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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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2024-07-11 13: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一)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设“高、低”两档。高档为“73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档为“16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义政办发〔2008〕9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金改为以养老补贴的形式发放。按高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按低档标准缴费的,养老补贴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发。

养老补贴的项目构成、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三)每年1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期调整。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具有我市户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原被征地农民”)和本意见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新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劳动年龄段的原被征地农民和新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自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缴费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一次性补缴以补缴当月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补缴比例按补缴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执行,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超过1个月,缴费金额减少100元,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一次性补缴人员不执行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4.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叠加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老农保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金等待遇。

5.在终止第4条提到的各类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障待遇时,退还剩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在一次性补缴时进行抵缴。

(二)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原被征地农民和新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条件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以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可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义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管理。

三、相关规定

1.按《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未满16周岁的原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保留至年满16周岁后,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未满16周岁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义政发〔2014〕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义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或已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4.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进行转换的,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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