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七天冷静期”想退就退?丨普法“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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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七天冷静期”想退就退?丨普法“315”

2024-06-25 0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松江法院 ,作者理性办卡的

上海松江法院

司法公开、信息推送、诉讼服务等

健身那些事儿

春暖花开的三月,是时候该把减肥提上日程了。如今大家普遍会选择去健身房进行运动健身。

2021年1月1日,上海市推广使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新设置了健身卡“7天冷静期”,这是对过去健身卡预付费制度“退卡难、退费难”问题的回应。

但是,关于健身服务合同中

遇到的纠纷问题仍层出不穷

消费者到底该如何维权?

“七天冷静期”的健身卡想退就能退吗?

临近“3·15消费者维权日”

本期法律讲堂,小编结合相关案例

为大家梳理有关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带大家避开风险,快乐健身~

01

哪些情况下健身卡“7天冷静期”可全额退费?

健身卡“7天冷静期”是指

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适用健身卡“7天冷静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❶未开卡使用

❷签署合同次日起7日内

健身合同以双方协商共同约定的形式签署,使得健身卡“7天冷静期”赋予了消费者两种情况下的解除权:

1、冷静期内无理由解除权合同约定,“乙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在与乙方确认完毕退费申请后,……无息全额退款”。

2、冷静期外协商解除权合同约定,“乙方开卡使用后,在会员卡会籍时长内,由于乙方个人原因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同意乙方的退卡申请,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的退费方案,退还乙方所对应的预付费余额。”

案 例

2021年1月6日,崔美美(化名)与某健身房的健身教练沟通购买了36节健身课程,原价15120元,优惠价10800元。当天将钱转给教练并签订2021年1月1日推广使用的健身合同。

但是很快,崔美美后悔了,想要取消健身课程。于是,她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健身房其要求但遭到拒绝。

法官说法

本案中,首先,崔美美签订健身合同后并未开卡使用满足条件1。其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21年1月6日,根据“7天冷静期”的条件,崔美美的健身合同从2021年1月6日的次日开始计算7天,截止于2021年1月13日,而崔美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健身房其退卡诉求是符合条件2。因此,崔美美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02

“会费概不退还”“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条款是否有效?

健身服务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预付费、后期限内销次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长、变动性较大,为稳定客源,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载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亦明确,格式条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的,属无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上述条款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

03

签订合同后,未使用的课程对应的剩余会费能否退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课程对应的剩余会费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关键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

1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案 例

小淑(化名)在某健身中心办了张健身卡,并聘请了私教。健身后,小淑一时冲动与健身中心签订了十余份私教合同,总价高达60万元。

付款时小淑由于经济条件不足,遂向健身教练推荐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贷款。后来小淑被查出患有肝血管瘤,医嘱禁止剧烈运动。于是小淑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剩余的13份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健身房表示小淑尚有部分私教课程未使用,考虑其病情,同意解除协议并退款,但健身房已经承担了营销成本以及运营成本,根据合同约定,小淑需承担20%的手续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为两方面:

一是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健身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强制他人去健身房健身显然并不合理;况且小淑现已经身患肝血管瘤,继续履行健身合同可能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这显然与当初小淑签订健身合同的目的相悖,因此双方继续履行健身合同的基础已经丧失。

二是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应被准许;当合同陷入僵局,法律也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考虑到健身中心确实存在营销成本,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也属于行业惯例,故解除合同导致的相应损失,小淑应予以承担。本案中,因双方协议中关于有关退卡的约定属于健身中心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条款约定的也不明确,所以法院酌情按未履行课程金额的5%作为小淑需赔偿健身中心的损失。

2

消费者因主要条款情势变化要求解除合同

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剩余会费,消费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视合同约定判定经营者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1)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地点发生变化

案 例

王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健身地点为距离王某家边步行五分钟路程的该健身中心某分店。后健身中心因经营需要,将该分店与另一门店合并,并告知会员,该分店的会员可选择区域内任一分店继续接受健身服务。王某认为,当初在该分店办卡即考虑到走路即可到,能最大程度的督促自己去健身房,现在更换的门店最近的也要开车到达,影响自己的健身积极性,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会费。健身中心则认为,更换门店并未损害会员权益,且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会员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合同解除,健身房返还王某未使用期限对应的预付费。

