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这里要拆迁!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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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这里要拆迁!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3-11-05 1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于都县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完善于都县公路路网,分流过境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开公平合理补偿。

三、征收范围

根据于都县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范围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县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升级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贡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贡江镇地段)、罗坳镇人民政府(负责罗坳镇地段)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面积以上述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以建房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建房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地审批手续,已建成房屋所占土地为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已建成房屋所占土地为耕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2)被征收人持有199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用地审批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3)被征收人持有2020年1月1日之后的用地审批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不予安置补偿;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统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被征收房屋用地手续不齐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贡江镇人民政府或者罗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2)198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3)自2008年1月1日起— 2018 年8月 25 日项目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元/㎡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不予安置,但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详见附件1)。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5.认定“一户一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符合单立一户条件;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从未拆迁过房屋,且未将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

(5)被征收人达到法定婚龄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征收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无论征收时夫妻是否离婚,不能分户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为合法面积。

6.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等学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7.下列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8.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但父母应当和一个儿子合户。

9.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六、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原则上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主房是指客厅、卧室、厨房及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房是指独立于主房外的猪牛栏、厕所等。

七、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于都县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升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需与政府签订不再另行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的协议。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房屋结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按房屋重置价(详见附件1)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按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

3.应安置宅基地面积的确定: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的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确定应安置宅基地面积。

4.安置办法:根据“一户一宅”政策,重新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0㎡。应安置宅基地面积超过120㎡的,限安置120㎡,超出的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按集体土地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应安置宅基地面积低于120㎡,可以安置120㎡,不足部分按属地乡镇规定缴纳安置地前期开发成本。

5.宅基地安置位置及性质:贡江镇范围内所涉被征收人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位置由政府在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外统一选址,罗坳镇范围内所涉被征收人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位置由罗坳镇政府自行选址,但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6.建房规划要求: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屋面为坡屋面(详见建筑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被征收人建房时须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服从规划设计和批后管理。

7.被征收人的安置及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及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乡镇负责,并按规划逐步完善公共水、电、路(含主路、区间路)硬化、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责。

8.宅基地安置序号确定: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9.被征收人在领取安置序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根据安置序号按顺序在安置地规划图选择安置的位置。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由所在乡镇指定安置位置。安置地具备建房条件后,由所在乡镇组织实地定位放线,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房。

10.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次的补足至1000元/户/次。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户。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六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安置房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由实施单位安排住处过渡的,被搬迁人不享受以上过渡费补偿。

11.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拆除到位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300元/㎡标准给予搬迁拆除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征收附属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12.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二)提供安置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房屋结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按房屋重置价(详见附件1)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按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

3.房屋安置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安置一栋安置房,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建筑层数三层,屋面为坡屋面(详见建筑施工图),建筑面积350㎡以内。

4.安置房结算价格。由政府统建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2000元/㎡缴纳安置房建房成本。

经同一安置地块内三分之二以上安置对象表决通过,可以组建理事会牵头统建安置房,但安置房必须符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安置房建设费用由安置对象据实分摊,但正负零以下基础及安置地块内公共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从补偿、奖励中预扣安置房建房成本,预扣款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在交房时相互结清差价,结清后交付安置房钥匙。

5.安置房建设标准。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屋完成外墙装修,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理事会统建的,安置房屋必须完成外墙装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其余建设标准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6.安置序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7.安置地点:由贡江镇人民政府、罗坳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项目属地周边合理选址确定安置地块。

8.面积差结算: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确定原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原征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原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低于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的,低于部分按500元/㎡缴纳安置地前期开发成本。

9.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次的补足至1000元/户/次。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的补足至500元/户。政府统建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六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安置房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理事会统建的,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起至安置地块交付理事会后6月止。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则不再享受过渡费延期补偿政策。

由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临时安置补偿。

10.签约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3000元/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征收附属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11.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三)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宅基地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给予补偿。

征收合法附属房,参照征收相应结构合法主房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元/㎡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6000元/户的补足至6000元/户。

4.签约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3000元/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5.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元/㎡、砖木结构8元/㎡、土木结构4元/㎡的弃房材料补助。

十、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村组集体房屋的征收。征收村组集体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村组集体给予相应补偿、补助、安置。

2.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相关职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不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3.征收附属房的,按照实际建筑结构、面积、用途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征收附属房屋(含牛猪栏、厕所)的,一律不予装修补偿和奖励、补助。

十一、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二规定标准补偿,征收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十二、 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保障与监督

1.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统一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参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6.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于都县X803线窑塘至黄坳段公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8.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

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614 元/㎡ 砖混结构 501 元/㎡ 砖木结构 423 元/㎡ 土木结构 351 元/㎡ 简    易 一类 160 元/㎡ 二类 110 元/㎡

附件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 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水泥灶 80 元/m3 水池 80 元/m3 直径 1.5米以上水井 1200 元/口 有线电视 180 元/户 瓷灶 100 元/m3 直径 1米以上水井 800 元/口 自来水 600 元/户 围墙 80 元/m3 直径 0.5米以上水井 600 元/口 压力井 500 元 /口 包堪 80 元/m3 空调拆卸 (柜式/分体式 /窗机) 150/100/80 元/台 化粪池 80 元/m3 晒场 10 元/㎡ 热水器 (太阳能/电热水 /液化) 150/80/50 元/套 水泥路面 50 元/㎡ 涵管 10 元/米 电脑宽带网络 100 元/户 水泥电杆 60 元/米 电话 150 元/部 供电 500 元/户 沼气池 3000 元/个 出栏母猪过渡 200 元/头 出栏肉猪过渡 100 元/头 小猪过渡费 50 元/头 成年水黄牛过渡 200 元/头 未成年水、黄牛 (50公斤以下)  过渡费 50 元/头

来源:于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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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原名雩都县,因北有雩山,取名雩都,1957年6月1日起改名为于都县,位于江西南部,贡水中游。西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置县,是江西最早建县的十八个县和赣南最早建县的三个县之一,素有“六县之母”,“三省往来之冲、东南之一要区”之称,古时于都曾为赣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和军事要地,郡治曾设于此近250年之久。土地革命时期,全县又先后分设过于都、胜利、登贤、瑞西、兴胜和于西等县,中共赣南省委和省苏维埃政府驻于都县城,是著名的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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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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