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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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4-07-17 04: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规范我市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现将《乐清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9年9月23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62557380。谢谢支持。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1日

乐清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件)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实施有效监管,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建设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的施工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材料设备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五条市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功能区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属分中心,下放交易权限,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招投标、城建、三资办、财政、纪检等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规定;

(三)交易方式变更核准;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

(五)管理项目资金支付工作。

第七条建立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受理交易申请,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和交易场所;

(三)统一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秩序;

(五)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资料的整理、统计、归档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功能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易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申请;

(二)负责核定交易方案及文件;

(三)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

(四)负责核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

(五)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时签订合同。

(六)负责履约过程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固定证据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列的规模标准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非必须招标的部门和市直单位的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按照必须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规定履行职责和程序。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受理范围:

(一)乡镇(街道)、功能区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二)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含村经济合作社,下同)为发包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村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或公益筹资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受理规模标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以上(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不足400万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以上(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不足2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材料设备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以上(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不足1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不足30万元、货物和服务不足20万(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的项目,发包人自行决定交易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议事、财经规则,国有企业、村集体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级集体的项目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或委托有法人资格的村级集体作为发包人;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交易内容已经明确,并有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发包人向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附件),由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交易方式,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中心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公开交易、邀请交易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200万(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100万(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材料设备项目、50万(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项目,采用公开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以上、不足2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材料设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以上、不足1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项目;以上两类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属财政性资金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交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也可以采用公开交易或邀请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以上、不足2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材料设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随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调整)以上、不足100万的,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项目;以上两类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属非财政性资金的,采用公开交易或邀请交易方式。

(四)采用公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范围可以选择乐清市注册的企业;采用邀请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范围应当选择在乐清市注册的企业,潜在承包人不足的可以扩大选择范围。

第十七条  进入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要说明理由,经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核准同意。(附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要说明理由,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第十八条  发包人可自行从乐清市招标代理信息库中选择代理机构,选择方式可以是直接确定、随机抽取、先选择后随机抽取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由乐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代理;非必须招标的部门和市直单位的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乐清市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业主办理自行招标。造价咨询由发包人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交易程序: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申请交易资料;

(二)发包人编制并发布交易文件;

(五)组织交易,确定承包候选人并公示;

(六)发布交易结果;

(七)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交易公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并在乡镇(街道)、功能区政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发出之日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交易的项目不得少于五日,邀请交易的项目不得少于三日。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二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交易或邀请交易的,承包候选人确定采用以下办法:

(一)随机抽取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承包价法。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取法确定承包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发包控制价。

发包人负责编制发包控制价,报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备案,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控制价在交易文件中公布。

(二)确定发包价。

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发包人可以在3一15%取值范围内,定一个下浮率由控制价下浮后,确定为发包价。发包价在交易文件中公布。

(三)递交承包文件。承包人根据交易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承包承诺等文件,无需编制承包报价。在递交承包文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承包候选人资格。

(四)确定承包候选人。

1、按提交承包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承包人代表公开抽取代表该承包人的号码。

2、所有号码进行摇号,按摇出号码先后顺序先开启前三位摇出的号码对应的承包人的承包文件进行审查,有三家通过的,其他承包文件不再审查。当承包人多于10家时,可先摇出前10家,若仍需替补,再继续摇取。需要递补的按摇出号码先后顺序依次递补,直至产生3位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人。

3、公开随机摇取审查通过的三个承包人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承包人为承包候选人。

4、只有一家或两家承包人的,审查所有承包文件,通过后确定一家或随机抽取一家为承包候选人。

5、进入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项目,一次发包失败的,经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包人可以在本市企业内选择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直接发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次发包失败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发包人可以在本市企业内选择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直接发包。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承包价法确定承包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预算造价。发包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造价。

(二)递交承包文件。承包人根据交易文件要求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商务报价文件。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承包候选人资格。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交易文件标准对承包人承包文件进行审查。

(四)确定承包候选人。对审查合格的承包文件,确定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为承包候选人。

(五)进入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项目,一次发包失败的,经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包人可以在本市企业内选择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直接发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一次发包失败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发包人可以在本市企业内选择一家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直接发包。

第二十五条  进入乡镇(街道)、功能区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发包人邀请有关经济、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为3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发包人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人数为3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交易文件中明确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承包候选人。施工项目承包候选人推荐1名,服务或货物项目承包候选人按名次推荐3名。承包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承包人发出承包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自承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均须单独形成档案。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出现投诉、违法违规行为时,由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涉及行政处罚或刑罚的,固定证据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参加项目交易、不得肢解工程规避交易、不得和潜在承包人串通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承包人、不得对潜在承包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承包人提出与发包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功能区领导小组和交易中心、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进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没有进的;或未向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

(二)交易方式变更且未经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

(三)发包人自行确定的承包人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或资金拨付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预(结)算编制或办理结算的;

(六)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交易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的管理不到位,发现违法行为不上报的

(八)不开展工程标后检查或对举报、发现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的;

(九)不落实上级整改意见、工作建议等事项的;

(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不得选择以下情形的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约定开展代理业务,且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发改局(资管办)查实,在受处理期限内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或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期内。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和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参考《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管理暂行规定》(乐资管办〔2017〕49号),考核结果在做出考核决定后7个工作日抄送发改局(资管办),由发改局(资管办)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乡镇(街道)、功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记录违规情形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后,将结果抄送发改局(资管办),由发改局(资管办)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不符合资格的,发包人可以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工程项目的代建人;

3、为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项目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承包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承包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发包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不得与发包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投标人以向发包人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承包人不得弄虚作假谋取承包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包人做如下处理:

(一)取消其承包资格,涉及违法行为上报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处理;

(二)不予退还承包人交易保证金;

(三)列入乐清市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  建立乐清市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黑名单,出现上述情形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乡镇(街道)功能区栏目置顶公示,1年内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项目的交易活动,如继续参加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则延长限制期1年。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对承包候选人进行黑名单查询,发现有黑名单企业参与交易的,将证据材料抄送市发改局(资管办)处置,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诚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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