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学文言文中的分数、倍数和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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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学文言文中的分数、倍数和约数

2024-05-31 05: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试析中学文言文中的分数、倍数和约数

[作者] 罗丽蓉

    中学语文课本文言文中的分数、倍数和约数的表示法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对它的研究和探讨,无疑能帮助我们掌握文言的基本规律,学好文言文,从而能更好地掌握现代汉语、丰富现代汉语,准确而熟练地运用语言文字这个工具,为四化建设服务。

    那么,文言文中的分数、倍数和约数有哪些表示法呢?综观中学从初中到高中的十二册语文课本,分数、倍数和约数有以下表示法。

            一、表示分数的有四种

    1、用“半”表示二分之一,“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初中语文第六册《叔向贺贫》)课文中的注释为:他的财富抵得过半个晋国,他的拥人抵得过三军的一半,“某得八焉,今以半别公,公固知某不贪也。”(高中语文第一册《记王忠肃公翱事》)这段文字译为:我得到了八枚(珠子),现在将一半在分别时赠送给您,您本来知道我不是贪财的。

    2、子、母数间用“分之”表示。“杀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高中语文第三册《谋攻》)这句话应译为:士兵被杀死三分之一,可是城还是攻不下来,这就是攻城的灾害啊。

    3、子母数间用“之”表示,“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高中语文第五册《治平篇》)“十之一二”即十分之一二。

    4、子、母数间不用“分之”或“之”表示。“近塞之人,死者十九。”(初中语文第一册《塞翁失马》)“比好游者尚不能十一”。(高中语文第一册《游褒禅山记》)注释中将“十九”解释为“十分之九”;将“十一”解释为“十分之一”。

            二、表示倍数的有三种

    1、一倍说“倍”,“倍则分之,”(高中语文第三册《谋攻》)这句话可译为:只要我方有两倍于敌人的兵力,就要设法分散敌军。“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高中语文第二册《狱中杂记》)这句话应译为:另一人加倍给他们(银子),只伤皮肤,二十天就好了。

    2、数词后用“倍”,“一人六倍,即夕行如平常。”(高中语文第二册《狱中杂记》)“尝以十倍之地,百万之师,叩关而攻秦。”(高中语文第四册《过秦论》)

    3、单用数词,不用“倍”,“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高中语文第三册《谋攻》)书上注释“十则围之”为:(我军)十倍于敌人就包围他们。

            三、表示约数的有三种

    1、尾数不定的,在数词后用“数、余、奇”,“往岁多至日十数人。”(高中语文第二册《狱中杂记》)“一车炭,千余斤。”(初中语文第二册《卖炭翁》)“距洞百余步,有碑仆道。”(高中语文第二册《游褒禅山记》)“舟首尾八分有奇。”(初中语文第四册《核舟记》)“十数人”即“十几人”;“千余斤”即“一千多斤”;“有奇”即“还有零”。

    2、近似数在数字前加“且、几”。“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初中语文第三册《愚公移山》)“且”意“将”。“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高中语文第三册《论积贮疏》)“几”意为“将近”。

    3、估计数在数词前加“可”,数词后加“许”(即可……许);或单在数词后加“许”;或单在数词后加“所”。“高可二黍许”。(初中语文第四册《核舟记》)本意是大约有两颗黄米粒那么高。可,大约;许,上下、光景。“潭中鱼可百许头”。(初中语文第四册《小石谭记》)意思是潭中鱼大约有一百来条。“柄引之长丈许”。(初中语文第三册《大铁椎传》)“鸠宗族僮奴百许人”。(高中语文第四册《书博鸡者事》)“许”,“左右”的意思。“从弟子女十人所”。(1980年初中语文第二册《西门豹治邺》)“十人所”为十来个人。

    为什么“半”、“分之”、“之”能表分数;“倍”能表倍数;“数”、“余”、“奇”、“且”、“可”、“许”、“所”能表约数?对此问题的考释分述如下:

    半:《说文》:“半,物中分也”。《汉中?高帝纪上》:“今汉有太半”。《集注》:“凡数三分有二为太半,有一分为少半”。《辞源》:“整体中分,各为半。”《易?系辞下》:“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孙子?军事》:“五十里而争利,则蹶上将军,其法半至。”“半”即表示“二分之一。”

    分:《说文》:“分,别也。从八,从刀,刀可以分别物也。”《公羊传?庄公四年》:“师丧分焉”;《荀子?礼记》:“然则何以分之”;《列子?周穆王》:“又生百年,昼夜各分”;《吕氏春秋?黄生》:“只欲分得其余也”;《礼记?月令仲夏》:“生死分”,这些“分”都作半字释。所以王力的《同源字典》说:分的本义是一分为二,故分有半义。《辞源》“分”的第五个义项,也作“一半”解。《汉语大字典》将“分”列了十五个义项,其中第十二个义项说:“分,成数,一分即一成,通常指十分之一。”

    之:《汉语大字典》中的第十一个义项,是将“之”作为助词,相当于“的”。《尔雅?释诂下》:“之,间也”。刑呙疏:“间谓间隙也。”清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九:“之,言之间也。”从《说文》、《同源字典》、《汉语大字典》、《辞源》对“分”与“之”的考证,可看出子、母数之间用“分之”表示的含义了。

