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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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退役军人局〔202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 调整为每人每年80620元、80620元、 36370 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 调整为每人每年36910元、 31410元、2928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2 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比例,同步调整我市 202 2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 调整为每人每月3144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68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99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3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7元。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提至每人每月175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9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00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282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兑现抚恤优待补助金。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 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 、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合计 一级 因战 116270 3360 119630 因公 111560 3292 114852 因病 106900 3223 110123 二级 因战 105220 3155 108375 因公 98770 3052 101822 因病 94190 2983 97173 三级 因战 92320 2915 95235 因公 85970 2812 88782 因病 79770 2710 82480 四级 因战 75670 2606 78276 因公 67680 2469 70149 因病 61620 2366 63986 五级 因战 59100 1606 60706 因公 51200 1555 52755 因病 47110 1529 48639 六级 因战 46170 1517 47687 因公 43290 1500 44790 因病 36230 1453 37683 七级 因战 34780 1430 36210 因公 30840 1406 32246 八级 因战 21960 1345 23305 因公 19910 1333 21243 九级 因战 18240 1285 19525 因公 14510 1268 15778 十级 因战 12810 1260 14070 因公 10850 1200 12050 【说明】: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按合计标准执行;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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