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第一审审判程序的完善及基层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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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第一审审判程序的完善及基层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2024-07-16 07: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工作人员有必要把握好其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并重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现就修正后刑诉法对第一审审判程序的完善和相关问题做些思考,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修正后刑诉法对第一审审判程序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案卷移送制度,庭前准备更加充分

  1996年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是法院对公诉案件的程序性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而不论被告人是否已构成犯罪,都不影响法院开庭审判。由于检察机关移送材料有限,审判人员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不熟悉,无法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程序争议,在法庭上则听任公诉人单方面地出示证据、宣读笔录,而为了了解案情,不得不在庭审后全面查阅公诉方的案卷材料。这既带来了法庭审理的拖延问题,也架空了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合议庭实质上仍然将案卷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1]另一方面,辩护人因为不能在庭前查阅到较全面的卷宗材料,使其辩护准备不充分,庭审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人员会给予较多的质证时间,这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庭审进程。

  刑诉法修改后,要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全案移送案卷材料的制度。审判人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可以提前熟悉案件情况,了解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并避免因为在庭审后全面阅卷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的结果。比如,若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全部或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审判人员可及时提出关键性问题,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并更加了解被告人态度。另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查阅到全面的卷宗材料,使其在防御准备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刑诉法修正案还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将一些程序问题尽量在庭前解决,使庭审过程更加侧重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关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实质问题的解决,提高庭审质量。

  但这种对案卷移送制度的全面恢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提出的担心不无道理:尽管刑诉法修正案并没有回复那种庭前“实质审查”的制度,但是那些事先了解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法官,势必对案情有了全面的认识,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这种在1996年以前一度得到泛滥的“先定后审”现象,很可能随着这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而逐渐“死灰复燃”。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审判人员不得因为庭前的阅卷而急于下定论,应利用好提前阅卷的优势,把握案件焦点,从而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严格按照庭审程序组织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理智把握证据材料。可重点解决庭前阅卷时产生的疑问,而非主观臆断,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强化检察职能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据笔者的审判实践,所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尽管收到出庭通知,但一般都没有派员出席法庭。庭审中,独任审判员代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公诉人不出庭,审判人员代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也没有公诉人这个辩论对象。于是在形式上审判人员似乎代理了公诉人的职务,发表指控意见、出示有罪证据、单独听取被告人意见,自诉自审,这削弱了程序的公正性。

  刑诉法修正后将原有的适用于轻微案件的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予以合并,构建了一种新的简易程序。将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限可延长至一个半月。这样,现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也不受关于刑诉法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能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修正后刑诉法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组成的诉讼构造,法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才能维系,从而避免了自诉自审的局面,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法院要对定罪和量刑问题同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尽管控辩双方可能对犯罪性质无争议,但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可能存在分歧,公诉人出庭发表量刑建议,有利于控辩双方充分辩论,使法庭综合考虑量刑情节,避免作出不合理量刑裁决,也有利于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由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这意味着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放弃了无罪辩护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因为简易程序简化了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量刑问题。很多被告人法律知识有限,且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下,他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是理性明智的?所以审判人员必须负责任地详细告知被告人其涉嫌犯罪的惩处规定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保证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明智的法律预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出自内心的自由意志,而非受强迫或随意的。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多项规定保证证据证明力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在此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发生。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刑诉法修正案明确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和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关于这点本院有个案例:二被告人连夜盗窃村民十一只狗,作案当日被挡获。经侦查机关委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狗的价值作出鉴定,十一只狗价值25600元。二被告人得知鉴定结论时未提出异议并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来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而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未获准许。了解到这一情况,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鉴定方法是征求爱狗人士的估价作出结论。合议庭认为此方法不够科学严谨,且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对其量刑影响重大,故同意了二被告人对所盗狗的价值作重新鉴定的申请,避免草率量刑。经省级专家重新鉴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二被告人盗窃狗的价值为一万多元,控辩双方对此结论无异议。法院综合全案判决后,无上诉及抗诉。可见,若在有必要时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若利用此规定故意在庭审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显然有碍法庭查明事实,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须有相关材料来支持,这避免其仅凭口头辩论而启动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有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客观公正,认真分析质证意见,综合全案材料对证据作出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整审判期限,保障案件质量

  1996年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和二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是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审判期限作出明文规定,可以督促法院提高效率,避免诉讼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可以减少对被告人的未决羁押,避免被告人在未经生效判决有罪之前,长时间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实际上,每个案件复杂程度不一样,对于被告人认罪、案情简单的案件,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足够;而有些重大复杂案件,如一人涉嫌犯数罪、多人共同犯罪或者被告人跨地区作案的大案要案,法院进行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的时间投入更多,不可能如审理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对这类复杂案件,一个半月的审理时间就相对短缺,基层法院需逐级报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审限,这增加了办案程序。审限规定比较严格,对案件质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修改后刑诉法对审限作出了调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诉法修正案延长审判期限,充分考虑了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冤假错案的防治问题。有了足够的审判时间,辩护律师能展开庭前准备,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维护,保障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人员更加认真审查证据,重视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点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能避免过于快速的审判对程序公正的损害,防止对犯罪事实的误判。对于一审中的特殊复杂案件,若三个月审限仍不够,可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这对于基层法院来说,直接经中级法院批准即可,不必再通过中级法院再报高级法院批准,减少了批准环节。

  审理期限的延长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保障,但审判人员不能因延长的审限而故意拖延办案,浪费时间。对于这点,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仍然只有二十天或者一个半月,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类案件的审判效率。而对于未适用简易程序、但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若审判人员仍然拖延到三个月才审结,就明显不合理了。所以,审判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高质高效办好普通案件后,将主要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案件上,自觉提高各类案件的审判质效。

  五、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被害人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新法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虽然在实践中,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但这项权利不被大多数群众所知,较难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如笔者所在地的一个案例:2011年冬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上车辆会车过程中,与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有严重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在民事赔偿问题上,刘某与受害人李某的父母、妻儿一直达不成协议,受害者家属多次到县委及公安机关闹访,并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灵堂,在当地引起轰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受理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后,主动找到受害人家属,平复他们的情绪,告知他们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要在合法、且有证据支持的范围内。受害者家属明白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法院在查明被告人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重点劝说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请保险公司能照顾到受害方利益,尽量计算较多赔偿款。在多次努力下,最终使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方也在达成协议后不久领到了赔偿款,息诉罢访。

  刑诉法修正后,将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权利的重视,使受害方更加清晰了解到这项维护权利的正规途径,有利于引导其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纠纷。通过普法宣传的努力,像上述案例中受害人家属不懂得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试图通过闹访等途径争取利益的情况定能减少。修正后刑诉法还进一步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更能保障调解协议或判决的执行,杜绝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真正实现受害方权益。

  修正后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在审限上,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为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充分的审限,能增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审判人员应把握好时限,争取让诉讼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障协议履行率,但也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避免久调不决,让受害方利益长久得不到实现,并影响案件效率。

  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受理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中要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准确运用法律规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荥经县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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