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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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4 2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日

附件   

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设立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补贴部分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省级补贴等支出;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部分,主要用于“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园区(平台)建设补助等支出。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有关补贴补助,同时满足本办法几种领取补贴补助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余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600元—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600元—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10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我省深度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办法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2.“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基础能力培训(SYB)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

(1)创业基础能力(SYB)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开展创业基础能力(SYB)培训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含)—90%的,按 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2)创业能力提升(IYB)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对初创3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含)—90%的,按 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3)网络创业能力培训。“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参加网络创业能力培训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加由省级组织的高端职业能力(含创业能力)项目化培训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后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在本办法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范围内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确定部分条件具备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各州(市)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以社保缴费申报工资额为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以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省级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根据每年下达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数,拨付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不足部分,各地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由省级统一组织实施。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分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省级专项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等项目,有关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安排,不在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范围内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创业补贴、“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省级创业园区建设补助、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就业扶贫补贴、就业创业证工本费等。

(一)创业补贴

将我省原“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的“无偿资金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以前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员不再享受。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                 

“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各承办单位开展创业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前入户调查、贷中管理、到期催收、提供“1+3”后续跟踪服务、担保贷款政策宣传、经办业务培训等与“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支出的内容。拨付到基层的资金应不低于“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95%。对承担“贷免扶补”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扶持1人成功创业给予700元/人的补助;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扶持1人成功创业给予500元/人的补助。

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的拨付采用年度预拨、余额考核的方式。年初,省财政厅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数向省级业务部门预拨70%资金,贷款到期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对各省级承办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所发放贷款还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结合贷款按期还款率考核拨付两年前目标任务数剩余3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各地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省级办法进行考核拨付资金。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贷款按期还款率≥96%的,全额拨付;

B类:96%>贷款按期还款率≥90%的,扣减1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C类:90%>贷款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20%的扶持创业服务补贴;

D类:贷款按期还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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