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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9: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婚姻家庭中的“烦心事”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

在婚恋期间,男女互赠礼物的情况很常见,不少人通过送礼物、发红包的形式去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无偿的赠予,而双方一旦分手,那么金钱的纠纷很可能随之而来。

让我们来看看

关于这类情况的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8年6月,贾某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贾某按当地风俗习惯在首次见面、提亲等婚约过程中,先后给付段某彩礼10余万元,另有其他财物价值数万元。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合计12000元,虽然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常有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无法共同生活。2019年底,女方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到男方提出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手机等财物。

案例二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2018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某提出分手,范某同意,但要求张某返还交往期间收到的红包。经统计,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归还范某13400元,剩余19022元一直未还。范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张某一直推脱。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19000元。

问:结婚时的彩礼与恋爱时的红包在法律定义上是否有区别?

律师解答

有区别!《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在结婚时,不得以不给彩礼即不结婚为威胁而向男方索取彩礼,但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礼节性的彩礼,是对女方的尊重,是对缔结婚姻程序形式的重视,更是对婚姻的敬畏,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习俗自愿支付的彩礼应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若是借结婚为由,索要彩礼,实为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而恋爱时的红包,一般是在一定的时间节点自愿给予馈赠,一般不以缔结婚姻为支付的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

问:案例一中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将举办了婚礼共同居住生活,都默认了是夫妻,那么分手后双方是否应该全部返还对方的彩礼或嫁妆?

律师解答

一般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酌情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例中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礼共同同居生活,应作为酌定返还的重要情节之一,对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手机等财物的请求应根据案情酌情返还,区分哪些是彩礼,哪些属于赠与,一般项链首饰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迎亲时的10万元彩礼应认定为因结婚而支付的财物,可以酌情予以返还。

问:案例二中在恋爱期间收到的红包,分手后是否应该退还呢?

律师解答

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自愿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等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应认定为无偿赠与。由此可见,范某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19000元的诉请应当不予支持。

问:现在网上很多人都说《民法典》中有新条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所以要彩礼就是违法的,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但是我国结婚男方按照风俗习惯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支付给女方家适当数额的彩礼,是结婚礼仪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女方尊重的做法,不是非法行为;但如果是借结婚索要高额彩礼,导致男方家庭无力承担甚至于负债累累,就是不可取的,也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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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 | 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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