法官说法

合同履行地系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服务地点的变更系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方有约束力。合同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有所预期,健身地点的变更会影响消费者健身积极性,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据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剩余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经营者提供的私教情况发生变化

案 例

刘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私教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教练李某作为刘某的私教,并为刘某制定个人健身计划,健身中心可视情况更换教练。后教练李某辞职,刘某不满意健身中心为其更换的教练,并认为健身中心未向其说明可更换教练的条款,据此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会费。健身中心则认为,其有大量有资质的健身教练,合同明确约定了可更换教练,刘某作为成年人,有义务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基于信赖与经营者订立的私教健身合同,是建立在消费者对私教教练的个人能力、经验以及经营者的信誉、环境等信赖基础之上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刘某因聘请的私教辞职且不满意更换后教练提供的服务,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私教合同的信赖基础,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私教合同履行中,消费者向健身房支付的合同对价并非普通的、可替代的健身服务,而是协议约定的特定教练提供的特定健身服务,原则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合同虽约定健身房可视情况更换教练,但并未就此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在双方对更换的私教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权。

(3)经营者配备的服务设施、课程发生变化

案 例

金某为学习肚皮舞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一份。签订协议时,健身中心承诺其有肚皮舞课程并配备专业老师,实际履行过程中,金某发现该老师系教民族舞,且肚皮舞课程因人数不足未开班,故金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会费。健身中心辩称,其聘请的肚皮舞老师系专业老师,且签订协议时其提供的课表上课程名称为肚皮舞和民族舞,金某对此明知,因专业认知的不同主张解除合同,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可以提供多种健身课程,但是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习肚皮舞,现原告对肚皮舞的课程不满意,直接导致了其加入会员的目的不能实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故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官说法

实践中,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出具的课程表、作出的承诺可能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如承诺的课程因人数不足实际并未开设,有游泳课程实际没有游泳设施,健身老师实际并未具备承诺的资质等,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会费。

04

会籍合同VS私教合同是一回事吗?

案 例

杨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一份《会籍合同》、一份《私教合同》,现私教合同已由双方协商解除,杨某认为会籍合同是私教合同的配套合同,是为了参加私教课程才签订了的,现私教合同已解除,会籍合同理应同时解除。健身中心认为会籍合同与私教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杨某的主张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会籍合同而言,被告已向原告开放和提供了健身场所及设施,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原告的主张不构成解除会籍合同的理由。

法官说法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会籍卡和私教课程卡应均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践中,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之后,才能签订购买私教课程的协议,并进入健身房参加课程。会籍合同一方面是私教合同签约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具备独立性,会员支付会费后可享受经营者提供的相应对价的服务,故私教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会籍合同同时解除。

生活中,我们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让自己办卡健身不再烦心、操心?

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货比三家

选择2-3家自己心仪、营业执照齐全且消防等资质齐全的健身房,并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详细了解健身房环境、设备、经营状况、信誉、服务等情况,择优选择满意的健身房。

2

签订合同

签订纸质合同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健身卡使用期限、门店使用范围、健身器材使用、退费退卡、违约责任等条款。若发现不合理的,应及时沟通修改。千万不能局限于微信或电话沟通后,不看合同细则或不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付款购买健身卡服务。

3

及时补充

承诺的优惠或赠送的服务,以及健身机构门店关闭需更改到其他门店或健身教练离职等情况都应及时补充或修改合同条款,明确新的门店地址、新的健身教练及剩余课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留存纸质

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要收好纸质合同及付款凭证,便于消费维权。部分消费者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直接转账至销售的私人账户,千万注意应转账至健身机构账户,便于日后出现纠纷证明其是消费行为而不是私人转账行为。

5

理性消费

健身卡期限越长,赠送的套餐或优惠力度更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一次性购买2年甚至更久的健身卡服务。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优惠而冲动消费,应当综合考虑、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同时,要了解在有效期届满后,会员卡内不存在剩余消费额度,也无法延期、激活等相关信息。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莹、张荔、严敏

原标题:《健身卡“七天冷静期”想退就退?丨普法“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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