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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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品质

2023-07-06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商品的品质的含义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应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内在素质: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气味、滋味、成分、性能、组织结构等)。

外观形态:商品的外形、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造型等。

二、商品的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是定价的基础;

 商品的品质是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品的品质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声誉;

 商品的品质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商品的品质是争议的主要因素。

三、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

       如果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由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商品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所以采用看货买卖这种方式的很有限。它通常用于寄售、展卖、拍卖中。

2.凭样品买卖

(1)样品和凭样品买卖的含义

样品(sample):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2)凭样品买卖的种类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品质要有充分的代表性

      卖方在选择提交给买方确认的样品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商品。样品的品质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品质过高,会给日后的交货带来困难;品质过低,难以成交,即便能成交,也会在价格上受损失。

要留下复样,并编号、注明日期和妥善保管

       卖方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该保留与送交样品品质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以备将来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卖方应在原样和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各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查用。

留存的复样要妥善保管,以防交货时发生品质纠纷拿不出留样,而使卖方处于被动地位。

 

原样(original sample)或标准样(type sample):卖方送交给买方的样品。

留样(keep sample)或复样(duplicate sample):卖方保留的与送交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的样品。

2)凭买方样品买卖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由买方提供的样品。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

凭买方样品时应注意的问题∶

       卖方应注意对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不健康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

       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

       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

3)凭对等样品买卖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给买方确认,经过确认的样品是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或回样(return sample)。凡是凭对等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称为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3)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容易产生品质纠纷,只能酌情采用;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品质时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

       一般适用于难以用客观的指标来表示品质或在色、香、味和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产品和土特产品等;品质不稳定的产品以及某些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用凭样品买卖。

      如对品质无绝对把握,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表示商品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

    规格(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是反映商品品质的技术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大小、粗细等。如我国出口黄豆使用的指标有:含油量、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合凭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并在合同中订明。凭规格买卖时,表示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的不同而不同,即使同一种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不同。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可以根据成交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比较广泛。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把同一种商品按其规格的主要指标的差异,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和档次,用数字、字母或文字表示商品品质上的差异程度。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等。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发生争议,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双方可根据意愿进行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standard of goods):经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的规格或等级。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9000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系列标准等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of goods):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

       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商品标准,有的是强制性的,不符合标准不准进口或出口,有的标准没有强制性,由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凡我国已制订了品质标准的出口商品,可以根据我国的标准进行买卖;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国际通行标准,以扩大出口;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制定标准的国家和机构以及采用的标准的版本和年份,以避免引起争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一起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无法用样品或几项简单的指标来反映其质量全貌,一般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或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的性能及构造的特点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常常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如:“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品的商标(trademark ):生产或经营者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词汇、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组成。

商品的品牌(brand):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以用于一种产品,也可以用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mark and brand):在国际贸易中,市场上经销已久、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买方或消费者所喜爱的产品,可以凭商标或品牌规定商品的品质并进行交易

       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规格,卖方必须按该商标或牌号所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在规定商标或牌号时,应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在进口贸易中,必须规定产地和生产厂家; 在采用买方定牌交易情况下,卖方应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产地名称表示商品的品质。一些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的产品,对这类产品可以用产地名称表示商品的品质。如四川榨菜、东北大豆、景德镇瓷器、长白山人参等。

四、品质条款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成交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注明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成交时,则针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商标、产地名称等内容。在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商品品质时还要在合同中列明图样和说明书的名称、分数等。

(二)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列明品质条款的意义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和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三)拟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贯彻平等互利和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的原则

       拟定品质合同必须考虑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使物有所值。同时必须信守所定条款的品质要求,保证实际交货品质与条款相符,把保证品质放在第一地位,维护商誉,维护国家声誉。

2.拟定品质条款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拟定货物的品质规格,要切合实际,要根据生产能力,实事求是的确定商品的品质条件,既不要过高也不要偏低。如果偏高会给自己履约带来困难;如果偏低会影响外销商品的价格和市场。

3.根据商品的特性正确选用表示商品的品质的方法

      一般地,凡是能用具体的指标说明商品的品质的,则适用于凭规格、等级、标准成交;有些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如手工制作的工艺品等 ,则适用于凭样品成交;有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则适用于凭商标或品牌成交;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合于凭说明书和图样成交;那些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适用凭产地名称交货。

4.注意品质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要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保持它们之间的一致性,避免某一项指标规定的不科学或不合理而影响其他指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不要把品质条款订的过繁或过死,只要列明能影响商品品质的重要或主要指标即可。

       为了便于生产和交货,可以在合同中采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的方式表示品质条款。卖方交付货物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即可认为交货质量与合同相符,卖方无权拒收,并且一般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做调整。但有些产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产品价格,这就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范围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激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使用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种:

①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范围。如“棉布幅阔35/36”,即棉布的幅阔只要在35~36英寸范围内即为合格。

②规定极限:对某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多、最高(Max)和最小、最少、最低(Min)如东北大豆,水分<15%,含油量>17%,不完善粒<7%,杂质<1%。

③规定上下差异:对某些商品的品质指标进行规定,同时给出一个上下变动幅度。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误差为±1%。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允许交付货物的特点质量指标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对于国际间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可以不再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对于国际间同行业对特定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以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品质公差的内容,即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误差。

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的方法:

①对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予以增价或减价。如“含油量每增减1%(±1%),合同价格增减1.5%(1.5±),增减幅度不到1%的按比例计算。”。

②对品质低于合同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对于高于合同规定者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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