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还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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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拼装车和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非法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客观上给公共交通安全创造了极大隐患,因此致使他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转让的车辆车况正常,即使未办理登记,原车主也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和支配能力,不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无需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杨某左小腿被吴某驾驶的低速货车左后轮碾压,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案涉低速货车已达报废标准,登记在黄某名下,经多次转让后为吴某所有。转让具体过程:2012年3月18日,黄某将案涉低速货车转让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游某,但未办理转移登记,同年,游某转手倒卖给张某。张某于2017年上半年将该车卖给胡某,胡某在2017年下半年又转卖给吴某。因逾期未检,低速货车于2016年11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2021年3月2日,杨某将吴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赔偿其各项损失187172元,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吴某申请追加胡某、张某、游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183415元,被告张某、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胡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二人应对吴某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超车时,未谨慎驾驶,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黄某、游某转让案涉低速货车时,该车车况正常,未达到报废标准,其他当事人请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综合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解读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法律规定转让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转让、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法官提醒,打算将报废汽车卖出的车主,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置报废车辆,不要图一时之小利而非法出售;打算购买二手车的朋友,一定要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作全面的了解,不能贪图便宜而购买报废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件承办人:杨秀华 案例撰写人:潘 雯:,。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典型案例】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还需担责?——杨某与吴某、张某、胡某、黄某、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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