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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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2024-07-09 1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 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经报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

(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和永平,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并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为抓手,不断规范事故调查活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1.3基本要求

  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同时,要准确地表述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评估应急处置过程,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1.4公开要求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时,应以开展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名义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正文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应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11个要素,其中1-2分别为封面和目录;3-10为报告正文,分别为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事故原因分析、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主要教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为附件。事故调查报告原则上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编写,满足上述内容要素和结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作适当调整。

  2事故调查报告的要素

  2.1封面

  事故调查报告封面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等信息。

  2.1.1报告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名称一般应按照“辖区名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十事故类型+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用格式编写。

  关于辖区名,不写“省(市、区)、市、县(区)、乡镇(街道)”字样,如A省B市发生的事故,辖区名写“AB”,不写“A省B市”。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如存在单位名称字数过多等特殊情况可以简写。事故发生时间只写月和日,不写年份,用引号、月日之间加间隔号“·”表示,具体表述为“月·日”,如“8·29”、“11·5”;月和日数字前不加“0”,如不写“08·29”、“11·05”。事故等级按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类。事故类型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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