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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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4-07-04 17: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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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通工信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各直属园区经发局,各民用船舶制造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单位)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南通市船舶修造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通工信传〔2020〕113号),制定了《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行)》,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俗称“一把手”)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关键核心。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报告,是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践行告知承诺,以及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综合反映。各地工信部门要狠抓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综合运用警示、通报、约谈、纳入诚信体系等措施,督促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报告制度。要妥善保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历次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报告,并将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重要评价依据。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提交报告周期和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地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所有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落实。首次报告请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报告内容为2022年全年履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联系电话:8521566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报告表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日

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

为引导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更好落实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推动深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应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

二、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报告重点:企业制定了多少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本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情况;责任制的建立与现有部门、岗位的设置是否一一对应、实现“全覆盖”;投资人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是否明晰;每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目前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计划多长时间实现标准化提档再升级;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最近一次自评的结果以及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在安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报告重点:分别制定了多少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是否切实可用、管用、实用;本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本报告期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查处情况。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报告重点:本报告期内,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几次,培训多少人次以及培训的形式、内容(是否包含安全风险管控)、经费预算;本人参加了几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实际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几次,培训了多少人次以及培训的形式、内容和培训考核的效果;督促承包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作业情况以及无证作业人员的查处情况。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报告重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财资〔2022〕136号文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实际人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情况;安全管理人力资源投入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不含兼职)、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含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几名、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名。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报告重点:本报告期内,安全风险管控“一图两单三卡”更新、落实情况;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数及管控措施数量;报告期内亲自组织或参加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共查出隐患问题几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几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企业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告重点:是否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平稳善后、调查处理等情况。

(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8.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报告重点:本人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频次;是否组织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从源头上防范、杜绝隐患产生;报告周期内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次数,具体问题及对策、解决情况。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建立演练档案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10.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组织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的次数;辨识结果与上一报告期的主要变化;管控措施较上一报告期的主要变化。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发生人员受伤等小微事故多少起,每起小微事故救援、处置、善后等基本情况以及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四不放过”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向从业人员报告或通报(时间、地点、形式)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三)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13.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接受各级、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检查指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4.查收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查收各级、各部门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数量及其贯彻落实情况。(建议列出表格清单)

15.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重点:报告期内参加各级、各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次数;每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建议列出表格清单)

(四)主体责任告知承诺落实情况

1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报告重点:对照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书,报告1-15点以外内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17.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

18.企业融合“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思路举措。

19.企业主要负责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内容,或者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报告形式

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达标企业,每年报告一次,次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全年履职践诺情况。为不过多增加主要负责人负担,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含二级)达标企业可以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的安全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报告代替履职践诺情况报告报送。安全标准化不达标或者上年度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次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全年履职践诺情况,8月底前报告当年上半年履职践诺情况。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报告频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历次履职报告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将其作为评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结合监督检查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各级工信部门要善于从履职报告中发现安全生产先进做法和管理经验,并适时推广运用;同时,要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未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的企业,纳入联合执法检查对象,综合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纳入诚信体系等措施倒逼企业负责人履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南通市民用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践诺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解读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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