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考勤休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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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考勤休假制度》的通知

2024-06-22 06: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考勤休假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24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打造高效务实科技铁军,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温委发〔2013〕49号),经研究决定,对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挂职、借用、临时聘用、集中办公专班等其他人员);局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请销假与出差审批参照局机关中层干部执行。

二、考勤

正常上班考勤。工作日的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时必须在考勤机或钉钉上签到;作息时间以市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如当天因事无法签到的,须于事先或事后在OA系统中进行补签,并说明具体事由。无签到并且无补签的视为旷工。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理由,经局机关纪委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三、加班

1.节假日值班。根据办公室的排班计划与值班登记情况,经人事处统计公示后,确认加班时间。

2.重大活动(事件)加班。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重大活动、紧急情况需要相关人员在公休、法定节假日及夜间值守的加班,由相关人员在事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加班。

3.特殊情况加班。局领导提出的要求相关人员在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

4.公休法定节假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视为特殊情况加班,参照特殊情况加班办理。

加班需事先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每月加班审批表集中于次月5日前统一交人事处留存记为加班时间,安排补休或用于请假冲抵。安排补休或冲抵请假的时间与加班时间等同。参加夜间值守加班的,按规定可以领取夜餐费补助,但领取夜餐费补助后,不再用于请假冲抵。加班人员要在局考勤系统签到,以备核查。

四、年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全体人员享有年休假假期如下: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请年休假填年休假审批表(附件四)

五、请销假与出差审批

1.申请各种假期的,应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补休填补休审批表(附件三),明确对应时间)、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先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2.工作人员请假、补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局中层干部(局属单位班子成员,下同)请假2天以内(含2天,下同),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请假2天以上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中层副职请假要先经中层正职同意后再报局领导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请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假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情紧急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先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事假应先用个人补休、年休假冲抵。

4.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5.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假期具体规定见附件6)及补休,需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1)年休假在一年内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①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②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2)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4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反之从当年计算。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3)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统筹安排,防止因集中休假耽误工作。根据规定,补休、年休假可以拆分的最小单位为0.5天,工会疗养可以拆分的最小单位为1天(具体按照《关于加强温州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执行),其他假期不可拆分,且包含公休与法定节假日。

6.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事由、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差旅费报销必须附出差审批单。

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2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天以上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局中层干部因公出差,2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层副职出差要先经中层正职同意。局班子成员因公出差2天以内的告知局主要领导与办公室负责人,2天以上的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局主要领导因公出差的按市委有关规定报告,并与局班子成员通气,告知办公室负责人。

临时外出办事或开会,一般工作人员要报告处室负责人,中层干部要报告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要告知主要领导与办公室负责人。

7.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离温外出应填写《温州市科技局工作人员离温外出审批单》,事前按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局人事处备案。人事处负责汇总当天局机关中层干部、局属单位班子成员离温外出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8.参加会议、培训、集体组织的活动及工会疗养视同为上班,需签到或补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或到岗上班,否则视同为旷工。

六、督促检查

局机关纪委要加强机关考勤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检查。

七、其他规定

1.出勤情况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考核档次,年度考核档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取消发放工作性津贴中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2.对请销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3.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并扣发期间全部工资及津、补贴(包括年休假补贴)。

4.在职人员除经批准的正常产假、护理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外,病假、事假期间的生活性补贴与基本工资待遇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发放。

5.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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