    既然“半”有“二分之一”义,“分”有“半”义,“之”有“的”义,那么,用“半”“分之”表示分数就很合理了。

    倍:《说文》:“倍,反也,从人,声,”段玉裁注:“以反者覆也,覆之则有二面,故二之曰倍。《汉语大字典》第四个义项说:“倍”指“增加跟原数相等的数”。《辞源》第一个义项也说:“照原数加等”。《易?说卦》:“为近利市三倍”。由此可知,“倍”有“二”义,故可以用来表倍数。

    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数,计也。又引伸之义、分析之义甚多,大约速与密二义可包之。”《中华大字典》:“数,亲近,亲密”。引《孔子家语?贤君》:“故天不比于数,可比上疏,不迹远乎?”王肃注:“数,近;疏,远也。”宋苏轼《论会于澶渊宋灾故》:“远不致于疏而相忘,近不致于数而粗渎。”明方孝儒《王处士墓表》:“二兄蚤卒,抚从子如子,无爱憎、厚薄、疏数。”

    余:《汉语大字典》:“余通馀”。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余,假借为馀”。《周礼?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颁赐,”郑玄注:“余为馀,馀谓县都蓄聚之物。”《从吴仲山碑》:“富者馀财”。《清平山堂话本?西湖塔记》:“这奚宣赞年方二十馀岁。”“馀”,《说文》释为“饶也”。《战国策?秦策五》:“不得暖衣馀食”。《淮南子?精神》:“适情不求馀”,注“馀,饶也。”《吕氏春秋?辩士》:“亦无使有馀”,注“饶犹多也。”《荀子?富国》:“不求其馀”,注“馀”,谓过度。“馀”在《辞源》中释为“整数后的零数,约计之词。”《庄子?qū@①箧》:“方二千馀里,”《玉台新咏》古诗之一:“织缣日一匹,识素五丈馀。”

    奇:《食货志下》:“舟首尾长约八分有奇。”师古曰:“奇,谓有余也。”又“以收奇羡”,师古曰:“奇残馀,余也。”《汉语大字典》奇(ji)的第五个义项:奇,余数、零头。《正字通?大部》:“数字零余日奇。”《汉书?食货志下》:“以收奇羡,又特用以表示不足整数者。”《辞源》“奇”的第四个义项为“零数,余数。”《易?系辞上》:归奇于lè@②以象闰。《汉书?食货志下》:“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

    从“数”有“甚多”、“近”之义;“余”有“饶”、“过度”之义;“奇”有“余数”、“零头”等不足整数之义,故所以“数”、“余”、“奇”用在数词后,可表尾数不定的约数。

    且:《说文》:“且荐也,从几,足有二横,一、其下地也。”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八:“且,犹几也,将也,近也。”鲍彪注:“且犹几。”胡三省注:“且者,将及未及之辞。”《汉语大字典》第三个义项:“且,副词,将近,几乎”。《辞源》“且”的第三个义项为“将”。《列子?汤问》“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

    几:《汉语大字典》“几用同畿,差不多,接近于,如‘几乎’”。《老子》第六十九章:“轻敌几丧吾宝”,注“几,近也。”《辞海》的第六个义项:“副词,几乎。”《易小畜》“月几望”。《庄子?盗跖》:“疾走料虎头,编虎须,几不免虎口哉!”第七个义项为:多余、零头,通“奇”。《唐?范阳令场政本妻韦氏墓志》:“卅有几,既丧所夭”。

    “且”、“几”皆有“将也、近也”的意思,故在数词前加“且”、“几”表近似的约数。

    可:郑玄注:“可,犹止也,然则可兼意尽未尽二义,凡言可矣意已尽之词也,或言可也,意未尽之词也。”《论语》:“期月而已可也”,皇侃疏:“可者,未足之辞亦得言可,但意犹未尽耳。”《中华大字典》:“可,未足之辞也,《论语?子路》‘期月而已可也’。”《辞源》第四个义项:大约,《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行数百步,以驺为不疾,夺辔代而御,可数百步,以马为不尽,尽释车而走。”

    所:《中华大字典》中“所”的第四个义项是:“不足之辞”。《辞源》中“所”的第六个义项为:“不定之词,表约数”,通“许”,《史记?留侯世家》:“良殊大惊,随目之,父去里所,复还。”

    许:《说文解字注》:“听言也,听从之言也,耳与声相人曰听。引申之凡顺从曰听。许或假为所,或假为御。下武传,许,进也。即御近也。”《中华大字典》中“许”的第四个义项为“可也”;第十一个义项为“所也”。《文选?谢眺诗》:“良辰竟何所”;第十四个义项“进也”,《诗下武》:“昭兹来许”,“许”既与“所”、“可”义相同,当然也就有“所”“可”未定之辞、未足之辞的意思了。

    “可”有“未足之辞”的意思,“许”有“未足之辞”和“进”的意思,“所”有“不定之辞”的意思,那么,在数词前加“可”和数词后加“许”,或单在数词后加“许”,或单在数词后加“所”,是能表示约数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词的分析,弄清这些词的意义,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文言中分数、倍数和约数的表示法是与词的意义密切联系的,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中学语文教材中选入了相当多的文言文篇目。据统计,从初中到高中共有360篇课文,文言文就有112篇,占近三分之一。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注意文言中的语言现象,并遵循文言中语言现象的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文言文。(作者单位:责阳二中 责任编辑 黄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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