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监管的三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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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监管的三个答复

2024-07-11 04: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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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9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销售市场管理的工作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电动自行车目前存在制动系统、轮胎尺寸、大灯灯光、设计车速过高、无车辆保险、驾驶人无有效的驾驶证等安全隐患,并指出“现在市场上的电动车基本上都超过了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又没有通过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但市场上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商店却越来越多”,建议“工信部及时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和行驶规范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法加大对销售超标电动车商店的查处”。

您的建议来自生活和工作实际,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管,并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严格国标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已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新标准实施后,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3C认证)的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3C认证并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通过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3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3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3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管。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8.8%。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已督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加大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2020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案件486件,案值619万元,罚没金额479万元。

(三)加强认证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电动自行车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截至2020年6月,6家指定认证机构共发放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6341张,涉及获证企业750家。在实施过程中,各指定认证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重点检查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等项目,要求生产企业持续确保获证产品的质量和一致性。

(四)组织产品召回。2020年1月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所有消费品纳入召回监管范围,从制度层面强化了消费品安全监管。截至2020年7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共收到电动自行车缺陷线索报告22例,并依法对缺陷线索报告进行了分析和处理;实施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召回次数共计93次,涉及数量426.98万件。问题产品缺陷形式涉及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把立管安全性能、蓄电池密封性能、电器绝缘性能、充电器过流保护性能、螺钉紧固性能、充电口防护性能等。

二、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产品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指导地方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把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指导各地开展地方监督抽查;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并监督相关认证机构严把发证质量关,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3C认证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将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安全和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通过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缺陷召回技术经验的积累,促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修订和完善。

(二)进一步严格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是产品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目前该领域已授权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有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另外,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昆山产品安全检验所、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在市场监管总局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也具有全部或部分检测能力。下一步将通过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手段提高相关检测机构能力水平,为电动车的产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积极引导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继续贯彻《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推动示范引领,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再次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17日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电动二轮车绿色出行推进城市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相关标准的研究与宣贯。

一是我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以下称《意见》),针对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从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宣传引导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二是我局牵头制作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宣传视频,并于2019年4月在多媒体平台广泛发布,突出介绍新国标修订的重点内容和核心亮点,与《意见》相配套,形成立体化的新国标宣贯执行体系,对标准的应用和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广大消费者也通过标准的宣贯,迅速了解到新国标的要求,为消费者购买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是我局已完成前期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立项审核及公开征求意见,待相关意见协调一致后,我局将下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新标准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技术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乘员的出行安全。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电动自行车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各指定认证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要求生产企业持续确保获证产品的质量和一致性。

(三)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监督抽查。2017年至2019年,我局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累计抽查了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发现2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集中在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地面距离、反射器上。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缺陷召回的监管。2020年1月1日,《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正式实施,将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纳入召回监管范围。截至2020年7月20日,我国实施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召回次数共计93次,涉及数量426.98万件,涉及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把立管安全性能、蓄电池密封性能、电器绝缘性能、充电器过流保护性能、螺钉紧固性能、充电口防护性能等安全问题。

(五)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我局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3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3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等行为。2020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案件486件,案值619万元,罚没金额479万元。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依职责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国标的实施信息反馈和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建设。搭建沟通标准实施端与制定端的信息平台,加强相关反馈和评估结果应用,适时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提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成效。同时,加大标准宣贯力度,通过“标准云课”平台、编制问答手册及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针对标准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指标的作用、对车辆篡改的危害、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合理使用等方面持续开展面向消费者、企业、服务商等群体的差异化标准宣贯工作。

(二)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

(三)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2020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严肃处置。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产品缺陷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缺陷召回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继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按照《意见》要求,严厉查处销售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在法律适用和执法方向上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9月9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电动自行车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我局督促各指定认证机构严格依据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要求生产企业持续确保获证产品的质量和一致性。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2019年,我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其中对于“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和“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提出具体要求。

(三)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国家监督抽查。2017年至2019年,我局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累计抽查了160家企业生产的16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发现2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集中在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地面距离、反射器上。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我局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3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3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3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等行为。2020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案件486件,案值619万元,罚没金额479万元。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依法依职责继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一)加大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2020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严肃处置。

(二)继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严厉查处销售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在法律适用和执法方向上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9月9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质量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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