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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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7-11 05: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 县 (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领导批准,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 ○ 一二年九月十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 , 充分 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升 我市社会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分配的原则(一)坚持单位自主,行业统筹的原则。 强化事业单位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赋予单位自主分配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二)坚持人才导向,优绩优酬的原则。 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分配要重点向业务骨干、技术带头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真正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 正确树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四)坚持公开操作,严格考核的原则。 要规范操作程序,各环节务必公开透明,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可信度和权威性。二、总量的确定(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单位应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在用于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其余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不得突破额度发放。(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单位搞活分配的力度,单位要合理选择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以确保足够的额度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避免保障有余,激励不足。三、实施方案的制定(一)实施方案的内容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单位分配的基本原则、项目与发放办法、岗位目标任务要求、考核办法等。方案应充分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将职工的工作业绩与工资报酬紧密挂钩。(二)分配要素及项目设置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应结合单位性质、所在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分配要素,并设置相应的项目。一般可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划分为三大板块。1. 体现岗位职责板块。 该板块应综合考虑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不宜简单 地 只考虑工作人员所聘任的岗位等级。 对单位中的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以及主体岗位一线职工,在分配中要予以重点倾斜。该板块可设置专项岗位津贴、通讯补贴等项目。2. 体现工作效能板块。 该板块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等因素。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可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岗位性质,分类考核后进行定性;工作效益主要考虑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板块可设置月度考核奖、考勤奖、加班补贴、效益奖、值班费等。3. 体现综合目标完成情况板块。 该板块主要依据对工作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结果,一般可结合半年度或年度考核进行。在分配中宜对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较好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人员倾斜。该板块可设置半年奖、年终目标考核奖、优秀奖、特殊贡献奖、成果奖、创新奖等。事业单位也可结合单位、行业特点,设置其他合适的板块。(三)分配的基本办法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选择性地设置若干项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结合考核周期进行分配。分配前应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分配使用进行逐项预算,合理配置权重,并倡导预留一定的机动额度,用于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奖励分配。分配的 办法应针对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的特性,选择便于考核和管理的一种或多种办法,总的要求是简便易行,如:1. 系数法:根据分配要素设定系数,按系数确定相应的标准,系数可以是单一系数,也可以按不同分配要素确定复合系数。2. 定档法: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预先设定若干档次的标准,然后依据考核结果执行对应的标准。3. 计分法:对指标的考核进行细化定分,然后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分配。4 浮动法:先确定基础标准后,依据指标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四)关于考核工作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实施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各单位应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考核方案。1. 考核 工作要凸现单位的公益价值,要有利于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绩效观,要通过考核,将单位的组织目标与个人的绩效有机结合起来。2. 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能够量化考核的指标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也要准确定性。3. 考核评估必须客观、准确,能如实反映职工的工作结果和绩效状况。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结果要公开。(五)实施方案制定程序要求1. 各事业单位要在充分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参与的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 单位应 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要力求科学、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3. 方案成熟后,应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事宜,按工会职工民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4.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应在单位内部公开。5.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后,如需作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修订。四、专项奖励与调控(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或承担重要公益任务的事业单位可给予专项绩效工资奖励,并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自主分配。(二)为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各部门上年度年末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人数,按人均基准线 5% 的标准核定给主管部门绩效工资调控额。1.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调控额的下达或分配。2. 部门绩效工资调控额由主管部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给下属单位,具体由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后实施。财政补助与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控额,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三)专项奖励、部门调控额不纳入征收调剂资金的范围。五、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由主管部门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在下达单位总量前预留,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二)对绩效考核合格的单位,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分配部门绩效工资调控额时,可向单位主要领导适当倾斜;考核优秀的,应对主要领导重点倾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主要领导该部分绩效工资。(三)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经费形式、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的 3 倍以内。按相关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不受前述倍数关系的限制。六、相关政策(一)职工受到警告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处罚期间应扣发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按一定比例扣发基本工资的人员,应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扣发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基本工资(或停发基本工资改发生活费)的,应同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处分、处罚期间的发放办法,在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按基本工资的计发办法执行。(二)事业单位应加强考勤,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单位职工请病假、事假、产假等假期期间,如何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旷工人员应严格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三)请长病假等长期不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四)为确保单位的内部分配力度,对绩效工资水平较低(低于基准线)的单位,允许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额度,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捆绑在一起进行分配。(五)事业单位首次选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切合单位实际的,允许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及时进行调整。七、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协调,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分配的执行情况;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平衡行业内各事业单位的分配及业务指导;各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制定方案,确保平稳实施。在 实施中要注重对方案的评估,不断补充和完善方案。(三)健全制度,完善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顺利实施。八、其它(一)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二)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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