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只是优雅风度。
周泽雄是从争论或谈判之前说“求同存异”来探讨,我先来说说结束时“求同存异”的情形:
一种是一方胜券在握,的确是为表现优雅的姿态“存异”。败方是没资格说求同存异的,当块遮羞布而已。
一种是双赢,“同”部分已达成各自基本目的,“异”部分没必要再费成本去谈。
如果双方都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是断不会说出“求同存异”散场的。
反过来再说在争论之初便大呼求同存异的目的所在。之所以要有这样的说法,一定是希望“我”赢。当双方平等时,这种说法不啻为一种积极的态度和做法。但当不平等时,如同周泽雄所说,可能只是一种姿态,甚至可能起到强化一律、弱化分歧的不良作用。
至于施国英“本来同的就无需争论”的说法我也不是很认同。每一方在争论开始之前都认为自己是全对的或一定要坚持的(其实未必),而对方不一定全部认同。争论开始后,自然会有部分是一致的而无需争论,但是也有部分是明了对方的一切后,包括对方的权势、对方的利益诉求等等再调整自己的观点和期望值,要“求”的便是这一部分,或者也可以说“同”的是我们原本就不一定对或不一定坚持的。因此,在消除人际矛盾或者双方对等的争论中,求同存异常常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当双方不平等时,尤其是一方拥有绝对的优势时,“求”的便是他的“同”,存的只不过是他允许的“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