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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0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原文 | 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办法》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苏各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江苏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打包办理,提升引才质效,根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委办厅局所属事业单位、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苏各事业单位入编引进人才。

第三条 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引进的人才办理进编备案手续,均由纸质申报改为用人单位在线申报备案资料、主管部门在线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线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备案申报程序

第四条 事业单位办理人才进编备案手续通过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https://www.jssrcfwypt.org.cn/rcfwypt/),在“云办事”“人员调配”“单位业务”“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模块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或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egov.jshrss/index/或http://172.23.21.23:80/ index),在“单位办事”“人才人事”“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调配”或“单位办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件事”模块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人才进编备案手续应在线提交申请进人函件,并根据人才身份性质提交《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人员调动登记表》《流动人才情况登记表》《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扫描原件上传)。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通过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egov.jshrss/index/或http://172.23.21.23:80/index),在“单位中心”、“我的工作台”模块中审核所属事业单位人才进编备案资料。其中,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在线审核;省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苏事业单位不需要主管部门在线审核,人才进编备案资料直接在线提交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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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备案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凡需在线审核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即时完成人才进编备案资料的在线审核工作。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即时办结人才进编备案手续。

第九条 进编备案通过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苏事业单位和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可直接在线打印调函,其余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线打印调函,用人单位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进编备案通过的事业单位可继续在线办理引进人才聘用核准备案、工资核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人事手续。

第四章 备案资料归档

第十条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备案手续应将原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进编备案手续在线办结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在线办理人才进编备案手续的纸质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进人函件、《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人员调动登记表》《流动人才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3份,《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苏事业单位直接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事业单位报送的人才进编备案资料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将《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人员调动登记表》《流动人才情况登记表》其中的2份返还用人单位,其余资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存档。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切实负起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管理,不断提升引才质量。要如实填报人才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线上资料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增强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素质,提升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才人事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服务,并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直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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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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