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HNAAAJD.0001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事故车定义标准 团体标准: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HNAAAJD.0001

团体标准: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HNAAAJD.0001

2024-07-10 16: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团体标准 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T/HNAAAJD.0001-202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鉴定评估意见的表述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泡水机动车(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鉴定评估的活动。从事其它类型机动车或机械设备的泡水鉴定评估活动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从事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活动,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GA/T 1450)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

《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规范》(T/ NMAAA.0001-2020)

《事故机动车鉴定及价值评估》(DB51/T 1988-2015)

《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T/CADA 18-202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动车

包括机动车、场(厂)内机动车辆和拖拉机。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依据GB 7258)。

场(厂〉内机动车辆: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包括轮式专用车(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车、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轮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轮式路缘铺筑机等)、腹带式专用车(腹带式挖掘机、腹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屦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隧道掘进机、腹带式吊管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等)、汽车(客车、货车、自卸车)、游览观光车(电池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内燃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等(依据GB/T 16178)。

拖拉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依据GB 16151) 。

3.2 泡水机动车

泡水机动车是指经水等导电液体浸泡导致车辆核心零部件、电气件等受损的车辆总称。

3.3涉水机动车

涉水机动车是指涉水深度未超过本标准示范图1泡水标准参考线,未达到泡水机动车标准的车辆。

3.4事故机动车

事故机动车是指经过碰撞、泡水、火灾、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非自然损耗因素造成严重损伤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鉴定机构

应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4.2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是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5 鉴定评估程序

5.1鉴定评估过程

应依据鉴定材料、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确定车辆损伤位置,规范、科学地鉴定出机动车是否属于泡水机动车。

5.2泡水机动车鉴定评估

除下列所述情况外,当表1中所述18项部件以及其他未列明部件中,共有三项(含)以上存在表2中对应的缺陷时,则该车为泡水机动车。

若泡水缺陷部位全部在图1所示泡水参考线以下,即仅有部件代码为1、3、8三个部件存在表2中相应缺陷时,不被判定为泡水机动车。

图1 泡水机动车示意图

 

表1 泡水机动车部件代码表

  

表2 机动车缺陷状态描述对应表

5.3泡水机动车等级描述

泡水机动车水淹等级分为五个级别。级别评定标准见参照表3。

 

 

6.鉴定评估意见

鉴定评估意见书应做到内容完整、客观、准确,书写工整。

7.归档

报告书或意见书及其附件独立汇编成册,或者以电子报告存档形式存档备查。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附录A

 

 

 

附录B

 

 

 

 

关注公众号并留电

免费入二手车资源群

获取更多资料

【相关阅读】

二手车评估师怎么考?二手车评估师证在哪里考?

二手车评估师在哪里报名?二手车评估师证有用吗

二手车评估师有前途吗?揭秘二手车评估师真实工资

全国二手车评估师报名中心培训简章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