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如何认定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程序关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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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如何认定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程序关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情形?

2024-07-03 16: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解答:《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应指向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职责,而非指董事长的其他职责。

解读:

(1)董事长不能以其履行了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以外的董事长其他职责为由否定《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2)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未能提交董事长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曾召集或者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证据,副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前提条件。

(3)《公司法》第47条并未规定在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依法召集董事会会议前须提请或者催告董事长召集,故对公司关于会议召集前未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2018)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

——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该规定系针对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的法定主体,故“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亦应指向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职责,而非指董事长的其他职责,故对丙公司以赵某某履行了乙公司董事长其他职责为由,认为320会议召集不符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丙公司未能提交赵某某自其于2012年2月7日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至2014年3月4日副董事长吴某召集320会议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曾召集或者主持乙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证据,而乙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因此320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公司法》第47条并未规定在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依法召集董事会会议前须提请或者催告董事长召集,故对丙公司关于320会议召集前未要求赵某某召集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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