购材料主要包括潜孔钻、钻杆、钻头、绳锯易损件、其他材料及零配件等。本次评估取折合每立方米荒料所需的外购原料为152.73元/立方米。 13.6.2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主要指生产过程耗用的各种燃料(油料)和电力。本次评估取折合每立方米荒料所需的外购燃料及动力为171.42元/立方米。 13.6.3工资及福利费 本次评估取折合每立方米荒料所需的工资及福利费用为390.00元/立方米。 13.6.4 折旧费 13.6.5 维简费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采矿系统(开拓工程)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采矿系统(开拓工程)所需的更新资金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安全费用)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根据国家建材局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重点非金属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建材经财法[1991]81号及[1985]建材非字86号)规定,本次评估饰面用灰岩矿单位维简费取2.00元/吨·原矿。白龙饰面用灰岩矿矿石体重为2.73吨/立方米,荒料率42%计算,本次评估单位荒料维简费为13.00元/立方米。 13.6.6 安全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安全费用为2.00元/吨,故单位荒料安全费用为13.00元/立方米(2×2.73÷42%)。 13.6.7 修理费 参照同类型矿山修理费率参数,修理费率按机器设备的3.00%计提。13.6.8其他制造费用 本次评估以108.25元/立方米作为评估成本中的单位其他制造费用成本。 13.6.9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费、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咨询费、审计费、排污费、办公费、招待费、取暖费、技术开发费、税金、消防费、绿化费、汇总净损失、班中餐等其他费用。本次评估管理费用取133.90元/立方米(荒料)。 13.6.10 财务费用 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按70%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选取按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进行计算。 13.6.11 销售费用 本次评估取每立方米荒料销售费用为43.25元。 13.6.12 摊销费 本项目评估中,摊销费为土地使用权,经计算,折合每立方米荒料摊销费为28.72元/吨。 13.6.13 单位总成本费用及单位经营成本 综上,本次评估单位总成本费用为1124.15元/立方米;单位经营成本为1025.93元/立方米。 13.7 销售税金及附加 13.7.1 应交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 计算增值税的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提供计税基数。 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销项增值税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进项增值税税率+新增设备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产品销项税率为17%;产品进项税率为17%(以材料费、动力费为税基)。 13.7.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该三税种税额计算均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基数。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国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城建税税率为1%。 按照国家对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根据财政部2010年11月7日以[2010]98号文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为2%。 13.7.3 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当地实际征收情况,当地资源税按荒料计算,单位荒料的资源税按照5元/立方米征收。 13.8 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率为25%,所得税计算详见附表7。 13.9 折现率 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方式,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无风险报酬率按距离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取值。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由于本项目所依据的储量参数已通过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按生产阶段取值,本次评估按0.60%取值;行业风险报酬率按中等偏高取值为1.85%;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按中等偏高取值为1.40%。因此风险报酬率即为3.85%。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折现率取8.60%(4.75%+3.85%)。 14.本项目的评估假设条件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4.1 采矿权评估以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基础; 14.2 以产销均衡原则及社会中等偏上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 14.3采矿权评估基于矿山企业在现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并延续直至评估期末;矿山企业资产优良且能正常持续经营,评估对象设定的生产方式,产品结构保持不变; 14.4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4.5 矿山的采选技术以设定的技术水平为基础; 14.6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结论 本评估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在本报告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时点上的评估价值为1802.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零贰万壹仟元整。 16.特别事项说明 16.4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次评估仅为**省**县黑水镇竖山采石厂石灰岩矿抵押贷款,提供公平、公正的价值参考意见。 17.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18. 评估责任人 **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编者注:该石材矿山的市场价值评估是价款评估的122倍,其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问责的风险不再此次讨论。仅就两个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来看,石材矿山的评估属于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和玉石矿山之间的状态,评估单价变化极大,价值评估不能简单套用价款的倍数来摸底或衡量,必须以实际产品情况为准。同样的石灰石矿,对于品质较好的可用于高端饰面用时,其矿山价值大幅增加,其中的利润也是具有眼光的投资人应得的报酬。在我国价款尚未变成权益金之前,价款收取标准是相对固定的(即时评估也是在平均生产力前提下的一个相对的范围),而矿山价值空间缺存在巨大差异。 责任编辑:王吟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